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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有成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后半期,双边知识产权协定成为发达国家实施其知识产权全球保护战略的工具之一。笔者选择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国际组织来介绍双边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和发展情况。这些协定规定了保护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严格义务和较高的保护标准。在美国晚近的缔约实践中,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议定书范本成为此类协定的附件。进入21世纪之后,美国依然利用双边知识产权协定,来推行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外策略。

中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有成果

20世纪后半期,双边知识产权协定成为发达国家实施其知识产权全球保护战略的工具之一。除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知识产权合作协定(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operation Agreement)之外,传统的双边“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Bilate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Agreement,S&T)也可以算是双边知识产权协定的组成部分。笔者选择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国际组织来介绍双边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和发展情况。

(一)双边知识产权协定的现状

1.美国

由于双边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有助于跨国公司的市场开拓和知识资本积累,美国政府一贯重视此类协定的签订。美国曾与60多个国家签订了800多个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这些协定规定了保护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严格义务和较高的保护标准。在美国晚近的缔约实践中,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议定书范本成为此类协定的附件。除了便利科学成果的传播、促进国内安全和地区稳定、解决经济发展相关问题、鼓励对科学基础设施的投资、推动国际贸易的同时响应全球安全问题(例如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之外,加强对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是此类协定的既定目标之一。

根据美国国务院下属的海洋与国际环境和科学事务局(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OES)科学和技术合作办公室的统计,截至2010年10月,美国与46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了这类总括协定(Umbrell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greement)。[2]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与阿根廷签订了第一个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1972年)。1979年,美国与中国签订了此类协定。[3]这类协定的期限一般为5年,有一些协定例外:与墨西哥、新西兰、南非、挪威签订的协定是无期限的;与亚美尼亚、孟加拉、突尼斯、克罗地亚、阿尔及利亚、马基顿、波兰签订的是为期10年的协定。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了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水平,加强对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美国先后与16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协定。自1985年至1998年,美国先后与韩国(1985年)、斯里兰卡(1991年)、中国(1992年)、匈牙利(1993年)、厄瓜多尔(1993年)、菲律宾(1993年)、我国台湾地区(1993年)、牙买加(1994年)、日本(1994年)、拉脱维亚(1994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94年)、柬埔寨(1996年)、保加利亚(1996年)、越南(1997年)、秘鲁(1997年)、尼加拉瓜(1998年)签订了双边知识产权协定或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其中,有的是借WTO的准入谈判之机达成的,例如,1992年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就是美中关于中国复关(后为加入WTO)双边谈判的组成部分。这些双边条约谈判是由美国贸易官员而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的,由于贸易问题的处理可以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能够给对方造成更大的压力,美国在谈判中的要求基本上得到了满足。正是经过这些实践,美国政府及其国内相关利益集团都体会到:把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是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4]《TRIPS协定》的产生与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加入,都与这一谈判策略密切相关。

进入21世纪之后,美国依然利用双边知识产权协定,来推行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外策略。2000年,美国与巴哈马群岛签署了关于版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2004年,美国与巴拉圭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2006年,美国与印度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8年7月,美国与保加利亚签订了新的《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2010年2月,美国与匈牙利签订了科学和技术合作框架协定。美国与德国等7国已经结束科学和技术合作框架协定的谈判,并正与东盟、毛里塔尼亚等国际组织和国家进行此类协定的谈判。[5]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发 布 的2008年 至2013年“特 别301条 款 报 告”(Special 301 Report),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关注和重视双边知识产权协定的履行情况。[6]

2.欧盟

作为美国最大的合作伙伴和竞争者,欧盟(European Union,EU)同样重视通过缔结双边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的形式,来为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对外贸易消除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根据2008年欧洲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科研总处(Directorate-General for Research)组织出版的《支持与世界更多地区的国际科学和技术合作》研究手册,[7]国际科学和技术合作正日益成为欧盟政策的中心事项。根据欧盟“第七次研发框架计划”(The 7th EU Research Framework Programme,FP7)中关于科学和技术国际合作的具体计划安排,与欧共体签订了或正在签订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的国家进行科学和技术政策的双边合作,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即所谓的BILAT项目(BILAT projects)。中国、印度、南非、巴西、智利、墨西哥、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都是“第七次研发框架计划”的目标国家(countries targeted)。[8]

截至2015年10月,欧盟与南非(1996年)、美国(1997年)、中国(1998年)、巴西(2004年)、日本(2009年)、约旦(2009年)、阿尔及利亚(2012年)等国家签订了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9]

2008年9月,为了促进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服务的出口,促进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的对外投资,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科学和技术国际合作战略(Strategy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10]该战略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除了美国、欧盟之外,其他发达国家也有这方面的条约实践。例如,在欧洲地区,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意大利、俄罗斯联邦等国都与斯洛文尼亚签订了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11]

