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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正向思考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当代价值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宗教以及宗教之法就是维系西方社会秩序的文化根基,而法律脱离宗教反而越来越成为西方社会混乱的根源。这是推动西方法则之治的核心力量。如若没有内心的信仰,那么吞并希腊的那批罗马人就可能成为西方社会的历史常态,西方的法治历史就可能被物欲横流的丛林法则所取代。总之,宗教信仰是西方社会法治的第一正向动力。这也是目前西方社会存在的法则之治和法律之治之根本分裂但又必须共存的原因之一。

西方法治:正向思考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当代价值

(一)信仰本身的力量

前文所谈到的西方对神、上帝、自然法则的探讨,是一种宗教信仰,由于西方这种信仰统称为法,所以依据这种法的统治,称之为法治,因而西方的法治就是一种宗教文明中的法治。至于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理论,很难说是一种信仰,但是宗教信仰作为文化背景,和革命理论共存于一个社会,就是属于真正信仰衰退下的法律之治。单纯的法律之治不能被称为信仰,至多是信奉,西方社会的宗教背景决定了不存在单纯的法律之治。宗教以及宗教之法就是维系西方社会秩序的文化根基,而法律脱离宗教反而越来越成为西方社会混乱的根源。“虽然还不能说今天西方的法律已变作一纸空文,但是诸如犯罪一类严重社会问题的存在,不也反映出法律的无能吗?”“在最近两百年里,西方的法律正在不断丧失其神圣性,日益变为纯功利的东西。”[72]大部分人大部分时候都是善的,小部分人大部分时间都是恶的;唯有极善者不以其善为善,极恶者不以其恶为恶,绝大部分人都是知善知恶的,这是常态也是常识;因为一小部分人的恶,就将主流的善忽视,极致到将所有人都假定为人性恶,一是常识性错误,二是此种“文化”若成为引领,必将使人人皆以防范之心扭曲对人,其结果是善人怀疑善的价值,恶人心理平衡后加剧作恶,社会最终失去互信;只有善文化正向引导以抑制恶并共同惩处恶,才不至于形成人性恶假设下的恶性循环。将人性定位为纯功利来设计法律,就是一种善恶观念的错位,就会出现信仰的失落,这就是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最大败笔。而西方真正的法治——法则之治却是宗教信仰的产物和表现,因为真正的宗教是教人审视、防范恶的念头而导人向善的。将人性本恶引入宗教并不是主流,基督教原罪说也并非表达人性本恶之意。

西方的信仰与东方国家存在不同,如印度的佛家和中国的儒家都是人本文化,其核心理念都是人通过向心内求法来实现圆满,这个过程需要自己的修行和体悟来实现,一切取决于自己而不是外在的一个遥不可及的上帝权威的恩赐。而西方的神和上帝的观念却是神本文化,上帝是外在于人、高于人的,只有虔敬上帝、遵守上帝律法才能实现圆满,因此信仰中确实有因畏而敬的意味。但是西方的神本文化也并非单纯的因畏而敬,也有很多心内求法和自身修行体悟之说,如苏格拉底就表述了东方知行合一和心内求法的教导,虽然苏格拉底信仰高于人的神。又如休谟所言的自然宗教,其理解上帝的方式不同于他眼中的非真正宗教,但是却确信上帝的存在,只是有别于很多人心中的人格化上帝。甚至近现代以来的自由主义者,如德沃金,也并非无所敬畏地认为没有一个终极权威能约束自己,他在其生前所著最后一本书《没有上帝的宗教》中也做出了死后灵魂与量子存在之关系的猜想。但是在西方如此不同的对上帝的理解中,却共同表达着人类需要有所敬畏的真诚信仰。这是推动西方法则之治的核心力量。如若没有内心的信仰,那么吞并希腊的那批罗马人就可能成为西方社会的历史常态,西方的法治历史就可能被物欲横流的丛林法则所取代。也就是海涅在谈唯灵主义的基督教取代物质主义的罗马文化的必然性中所表达的意思:“物质主义在罗马帝国发展到惊人可怕的地步,大有摧毁人类精神一切辉煌成果之势,基督天主教世界观作为克制这种物质主义的一剂灵药是必不可少的。”[73]信仰也是肉体肆无忌惮的社会的内生必要需求,是避免其物欲狂热至极后走向灭亡的救命良方,而并非是单纯的外来传播所致。总之,宗教信仰是西方社会法治的第一正向动力。

