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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内生原因及当代价值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现代法治必然走一条与西方法治不同的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譬如中国古代儒家做官是为了造福百姓,因此达到贤良标准的政治精英是需要具备仁德和智慧的,做官造福民众是精英的道义担当,换言之是使命。将人与人的关系恢复到道义之天道、人道,这才是解决中国当下问题的良方。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内生原因及当代价值

(一)清醒认知“法治信仰”的不可能性

法治不应该成为信仰。信仰不是随便说说的,不能盲目地将当下的法治基本治国方略拔高成为信仰。信仰是引领人矢志不渝的内心最高追求,是一个完整的文化体系。法治何以成为信仰?在中国的语境中,如果法治成为信仰,这个社会就大大降低了自己的追求,而且如果以法治信仰为目标,法治作为一种最低的国家治理要求也根本不可能实现。这是必须被清醒认识的。

中国现代法治必然走一条与西方法治不同的道路,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譬如西方近现代法治理论,其没有提升人格的文化基础,也不具备如孟子见梁惠王般改变黑暗政治中执政者的能力和条件,譬如教权统治时期。因此有着“民主虽然可能不会产生最好的制度,但是肯定可以避免产生最坏的制度”“让法律主治,就可以排除人的随意性”这样的理念,但是这显然不是一种根本,我们在具备对根本问题进行改变提升的情况下,如果痴迷于这种论调,则我们并没有选择一条最优的法治道路。因此,破除以“唯制度论”为代表的“法治信仰论”,能让我们理性地分辨手段与目的之关系,找到根本问题所在并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重视干部队伍和公职人员的本体建设

在政治舆论中,真正修正错误才是根本,否则就难以建立大众对执政者的信任,唯制度论也就会越来越有市场,唯制度论中“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就会成为常态。这样的问题,首先是一个人心的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制度的问题,目前却演变为首先是制度的问题,或者唯一就是制度的问题,本末倒置,因此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是最根本的问题。一个人占据着本应天下为公的位置,心中却处处以一己私利为出发点,这样是绝无可能产生真正的智慧的,产生的只有贪、嗔、痴之心和所谓权谋权术,也就是德不配位,因此选人用人历来是政治的关键,有足够修为之人在适当的公权岗位,这才是问题之本。公职人员理应是社会精英,这是我们现实的公务员选拔制度的应然设置。对于下面这种貌似有理的说法:“什么时候中国的社会精英不想当官了,不想做公务员了,这个社会就真的进步了”,笔者非常好奇:难道社会精英都不想承担起服务社会的职责和责任,难道选拔和提倡平庸和碌碌无为之辈进入公职系统,这就代表社会进步了吗?这样就能让社会更加进步吗?奇谈怪论甚多,源于以公职人员之目标是权力之腐败为预设前提。笔者一直反对因身份定位人格的二元对立思维,就是这个原因。此外,一方面,我们对很多人群无限提高要求,譬如认为共产党员都应该大公无私,大公无私本是一种超凡入圣的人生境界,实际上大公无私只有少数圣贤可以做到,如果但凡公职人员和党员都可以做到、应该做到,那么这个世界变得美好起来就实在太简单了,人类也不至于迷茫了几千年还找不到理想变为现实的简单路径。大公无私应该是一种理想和指向,而不是对现实的判断和现实要求。不能以圣人标准要求和定位所有人和某一标签下的人群,公职人员首先就是一个普通人从事一份公职职业,不要以党员和公职身份将他们与普通人截然剥离开来,人为地造成阶层分化,能够按照职业要求把工作做好就可以了,不应要求其大公无私。这根本做不到,曲高必和寡,导致最后大公无私这一理想目标追求成了人人都会说,但是却人人做不到的一个空洞口号和官方语言模板;孔子作为圣人直到七十岁才能“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普通人怎么可能一旦具备某种身份就达到圣人标准?这就是因为我们不承认“心性”问题导致的重大理论误区。(www.xing528.com)

公职人员需要有与其职业贡献相当的待遇,但是不是给予特权。高薪养廉是一个对新加坡薪金制度的误传。新加坡当时是在整顿好了严重贪腐问题之后,为了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政府工作而采取了高薪的积极措施,并不是为了“养廉”而“高薪”[13]。国内近年以新加坡为样板所争论的“高薪可否养廉”是一个没有事实依据的伪命题;让公职人员享受与其职业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贡献相匹配的薪资待遇,这才是应有的态度,根本不存在用“高薪”去“养廉”的问题;同时,我们不能用“纳税人”的概念来降低公职人员的个人人格,譬如以主奴心态说纳税人“养”着公职人员;譬如我们看到人民警察面对侵害他人生命的歹徒时不顾个人生死履行职责而受伤的时候,如此时“纳税人”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而无一丝一毫感动与钦佩,这种近乎“冷血”的心态绝不是一种社会应该提倡的理念,别让人失去了基本的人性成为社会的主流观念且号称为正义。具体的每个公职人员就应该是一份依靠自己的能力谋求到的职业,凭专业能力谋求生存,这是一个基本态度,之后才是何等程度的高尚要求;“纳税”是一个社会收入再分配的经济概念,收入再分配中如何进行再分配是一个政治的核心问题,“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就回到了权力不能私有,要天下为公的问题。