在亚洲地区,除了1988年与美国签订的协定之外,日本在2000年、2006年、2007年分别与俄罗斯联邦、越南、瑞典签订了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2014年又延长了与美国的协定。[12]韩国也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签订了此类协定。

在大洋洲,澳大利亚与印度(1986年)、中国(1980年)、日本(1980年)、韩国(2000年)、新加坡(1993年,已废止)、印度尼西亚(1997年双方签订了关于核科学与技术合作的协定,但尚未生效;2005年双方签订的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也未生效)、斯洛文尼亚(1999年)、美国(2005年)、南非(2006年)等国家签订了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洲各国也陆续签订了一些双边知识产权协定。例如,1999年,瑞士与越南签订了双边知识产权协定。

3.印度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印度大幅修订其知识产权法律。1994年,印度制定了《版权(修订)法》,这部法律被称为“世界上最严厉的版权法”之一。1999年12月30日,印度进一步对其版权法进行了修订。通过此次修订,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TRIPS协定》的完全接轨。为使专利法与《TRIPS协定》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印度于1999年首次修订了《1970年专利法》。2002年,印度再次修订了《1970年专利法》。2004年12月26日,印度颁布了《2004年专利(修订)条例》。自此,印度专利法完全实现了与《TRIPS协定》的接轨。此外,印度还制定了《1999年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13]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增强,尤其是在信息技术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印度正在迅速成为亚洲重要的创新中心之一。随着本国知识产权的不断增长,加之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全球保护战略的施行,印度缔结的双边知识产权协定也日益增多。

1996年,印度与斯洛文尼亚签订了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之后,印度与澳大利亚、欧盟、美国等签订了此类协定。

自21世纪初开始,作为知识产权不断增加的发展中大国,印度开始积极利用双边知识产权协定来加强其企业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2005年,印度与俄罗斯签订了军工知识产权(milit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协定;[14]2006年,印度与法国、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美国、英国签订了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2007年,印度与日本、瑞士、德国等国家签订了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2008年印度与澳大利亚签订了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而且,印度与新加坡也将签订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协定。[15]在与发达国家签署的这些双边协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至少要达到现行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标准,例如《TRIPS协定》。此外,协定还针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2009年,印度又与美国签署了三个有关国防科技和核技术的合作协议。[16]

4.中国(www.xing528.com)

在双边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方面,我国的缔约实践是非常丰富的。早在1952年5月6日,我国就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签订了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这是中国同外国签订的第一个政府间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在我国与加拿大签订了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之后,我国缔结的此类协定至此已达100多个。

与双边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的缔结实践相比,我国政府签订的双边知识产权协定相对不多:20世纪90年代(1992—1998),我国政府与瑞士联邦(1992年)、瑞典(1993年)、挪威王国(1995年)、俄罗斯联邦(1996年)、法国(1998年)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定。进入21世纪后,我国政府又与白俄罗斯(2001年)、乌克兰(2002年)、意大利(2004年)、秘鲁(2005年)、蒙古(2005年)、吉尔吉斯(2006年)、德国(2006年)等国签订了知识产权合作协定或谅解备忘录。

综上可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经济政治中的重要事项,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日益重视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对于对外贸易、投资的促进和保护作用,此类协定的签订方兴未艾。

(二)WTO准入谈判中产生的双边知识产权协定

为了推动所谓的“重点国家”(或“优先国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ies)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17]美国不失时机地利用WTO准入进程中的双边谈判与中国、俄罗斯等国签订了双边知识产权协定。

1.中国

1986年7月10日,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大使钱嘉东代表中国政府正式提出申请,要求恢复中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中的原始缔约方地位。自此,中国踏上了艰难的“复关”和入世之路(1995年1月1日,WTO取代了一直以来被临时适用的GATT)。在长达15年的谈判中,除了市场准入谈判之外,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中国与美国之间谈判的焦点。

对于1974年《美国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1条款在实践中很少被使用的情况,美国国会深感不满,并决定对该法进行修改。《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对“301条款”进行了重大修订,并在第1303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标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保护或市场准入的国家”(Identification of countries that deny adequate protection,or market access,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其内容被纳入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182节(美国法典统一编目为第19卷第2242条,即“特别301条款”)。[18]“特别301条款”的核心在于,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根据年度贸易评估报告,确定那些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有效的保护,或者否定美国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司公平、平等的市场准入的国家,并经采取有效的贸易制裁措施,改变有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市场准入方面的状况。

该条款生效不久,美国政府就积极与中国接触,要求中国保护其知识产权。1989年,中美两国政府代表团曾草拟了一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备忘录,但未正式签署。在1991年发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并发起了针对中国的“特别301条款”调查程序。自1991年6月开始,在美国的磋商要求下,中美两国进行了数轮磋商。在WTO乌拉圭回合谈判已经提出《TRIPS协定》草案的背景下,同时为了避免美国的贸易制裁和由此而来的中美贸易战,中美双方最终于1992年1月17日签订了第一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即《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19]该备忘录主要涉及中国相关法制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修订和完善。