无神论者眼中,认为深信世间存在上帝或者神的人是一种迷信;在具有上帝信仰的人眼中,觉得无神论者没有信仰是一件非常悲哀的事情。上帝是否存在以及上帝如何存在是没有统一答案的,但是信仰上帝的宗教家们确实是值得敬佩的,无神论者也不能单纯以“麻痹人民精神、为统治阶级服务”这样的视角来评判宗教家,如耶稣为了救苦救难而甘愿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殉道精神,是令世人感动的情怀,这与世俗中为了自己的权力欲和物欲而对大众进行精神麻痹的一些君王、政客不可同日而语。宗教家不仅是让民德归厚,同时更是对统治者和政客形成了良心的约束和行为的制约,如加尔文《致法王法兰西斯一世书》就是宗教家对君王的劝谏,正如孟子劝谏梁惠王。教皇和君王在本质上都是政治权力,当西方宗教家本身游离于政治权力之外时,他们是防止“法统”被政治异化的中坚力量。在西方的历史上,我们虽然不能量化信仰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遵从法治的作用,但是宗教信仰作为法治的灵魂是毋庸置疑的。(www.xing528.com)

(二)政治统治者需要利用信仰

除了信仰原因外,利用信仰来满足政治统治的需求也是西方法治实践的又一主要动力。在社会大众普遍尊崇上帝之法的情况下,无论政治统治者本身是否真的虔敬上帝,一般都不会针对大众信仰进行反对,而是会切实利用大众的普遍信仰,这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政治权术或者政治智慧。提出对业已存在的普遍信仰进行反对的,其真正的目标指向往往是旧政权,其理论往往出于革命的目的。如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其目标是通过对原有宗教信仰的反对而推翻原有的教权组织,新的政权建立,旧的宗教信仰却并未因此失去领地。包括美国在立国之初,除了开国元勋是基督信徒之外,更是因为美国革命前夜的13个英属殖民地中,已经有9个殖民地确立了公立宗教[74],因此美国革命成功之后,从政治策略上讲,不可能将如此多的宗教信徒所信仰的上帝予以否定而以无神论的自由民主取而代之,但是同时又不能将作为革命理论的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理论否定掉,这关乎革命的道义性和正当性问题。这也是目前西方社会存在的法则之治和法律之治之根本分裂但又必须共存的原因之一。宗教信仰的形成与消亡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宗教信仰一旦形成就是难以改变的。因此,西方的政治统治者当然会充分利用宗教信仰来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而这种宗教信仰就是上帝的法则之治。以罗马人对待基督教信仰为例:“犹如数百年前对待希腊宗教的态度一样,罗马人在对待新兴的基督教时也采取了同样的实用主义态度。对于唯利是图的罗马人来说,神坛上供奉的到底是朱庇特还是基督,这本身是无足轻重的,重要的是遮蔽在神坛帷幕背后的实际利益。”[75]到了后来的资产阶级法律之治的法治理论,却是失去了信仰层面的意义,而体现出了一种狂热,狂热背后是利益争夺和对旧权力的革命。但是法律之治的狂热却借助了理性之名,特别是突出了一些在理论上可以自洽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所体现的理念是吸引人的,但由于缺乏深厚的文化根基,导致其理论本身经不起推敲,实践的弊害也逐步凸显,西方现代对自由主义、对民主等诸多问题的反思,足以明证。美国通过推行“普世价值”在很多国家进行了民主法治的实验,都以失败告终,不仅没有在这些国家带来人们所狂热期盼的民主自由的共和国,反而使这些国家在“民主”之后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和政治危机,民不聊生。这其中除了我们进行普世的政治考量之外,更应该看到这是由于这些作为试验田的国家,并不是美国这样一个以基督教立国的国家,没有基督教这样的普遍文化作为社会基础,所谓民主法治这样的制度设计、政治模式以及理念追求,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终必然失败。就是在以民主著称的美国,我们也应该关注其民主到底是如何运作的:四年一次的总统大选,实质上是将“民主”演变为狂热的“选主”,参选者进行着以金钱和政治宣传为筹码和盾牌的政治游戏,各种利益集团成了这场角逐的主角,而真正占据绝大多数的“民”只是顺从着这样的潮流来宣示自己的“权利”而已,但却永远不是政治的主角,政治永远是少数人的游戏。[76]这也警示我们,如果不能透过现象看到西方近现代法治成功的真正本质原因,必然带来混乱。所以,如果在法治比较研究领域,不注重研究西方国家的政治统治者是如何利用宗教信仰这种法则之治来进行国家治理,而只是想当然根据中国当下所理解的法治就是法律主治来学习借鉴,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和方向性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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