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神本基础的“法即正义”不适合中国
在清末中国传统文化十分衰败之后,也就是中国失去了自身的文化根基发挥文化功能之后,向西方寻求救亡图存之道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只有找回自我,才能真正强大起来,邯郸学步永远不会带来中国的强大。“甲午战争之前,中国已在改革开放,迄今120年间,中国引进了世界几乎所有的‘思想’,经历了全世界几乎所有的改革试验,如袁世凯的君主立宪、孙中山的全盘西化、北洋军阀的总统选举制、蒋介石的官僚垄断资本主义——形式民主实质独裁等,直至数次惨烈革命,最后引进最新的苏联共产主义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奋斗了一个甲子,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并形成至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过渡形态。”[61]明确了这样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之后,我们再来单独看西方以基督教为主要依托带来的“法即正义”是否适合中国。
在中西文化交流的历史上,西方基督教等宗教曾经无数次经过传教士和经典教义的翻译来到中国,但是却始终未能在中国形成普遍的基督教信仰。在中国历史上,只有佛教成功地成为某些历史时段的主流信仰,并且最终完全融入了中国的道统,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而不是被当作外来文化看待。蒋介石在其日记中记载,其曾经考虑是否在中国引入并推广基督教信仰以便利用其进行国家治理,后来作罢。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就是盗用了西方的基督教教义来建立自己的“神圣”地位并对军队进行控制、对外进行迷惑,而其行为足以表明其对宗教教义并无信仰而只是盗用。在历史学研究中,洪秀全与西方基督教名义背后的政治势力的交往,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学课题。虽然“如果没有太平天国这个插曲,中国融入世界还会晚若干年。因为,如果没有太平天国把中国汉人士大夫的积极性焕发出来,那么,即使是英法联军逼得朝廷签了条约,中国还是改变不了。所以从中国进入世界的步调而言,太平天国起到了一个正面作用。但是,就像很多次农民起义一样,太平天国这场农民起义对中国也造成了很严重的破坏,造成了人口的锐减和财富的损失,整个长江流域前前后后据说损失了一亿多人口”[62]。戴旭将军所言极是:“晚清从闭关锁国到开放无度,未被军事消灭,却被西方政治理念颠覆。先是基督教文化入侵引发太平天国运动,后是西方宪政思潮引发革命党起义(这两次运动在推翻帝制方面有其历史进步意义,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导致国家解体和外敌入侵),致使主要以发展经济、壮大国力,进而梦想抵御外侮的改革开放进程彻底归于失败。”[63]历史镜鉴不可不察,回归史实研究成败兴亡的原因,于今日中国之繁荣稳定、人民幸福安康才是最为根本的。忘却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在历史镜鉴问题上,更加不可“自欺欺人”,否则一定最终“被人欺”。
客观地说,基督教等西方宗教在传播的过程中,暂且抛开对政治和文化竞争的考量,其教义本身引导人们向善和建立信仰,传教士以平等、博爱精神宣扬上帝信仰,这与中国传统文化宣扬的仁爱是一致的,都是追求建立一种人和人之间的和谐、互爱关系。无论信仰建立的起点如何不同,这都体现了人性的伟大光辉,是必须肯定和赞扬的。即使今日之世界,真正值得赞颂的信仰也一定是基于人性光辉并将他人视为同胞而非敌人的教化,也正是这种人性光辉才能构筑起将所有人统称之为一类的“人类”的理论基石。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有鬼神观念或者笃定鬼神的存在,却从未能接受一个人格化的一神上帝作为最高主宰的观念,中国人对宇宙最高主宰有着自己的理解和切身的真实体悟。所以,相较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大根基,基督教文化在中国始终不能够成为主流也就自然在情理之中了。