1992年10月10日,中美达成了《市场准入谅解备忘录》,美国承诺“坚定地支持中国取得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

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签订之后,欧共体、日本、瑞士等WTO成员,先后提出要效仿中美备忘录所涉及的内容,与中国进行磋商相互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中国政府根据对外缔结的知识产权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作了如下处理:凡中国已参加的知识产权公约,对公约其他成员国依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谅解备忘录”中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上也适用于这些国家。当然,这些国家也提供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对等保护。[20]自1992年6月至1995年6月,中国与欧共体、瑞士、日本、瑞典、挪威分别签订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双边协议。[21]

但是,美国并不满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改变,就美国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市场准入而言,它更为关注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实施情况和执法问题。在1994年发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中国又被列为“重点国家”。在发起了针对中国的“特别301条款”调查程序之后,美国贸易代表提出了磋商要求。中美第二次知识产权谈判开始。在各种因素的促使下,1995年2月26日,在美国实施贸易制裁的最后期限之前,经过务实和灵活的协商,中美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3月11日,美国贸易代表坎特与外经贸部部长吴仪签署了中美第2个知识产权协议(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1995 Action Plan)。[22]协议采用了双方换文的方式,并以《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作为附件。[23]此外,双方还就复关问题达成有关协议,同意在灵活务实的基础上进行中国“入世”的谈判。

然而,对于中国实施第二个知识产权协议的努力,美国并不满意。1996年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中国再次被列为“重点国家”。同样是在美国的贸易制裁措施生效之前。1996年6月17日,中美双方达成了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mplementation of the 1995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reement—1996),[24]该协议的内容就是为了确保1995年协议的有效实施。

1999年11月5日,美中贸易谈判代表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定。协定强调了中国政府接受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义务,以及为所受让的技术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

2.俄罗斯

在《2005年贸易政策日程》和《2004年年度报告》中,美国认为,对于包括俄罗斯在内的、正在进行加入WTO谈判的29个成员来说,它们必须改变自己的贸易体制。在谈判中,美国一贯坚持这些成员必须作出重大努力以使其法制符合WTO规则。在2005年3月发布的《贸易评估报告》(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中,美国贸易代表认为,为了加入WTO,俄罗斯已经颁布了一些与《TRIPS协定》保持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例如,自2002年至2004年,俄罗斯修订了关于商标、专利、版权和邻接权、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植物品种等的法律。尽管如此,俄罗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仍然存在重大的缺陷,包括:缺乏对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的实验数据的明确保护,没有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实行国民待遇,以及知识产权的实施问题。虽然俄罗斯已经开始关注知识产权的实施问题,但是,这个问题还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薄弱环节。在2006年3月发布的《贸易评估报告》中,美国重申,自1997年以来,俄罗斯一直被列入“特别301条款”的“优先观察名单”(Priority Watch List)。知识产权是俄罗斯加入WTO谈判中的关键问题。同时,该报告又强调了俄罗斯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缺陷,例如,缺乏对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的实验数据的明确保护,没有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实行国民待遇。在2005年后期,俄罗斯政府打算通过立法来解决上述问题。不过,俄罗斯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会议的下议院,Duma)尚未讨论这些问题。[25]

除了上述缺陷之外,在2005年4月发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指出,俄罗斯还未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的“因特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此外,美国贸易代表指出了知识产权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包括:缺乏有效和有威慑力的刑事执行制度(criminal enforcement system)、缺乏有效的工厂检验和执行机制(plant inspection and enforcement mechanisms)、缺乏民事单方调查程序(civil ex parte search procedures)、边境措施很不完善(extremely porous border)、刑事诉讼和裁判拖拉延期。而且,对于日益增多的网络盗版(Internet piracy)问题,俄罗斯并没有采取有效行动加以解决。鉴于此,美国贸易代表强烈要求俄罗斯采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动,解决其知识产权法制的缺陷。根据2006年4月发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俄美双方还就驰名商标、确保完善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第4部分的草案提议(draft of the proposed Part IV of Civil Code)与《TRIPS协定》保持一致等问题进行了磋商。美国表示要通过俄罗斯的入世谈判,推动其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与国际标准相一致。[26]

2006年11月19日,美国与俄罗斯签署了关于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附属协议(U.S.-Russia Bilateral Market Access Agreement-Side Letter on IPR)。该协议对上述报告中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安排。根据2009年4月发布的《贸易评估报告》,美国承认俄罗斯的知识产权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同时强调,2006年美俄双边协定的履行、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司法救济措施仍然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明确。

除了专门缔结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之外,美国还计划将其与他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和投资框架协定(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s,TIFA),作为这些国家入世谈判中知识产权保护谈判的范本,例如阿尔及利亚、伊拉克、也门等国。[27]美国还利用与其他国家的入世谈判,敦促这些国家完善其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例如乌克兰、塔吉克斯坦等。[28]总之,与其他国家的入世谈判成为美国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贸易政策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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