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为提高监管改造的科学性和执法的公正性;为预防狱内突发事件的发生;为减刑、假释的需要;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再犯罪预测,全国很多监狱都开展了针对服刑人员的再犯罪评估与预测。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于1992年出版的《中国重新犯罪研究》,定性地分析了影响刑释人员再犯的可能性因素及其动机,但由于缺少实证数据和科学手段的支持,也没有提出如何对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上海市监狱管理局(2003)制定了《违法犯罪可能性预测量表(修订版)》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的危险性进行预测,但没有提出具体预测关系函数。黄兴瑞等(2004)采用判断抽样方法对浙江省715名(初犯345名,再犯370名)犯人进行了问卷调查,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提取出12项与再犯显著相关的特征,并分别制成判刑前、入狱前、服刑中、释放前四种再犯罪预测量表。但由于用初犯代替未重新犯罪者,对不同特征没有赋予不同的权重,导致“弃真”错误率超过50%。邬庆祥(2005)对15000名刑释人员进行问卷调查,选择14个再犯特征,利用多元线性回归函数对其再犯罪进行预测。章恩友(2007)提出通过在押人员自评量表、他评量表和实验模拟3个主要手段建立再犯预测评估体系,通过对在押人员的掩饰倾向、个性特质的变化、社会适应水平、改造质量等方面来确定再犯罪概率。曾赟(2011)对浙江省不同类型监狱1238名随机在押犯样本进行调查与统计,采用多因素方差分析与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提出了11项服刑人员出监前重新犯罪预测因子,但没有给出预测因子与应变量(再犯罪)的函数关系。孔一等(2011)选择浙江省监狱313名重新犯罪人员和288名未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分别作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利用SPSS17.0通过统计方法求得λ或E2系数来选择初始预测特征,再通过合并预测特征,实现降维,但同样也没有给出预测特征和应变量的函数关系。
服刑人员再犯罪预测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服刑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生理信息、家庭情况、教育情况、婚姻情况、工作情况等)、犯罪情况、监狱改造情况(心理情绪、工作技能、改造表现等)、回归社会情况等多个维度的数据,涉及社区、公安、监狱及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数据交换、集成和标准化。因此在实际实务中,还没有看到真正的应用。
借鉴国外做法,首先,司法系统应统一界定再犯罪率,我国应将再犯罪率界定为某一年度刑释解教人员在一定期间内又重新违法犯罪人数占同一年度刑释解教人员总数的比率,规定好统计的期限[40]。为此,可建立全国性的再犯罪工作小组,对再犯罪进行研究和发布标准,因为只有统一了标准,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再犯罪统计、分析、预测,才能对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司法行政机关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这是对治本安全观的量化体现。其次,司法系统应当加快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刑人员违法犯罪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库,由专门机构统一录入犯罪信息并加以分析、挖掘研究,保证对违法犯罪情况的实时监测,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信息资料,为本地区乃至中央政法机关提供及时的刑事司法决策参考。欧洲有的国家按年度、按月、按周乃至按日公布犯罪白皮书,如果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库,这项工作是不可能及时开展的。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政法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服刑人员历史数据进行再犯罪特征选择和特征提取,建立预测模型来对未来特定时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服刑人员再犯罪状况、结构、趋势进行预测将是未来的工作。
【注释】
[1]Georgia Zara,David P.Farrington,Criminal Recidivism Explanation,Prediction and Prevention,New York:Routledge,2016.
[2]笔者译。文献原文为:recidivism is the official criminal involvement(based on criminal records)of a person who,after having been convicted for a previous offence,commits a new crime for which they incur another conviction.p.5.
[3]参见张广智、向静:“对当前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调查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
[4]隗甫杰、梁兵、刘伟:“论当前再犯罪特点及刑侦工作对策”,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5]参见周路、刘文成、王志强:《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6]郑祥:“防治重新犯罪与构建和谐社会——重新犯罪现状与对策的实证研究”,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6期。
[7]白正春、杨冰川:“论和谐社会视野下重新犯罪问题及对策”,载《南方论刊》2010年第12期。
[8]江华锋:“我国重新犯罪概念的再界定”,载《学海》2017年第3期。
[9]曾赟:“论再犯罪危险的审查判断标准”,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1期。
[10]Reconviction Patterns of Released Prisoners,“A 36-months Follow-up Analysis”,Arul Nadesu Strategic Analysis Team Policy Development Department ofCorrections,2007.
