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一国两制”方针法律化、具体化。该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两地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实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全覆盖,协助范围和力度远超国际公约和条约。跨境破产协助具有特殊性,其协助方式和内容均有别于一般民商事案件,在以往的国际、区际司法协助中均由单独文件进行专门规定,两地此前签署的有关判决互认和执行的安排无法涵盖该项内容。
回归以来,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中,两地互涉投资不断增多、经济融合度日益提高,企业在两地均有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为有效应对跨境破产中的债权债务问题,加快出清“僵尸企业”和拯救困境企业,促进经贸合作,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启动跨境破产协助的磋商工作,计划参照此前两地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方式,先由两地签署跨境破产协助的有关安排,再分别由香港完成本地立法以及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此后,双方历经四轮会面磋商,数百次工作层面沟通,交换上百篇资料、案例,形成十余稿文本,并先后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法院系统意见,多次组织专题研讨会。(www.xing528.com)
随着磋商的深入,双方一致认为,由于两地破产制度差异巨大、均无跨境破产领域的本地详细立法、实践经验较少等因素,跨境破产领域暂不宜采用此前签署司法协助安排的方式。鉴于此,双方创造性地提出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的新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有关会谈纪要,体现相互协助的原则性共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试点意见》,就内地协助香港破产程序划定试点范围,明确协助内容。按照上述方案,2021年1月,双方经磋商形成“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起草《试点意见》,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相关试点法院意见,组织多轮专家论证会。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试点意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