而在当时,基督教来华传播的政治指向是什么?这是与基督教的教理教义完全不同的一个问题。任何人都可以研究或者信奉基督教教义,但是不代表对基督教教义的宣扬和传播都符合基督教教义的要求。当基督教被用作政治工具的时候,基督教教义就是以一种文化的外衣作为掩盖履行着通过文化侵略达到政治控制之实质目的,政治控制又通过文化控制得以加强和持续。仅举一个小例子:“1899年,基督教在华的最大教会出版机构‘广学会’总干事李提摩太给上海英国总领事布仁南的信中说:我认为十分重要的课题是重新考虑我们如何控制中国舆论,如何对中国的主要高等教育学府取得更多的管理权的问题。掌握了这些机构和中国宗教界领袖,我们就抓住了中国的脑袋和脊背。”[64]这段话所表达的意思,就是当时文化侵略战的一个缩影,而且是以这种文化侵略战作为先导才促进了政治、军事、经济等侵略战的成功。直至今日,这种文化侵略战的影响还远远未能消除,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一旦一个国家在文化上投降认输了,想在政治上独立起来就是不可能的,这就是历史的深刻教训。
目前在法治理论构建的过程中,以西方的“法即正义”这一基督教文化概念作为中国法治理据的思潮,并非一种中西文化碰撞的起点,而是数百年来中西文化碰撞的结果表现之一。即使我们抛开——实质上是完全不应该存而不论的——文化战的考量,西方的法即正义所讲的并不是“法律”即正义,而是上帝创造的宇宙法则及上帝为人类制定的律法本身代表着正义,我们把它偷换为“法律即等同于正义”的概念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这样的法治理据在中国语境中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这样偷换概念的结果成立,我们就完全没有必要讨论“恶法非法”的问题了,也完全没有道义基础去批判希特勒的法律了。法律是人的行为底线,这本应是一个常识问题,但是在中国现代法治的研究中却变得模糊起来,“让法律成为信仰”这样的声音作为一种中西文化之战中观念畸形的产物,却成了“主流声音”。熊秉元先生在其《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一书中明确提出了“法律不可能成为信仰”的观点[65],这成了目前少有的清醒认识,并且在当下的学术氛围中,这种常识问题的明确指出,似乎成为一种“勇敢的呐喊”。在一个法律不断立、废、改的时代,法律的变化尚且无定法,让法律成为信仰更是天方夜谭;即使是在法律体系和法律精神极其稳定的年代,法律也同样不可能、不应该成为信仰。如果中国现代法治理论中对这一点都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那么我们的法治将会成为“四不像”。(www.xing528.com)
对于很多论者公开、明确认同西方的“法即正义”代表着基督教文化主治,但是同时认为,在中国没有基督教文化也不影响法律至上性的确立,不影响法治信仰的生成,并且列举日本、韩国等国家在没有基督教信仰的情况之下,如何确立了法律至上等事例。这同样是无稽之谈——日本的天皇是其不可撼动的最高精神偶像,法律也并不至高无上。总之,罔顾文化、政治、军事、法律的交互关系及现实状况,只能构架出“自欺欺人、自娱自乐”的理论,经不起外界和事实的检验。与其在这种“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方式中去拼凑中国的法治理据,还不如静下心来审视中国的法律到底该如何定位,到底应该如何去树立法律权威,而不是在文化上奉行“拿来主义”甚至“投降主义”。当下非常流行对照西方文化来“反思中国传统”,但笔者恰恰认为,对照中国传统文化进行“自我反思”,可能对很多现代中国人更为关键和必要。
(二)世俗法律在西方未能至上且不适合中国
自由、平等、民主、公平等自由主义价值观适合让人们突破一种牢笼和精神枷锁,其最有价值的历史场景就是在社会极其不公平、社会极其黑暗、奴役与精神控制极其残酷的时候,使人们知道人不应该是奴隶,而应该是自己的主人。这也是16世纪至18世纪欧洲国家普遍将中国当作样板和理想国度并开启人本文化的历史原因。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这样的价值观本身并不自带人格的提升内涵。如果中国传统文化的真正含义不被扭曲,那么天下百姓也不会对奴役甘心忍受,也是一种对自由、平等的追求。
