作为欧洲委员会启动的促进欧盟与印度知识与研究政策项目的一部分,有学者对欧共体与印度签订的双边科技和合作协定的影响进行了评估研究。这一研究认为,该协定不仅推动了双方在科技活动方面的合作,而且产生了一定的政治和经济影响。例如,欧共体与印度之间的合作研究项目有了显著的增加,而且,双方在某些领域的科研能力都具有世界水平的竞争力;卫生、农业等部门的应用科学领域的研究项目成果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果。[42]虽然没有直接指出协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但是该学者提出了该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知识产权,协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似乎是不证自明的。
2008年7月,欧洲委员会科研总处组织出版了由“欧洲研究领域”(European Research Area,ERA)专家组发表的、题为《向世界开放:科学和技术的国际合作》(Opening to the world: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S&T)的研究报告。这份报告是2007年欧洲委员会通过的绿皮书《欧洲研究领域:新视角》(Green Paper The European Research Area:New Perspectives)的后续研究成果。根据报告,专家们的研究任务之一就是评估双边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及其实施效果。[43]报告认为,知识产权问题是协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就中国、俄罗斯、印度等新兴经济体(emerging economies)而言,双方科技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和结果,取决于制定并实施适当的保护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度。
除欧共体之外,印度在21世纪初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发达国家签订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备忘录,这反映出在成为知识产权发展迅速的国家之后,印度非常重视对本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问题;而英国等国同样是为了加强对本国投资者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44]印度的实践值得我国政府重视和借鉴。
与欧盟相比,美国更加注重利用双边知识产权协定来推动缔约对方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事实上,在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缔结之后,为了兑现谅解备忘录中的内容,我国于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中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被列入其中,并且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强化了专利权的保护,完善了专利权审批程序。此外,我国还发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同年,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于当年9月25日发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在该规定第19条中规定我国所签署的国际条约具有直接优先适用的效力。然而,美国并不满足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改进,而是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效果。1995年达成中美知识产权的第二个协议之后,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由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和地方知识产权办公室对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执法小组和临时小组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动等。[45](www.xing528.com)
在2008年的“特别301条款报告”中,美国认为,持续的双边对话和合作会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和执法情况的进一步改善。美国承认,在中国提出2008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之后,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将会在中国得到更加现实和透明的保护。同时,美国也表示将继续关注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发展,并与中国政府一起推动改善知识产权执法的改革。就俄罗斯而言,美国认为,不力的知识产权执法仍然是俄罗斯的严重问题。美国将采取行动帮助和鼓励俄罗斯履行其双边知识产权协议中的义务,增强其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根据美俄双边知识产权协议,俄罗斯必须修订其知识产权法律以使其与《TRIPS协定》相一致。美国还将通过美俄双边知识产权工作组,继续推动俄罗斯改善其知识产权执法和履行其双边知识产权协议的义务。对于其他列入“重点观察名单”的国家,例如印度,美国也将继续通过双边途径增强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46]根据美国《2013年贸易政策日程和2012年年度报告》,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将继续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6条(Section 306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监督美国的贸易伙伴是否遵守了与美国缔结的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令美国满意地实施该协议,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可以直接采取贸易制裁。[47]
《2013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也反映出美国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政策的影响。该计划提出,继续利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美方进行充分的政策沟通协调,进一步促进双方的交流与合作。但是,该计划并没有提出类似于上述美国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政策的内容。商务部发布的历年《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也都没有关于海外投资和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综上所述,就双边知识产权协定下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效果而言,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利用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实质性地影响着缔约对方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为其对外贸易、投资活动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从双边知识产权协定下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发展趋势来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TRIPS-附加”标准将会日益增多,特别是在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的相互影响下,加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不断制定,这一趋势似乎很难避免。就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多边保护的影响来说,它所规定的“TRIPS-附加”标准可能成为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多边谈判中提出的新议题,这将对发展中国家形成很大的挑战。总的来说,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发展趋势是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我国应当重视此类协定的作用,并在今后的缔约实践中避免和纠正以往的条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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