[11]1955年9月29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逃跑及重新犯罪的处理问题的批复》,1956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处理劳动改造队加、减刑等法律程序的通知》,1956年9月4日司法部在《关于劳改犯刑期届满前或届满后留场重新犯罪如何确定其罪名的函》,196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是否履行逮捕手续的批复》,1963年11月7日公安部《关于严防刑满释放分子重新犯罪的通知》,1979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留场(厂)就业人员重新犯罪后在劳改机关禁闭审查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的批复》等文件中都使用了重新犯罪这一概念。
[12]Dr Kevin Corbett,TristenWestwood,“Dangerous and severe personality disorder:A psychiatric manifestation of the risk society”,Critical Public Health,2005.
[13]Kozol,Boucher,Garofalo,“The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Dangerousness”,Crime&Delinquency,18(1972).
[14]参见曾赟:“论再犯罪危险的审查判断标准”,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1期。
[15]参见马国富、王子贤、马胜利:“基于大数据的服刑人员危险性预测”,载《河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年第6期。
[16]任杰:“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研究”,载《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
[17]由于再犯罪发生的区域、人员关押政策的不同,服刑人员再次入监可能会到不同省份的不同监狱。然而,由于全国监狱服刑人员数据库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因此无法在给定的时间段内对全国的服刑人员进行完全统计。
[18]郑百宇、曲淑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5期。
[19]徐如红:“2007~2011年杭州市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调查研究”,电子科技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www.xing528.com)
[20]唐荣:“推进落实治本安全观不断创新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载http://www.pacq.gov.cn/gcsy/2017/0912/75680.htm 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5日。
[21]参见靳琳琳:“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分析及对策”,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22]安徽司法:“3天时间,8名高墙内的服刑人员回家探亲”,载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88632057708972936&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5日。
[23]司法部:“践行治本安全观|一次‘特殊’的归途,让服刑人员与家的距离更近了”,载https://mp.weixin.qq.com/s/4uvIiYdCkuziMMpwkQSyVQ,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6日。
[24]参见翟中东:《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5]曹允猛、刘邦惠:“犯罪危险性评估问卷LSI-R的修订及信效度检验”,中国心理学会人格心理学分会2013年学术年会,具体见:http://xueshu.baidu.com/usercenter/paper/show?paperid=8954b990d64b32a75a81d22a03893fc6&site=xueshu_se.
[26]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成年服刑人员人员危险性评估体系初探”,载http://www.bjjgj.gov.cn/lldt/231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5日。
[27]马国富、王子贤、马胜利:“基于大数据的服刑人员危险性预测”,载《河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年第6期。
[28]马国富、王子贤、马胜利:“基于大数据的服刑人员危险性预测”,载《河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年第6期。
[29]刘欣:“国外特殊人员风险行为评估技术研究综述”,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30]参见曾赟:“风险评估技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应用”,载《刑事法评论》2013年第1期。
[31]张雪霏:“我国社区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研究”,燕山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32]参见林宇虹:“国外社区矫正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简析及其借鉴”,载《法制与经济》2007年第4期。
[33]参见何川、马皑:“罪犯危险性评估研究综述”,载《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34]马国富、王子贤、马胜利:“基于大数据的服刑人员危险性预测”,载《河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年第6期。
[35]安徽司法:“3天时间,8名高墙内的服刑人员回家探亲”,载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88632057708972936&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5日。
[36]张盼盼:“论美国的累犯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华侨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37]生存曲线通常运用于医学研究,记录某种疾病的生存率,但是该曲线在这一项目里也得到了巧妙应用。该项目的研究者将“生存”定义为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没有再次被捕、判刑,使用生存曲线来记录重犯人数及比率,即重新犯罪率,颇具新意。
[38]王佳怡:“对美国重新犯罪率研究新模式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5期。
[39]参见郭健:“欧洲国家对于重新犯罪率的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5期。
[40]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行政系统为了掌握重新犯罪情况,将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法律标准确定为:刑满释放或赦免以后3年内再犯应判处刑罚的犯罪,即重新犯罪。参见1985年1月8日中央政法委批转的司法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犯罪、违法问题的几点意见》和1987年4月13日司法部《关于统一组织对提高改造质量和预防重新犯罪问题调查研究的意见》。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相关部门只是把3年改为5年,将重新犯罪概念的界定基本确定下来。这一改动顺应了刑法对于累犯规定的修正,但由3年改为5年必将导致重新犯罪率更大幅度增长的假象。事实上,对此期限并无固定标准,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置。如果将期限设为1年、2年、3年和5年,那么相应地便分别计算出1年、2年、3年和5年内的重新犯罪率。因此,司法行政系统在定期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时,可以设定几个固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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