西方的自由主义是西方世俗法治的一个最主要的理据来源和理据表现。这需要我们仔细辨析。“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西方势力推行霸权全球化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工具,基本原因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编织了一个法治神话,描绘了一个法治乌托邦的幻景,对于很多摆脱封建专制或殖民统治、寻求走法治化道路的国家和人民来说,这一理论能够带来对西方发达社会的移情式想象,无疑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其二,也是最根本的原因,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与市场资本主义、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是捆绑在一起的理论,自由主义法治原理中包含着对市场资本主义以及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承认。可以说,西方法治话语其实是西方社会制度的必然结果。提倡西方法治话语,实际上就是提倡实行西方的社会制度。这是一种基于话语推动的思想诱惑。”[66]另外,政治较量中对文化的利用从来都是一种常态,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也是如此。“通过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推行,能够进一步改变或塑造法治初创国家的国家性质及政治制度。近几十年来西方势力在亚洲、非洲、美洲以及东欧进行法治输出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67]如果深入进行了解,我们会发现一个细思极恐的文化战略。美国国际开发署把对东道国实施的法治及司法改革项目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法学教育和法律改革;第二阶段是基本的法律援助需求;第三阶段是法院改革;而当前的第四阶段,用此类机构的术语来说,怀有最远大的抱负,也最具政治性,它包含了前三阶段所有的关注点,将它们囊括在民主国家项目的设计与执行中,并且拓展了前三个阶段的关注范围。”[68]这是当前严峻的现实,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治国基本方略都是被另外的政治主体所设计、牵引,我们所畅谈的主权、国家安全以及幸福和自由的追求,都会成为一种奢望,这是世界历史上从未改变的规律,我们不能不清醒地认识。另外,法治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整个文化都存在着这样的严峻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我们再不从整体文化战略的角度和高度看问题,而是只执着于、关注着法治理想,我们必然无法看清法治背后的实质是文化,那我们将来必然面临的结局就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因此,看清问题的本质,才能谈发展。如果现代中国人不能自己担负起自己的使命,不进行独立的思考,依靠外力和外来的理论之“启蒙”来改变现实的不足,则实际上不仅是政治上、制度上、法律上,更是文化上的危机,那么这种改变的结果一定不是我们真正希望看到的。现代的西方法治对我们的“启蒙”,本身就是一种“被蒙蔽”,因为在这种启蒙中,我们完全失去了自我立足的文化根基,最终只能沦落为邯郸学步。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世界各地进行民主法治“启蒙”的试验田,出现了无数的失败例证,这些失败例证呈现给我们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动荡,大众追求的民主与幸福不但没有实现,反而承受着无限的苦难。我们对这些法治试验田的失败,必须作为引起高度警醒的“前车之鉴”,而不是在一种乌托邦式的“法治理想”追求中对此“视而不见”。毕竟,大众的真正幸福,是不能拿来做实验的,一个理论和理想的失败,可能就毁掉了千百万普通大众的一生。“自千禧年以来,特别是过去十年,全世界有不下二十五个民主政体遭遇失败,其中三个在欧洲(俄罗斯、土耳其和匈牙利)。在除突尼斯以外的所有地区,阿拉伯之春被夏日热浪吞噬殆尽。”[69]这种西方民主的现状必须认真思考。特别是2020年在欧美国家发生的大规模抗议和暴乱活动,足以证明在这种民主模式下发生着任何国家和普通民众都不可承受之重,中国不应该被西方“民主”这种不触及根本问题解决的“先进理念”牵着走,而是要找到自己的民主方式、民主规律以实现民主背后的目的。切勿轻易将民主这一手段当成终极目的,但是也不能否定民主的重要意义,关键是要认清什么是真正的民主。
总之,让中国传统德政成为人本法治信仰的理据来源,以便支撑确立中国自己的法治理据,这是当下的一个应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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