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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案指南第2辑适用《暂行规定》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要正确认识行政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暂行规定》等同于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或范围。二是《暂行规定》虽然具有开放性,但确定案由仍需遵循一定规则。为了确保行政案件案由表述的规范统一,以及司法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表述案由。但《暂行规定》并不是封闭、凝固的体系。

公检法办案指南第2辑适用《暂行规定》注意事项

一是要正确认识行政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暂行规定》等同于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或范围。尽管行政案件案由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紧密相关,但二者依然是有区别的。行政案件案由主要是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对象—行政行为的列举,以方便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则是着眼于界定可以进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范围,主要目的是划分清楚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边界。因此,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必须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被诉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二是《暂行规定》虽然具有开放性,但确定案由仍需遵循一定规则。由于行政管理领域及行政行为种类众多,《暂行规定》仅能在二、三级案由中列举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见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种类或者名称,无法列举所有被诉行政行为。为了确保行政案件案由表述的规范统一,以及司法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表述案由。但《暂行规定》并不是封闭、凝固的体系。对案由中未列举的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表述来确定案由。若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概括当事人起诉的行政行为或争议事项等来表述案由。

三是行政案件的名称表述应当与案由的表述保持一致。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行政案件名称一般表述为“××(原告)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案”,不得表述为 “××(原告)与××(行政机关)××行政纠纷案”。

四是关于知识产权类、垄断类行政案件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部分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9〕261号)对此类案件案由已经另行作出特别规定,《暂行规定》不对此类案件案由作出规定。

【注释】
(www.xing528.com)

[1]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2]该文件见本丛书2021年第1辑。

[3]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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