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服刑人员再犯罪指的是监狱服刑人员在监狱、社区或社会其他场所因再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现象。文献[16]认为当前中国的各监狱几乎都存在再犯罪的服刑人员,根据不完全统计[17],目前中国监狱的在押服刑人员中,再犯罪的服刑人员平均占到了17%以上,甚至有不少服刑人员是“三进宫”或“四进宫”。司法部统计数据表明:虽然当今中国再犯罪率居于世界中等水平,但是在重大的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再犯罪的比例竟然达到了70%。郑百宇等人[18]对我国某省的几所监狱做过调查,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服刑人员在监狱中所占比例高达17%,甚至有一些人员曾经多次犯罪而被判刑入狱。笔者主要将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地域分成监狱内实施再犯罪和回归社会实施再犯罪两个层次。
1.监狱内再犯罪特点
(1)不同地域之间的群体性斗殴事件。由于监狱中的服刑人员较多、人际关系复杂,经常是因为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之间的矛盾引发地域性群体斗殴事件。
(2)服刑人员与监狱警察的矛盾。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照顾不周而忽视了某些服刑人员,就有可能造成监狱警察和服刑人员的矛盾,进而引发某些服刑人员想找机会报复的心理,从而导致监狱内的破坏监管秩序和故意伤害行为。
(3)暴力行为频发。一些服刑人员性格暴力,在监狱内因为日常琐事和其他服刑人员发生口角,进而演变成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
(4)自杀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服刑人员由于刑期长看不到未来的希望或者由于家庭变故造成精神支柱倒塌或者由于身患重病无法承受痛苦而选择自杀,甚至有个别服刑人员因为报复监狱警察而对其要挟选择自杀的。(www.xing528.com)
2.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再犯罪特点
(1)服刑人员重大暴力犯罪突出。近年来,服刑人员再犯罪以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杀人等犯罪案件为主,造成重大案件频发的团伙性、爆发性犯罪效应,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严重。由于服刑人员的原有恶习未改,不安于正常社会工作、生活秩序,且因入狱造成的对社会及其相关人员怀有的仇视心理,往往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琐事引发他们的极端报复行为,最终导致临时起意性或突发性、暴力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发生,造成极端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由于服刑人员的犯罪前科经历、顽抗心理形成的反侦察意识也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很大挑战,重新步入社会的服刑人员是可能会形成极端行为的高危险性人群。
(2)服刑人员侵犯财产案件危害严重。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不能很快融入社会正常职业生涯,始终不就业或就业后也选择辞职,以不劳而获的心理重新实施盗窃犯罪。一方面,这类犯罪越来越呈现职业化、跨地区作案、流窜性特点。由于执法人员在案发前难以掌握该类人员相关情况,案发后他们迅速流窜到其他地区,造成频发的个案,累积成大量带有突出的特殊类型的跨地域性、多种手段性的系列侵犯财产案件,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和广泛的影响;另一方面,服刑人员往往选择其狱友或熟悉的同伙使用熟悉的犯罪手段实施职业化、规模性侵犯财产犯罪,作案成功率高、侵犯财产数量大、危害严重。重新步入社会的服刑人员可能会形成危害严重的系列侵犯财产案件高危人群。
(3)服刑人员再犯罪趋向低龄化。一方面,中国城镇化造成大量人员外出务工,而他们的孩子由于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很多孩子退学走向社会,由于缺乏谋生的手段走上犯罪道路,出狱后得不到家人的理解,往往再犯罪;另一方面,一些退学学生、劣迹生、被教育处理学生混入社会,进入犯罪团伙,特别是被判刑释放后,再次实施犯罪,造成高危人群不断蔓延的带动性犯罪效应。徐如红[19]研究发现:服刑人员再犯罪在主体构成上特点明显,青壮年是重新犯罪的主体,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无业人员和农民占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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