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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双边经济协定下的成果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应当是“走出去”战略的必要内容。本章对这些双边经济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内容、实施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以期对我国通过缔结双边经济协定的途径,促进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建议。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交流和合作。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应当是“走出去”战略的必要内容。根据《2008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计划的内容之一,就是研究中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和保护商标的情况,加强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商标保护工作,推动企业充分认识商标注册和维权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开展国际化经营中的作用。《2013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对企业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应诉指导,充分发挥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作用;加强我国出口贸易主要产业和相关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和预警。(www.xing528.com)

如前所述,在法制建设方面,除了国内立法的完善之外,相关国际经济条约内容、体系的建立健全对企业对外投资中的知识产权海外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无论是《2013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它们都没有明确提出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开展国际化经营中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保护的法制建设问题。但在《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提到了要“建立完善多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推进国际海关间知识产权执法合作”,以及“追踪各类贸易区知识产权谈判进程,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领域,双边条约的缔结重新活跃起来,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潮流,这就是所谓的“第三次区域浪潮”。在这些新兴的双边经济协定中,除了双边知识产权协定(Bilater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reement,BIP)之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双 边 投 资 协 定(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BIT)中基本都涵括了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PR)的保护问题。[1]与传统的双边经济协定相比,这些新兴协定的适用范围有了较大的扩展。本章对这些双边经济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内容、实施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以期对我国通过缔结双边经济协定的途径,促进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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