此外,用“纳税人”的概念,将大众与政府之关系甚或大众与公职人员的关系简化、矮化为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则我们很多应然的追求就失去了合理性。譬如中国古代儒家做官是为了造福百姓,因此达到贤良标准的政治精英是需要具备仁德和智慧的,做官造福民众是精英的道义担当,换言之是使命。再比如中国古代社会的“士”阶层,其历史作用的发挥绝非纳税人概念可解。因此,纳税人概念下的官民关系,是建立在无须考虑道义和良知这一“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西方式理论,这样的理论之巨大危害,本书已经反复论证说明。将人与人的关系恢复到道义之天道、人道,这才是解决中国当下问题的良方。如果不能细细体察各种论调背后的文化根基,看似找到的是解决问题的良方,实则这一良方背后的文化观念是问题出现的根源。

税收与税收的使用是任何一个国家最为核心的政治层面的问题,也是决定历朝历代治乱的主要因素,这个政治核心问题不能矮化为一个纳税人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应该还原为一个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什么应该收税什么不该收税的税种问题、税费税率问题、税收用途以及税收二次分配问题、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支出程序及监督问题,有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思考。不仅收税不可以随意搜刮民脂民膏,而且税收收入的使用也必须符合全民利益,这样才能为税收的合法性奠定基础。税收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学的核心问题。税收作为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无须用西方的契约论思维来解释,中国和西方的税收历史给了我们太多的参考。在考察古今中外的政治规律的时候,我们会发现税收的成败是左右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决定国家兴衰或者兴亡的至关重要的问题。譬如英国《自由大宪章》就是因为国王对贵族征税过多而引起的权力斗争,引起了政治格局的重大变化。纳税人的概念是一个用金钱来证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说辞,倘若此种说法天经地义,那么目前出现的权贵勾结是否就成为合理的存在?譬如权力为经济保驾护航演变成权力为特定的资本保驾护航。是否是富人纳税多、穷人纳税少就意味着政府应该给予富人更多的服务?那些社会弱势群体由于没有纳税就不应该得到政府的服务?公职人员与民众之间的关系,首先应该是一种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佳状态是和谐、分工、互助;接下来是一个公职人员对待大众的职业化和具体职责问题;而绝不是一个“养”与“被养”的关系。将人与人的关系突出为一种金钱关系,不甚妥当,这种假设的金钱雇佣关系,是偏离了人本文化的表现。纳税人的概念如同西方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样,是西方富人阶层以争取政治权力来保障个人财富的时代的一种说辞,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更不是一种基于人文和人本所体现的人类社会准则,其基于的是财产以及支配财产所带来的社会地位保障;在贫富差距极大的资本扩张时代,大众是无须高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我是纳税人”的,因为大众根本没有财产,其命运只是维持基本生存,谁剥夺了其基本生存的条件,唯有以命相搏而已。在中西文化交融中产生的文化错位,已经让太多的逻辑混乱的概念左右着我们的人本思考,回到人文来看待人与人的关系,远比被西方各种“概念”牵着鼻子走更为根本,更能构建真正合理的仁爱关系,而非以金钱为基础的关系。所谓唯制度论,根本无法改变“四风”这些危害极为巨大的问题,甚至对贪腐等腐败犯罪也只能起到威慑作用,未必治标但是肯定不治本,没有一个腐败犯罪不是在具备明确的法律禁止条款的情况下发生的,法治根本改变不了人心的根本问题,这是必须被清醒认识的。那种认为法网、纪律之网需要织得极为细密来改变问题的想法,是在舍本逐末,不停地强化、细化各种规范和制度,制度之上不断叠加[14]制度,规范之上不停叠加规范,但人心如果不变,法纪必然不举。制度和制度模式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当这种手段本身被当成了目的之后,真正的目的被忽略了,手段优劣之争是永远也寻求不到终极结论的。在国与国的政治凝聚力竞争和宣传中,制度之争成为焦点,但是真正竞争取胜的关键在于目的之实现,而且竞争取胜本身也不是目的,目的在于真正实现制度设计的良好初衷,亦所谓事实胜于雄辩。坚守自己的制度,避免陷入将制度这一手段当成目的的逻辑陷阱,能够实现良好的制度设计初衷,这才是制度问题的关键。因此,从人文角度打造干部队伍和公职人员队伍,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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