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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治文化:西方法统的解析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西方法统的误读我们现在谈论到西方,一般不会把西方当作是一个纯粹的地理概念,而是颇具政治、文化、意识形态色彩的概念。但是西方的“法”可以成为一条贯通时空的主线,因此我们研究的对象可以定位为西方的“法统”。或者说,西方的法律是“法”的产物和表现之一,“法”是统摄宇宙万有的终极法则。西方历史上不缺乏法学家,中国历史上也不缺乏与之对应的“理学家”。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西方法统的解析

(一)对西方法统的误读

我们现在谈论到西方,一般不会把西方当作是一个纯粹的地理概念,而是颇具政治文化、意识形态色彩的概念。在法学或其他学科学术研究中,“所谓西方,即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美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1]西方之所以作为一个极大的时空整体而存在于我们的观念中,是因为“西方”具有政治、文化、宗教、制度、人种等诸多同质性;但是西方在其内部也必然存在着上述诸方面的差异性。因此西方“内部”的同和异都是必须予以关注的,这是一个极大的话题。但是西方的“法”可以成为一条贯通时空的主线,因此我们研究的对象可以定位为西方的“法统”。

西方的“法”是什么含义?英语中Law,拉丁语中Jus,德语的Recht,都被我们翻译成法或者法律。但是我们所说的西方之“法即正义”“法即权利”无不提示我们需要认真研究西方“法”的确切含义。对此,深通中西法学之异同的思想家、翻译学鼻祖严复早有卓见:“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2]笔者认为这样的概括还不足以囊括西方“法”的全部含义,必须进一步仔细分辨。在法学研究中,我们对西方“法”的关注,是基于现代中国的法律概念进行的,所以很多论者认为西方法体现了诸如应然法、实然法之类的二元性。但是西方的“法”已经远远超出我们所指的法律含义。概言之,可以将西方“法”理解为宇宙法则和人间法律两部分。我们很多时候将“此法”与“彼法”当作“法律”的整体进行一并研究,语言翻译是其中一个原因,根本原因在于宇宙法则与人间法律之间系“体—用”关系。简单例举以资说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如格劳秀斯认为“广义上的自然法或一级自然法适用于一切事物,它使一切事物按照其本性运动,连创造了它们的上帝也不能改变这一点”。“狭义上的自然法或次级自然法是仅仅适用于理性动物——人类,并与之本性相一致的法则。”[3]此处我们可以看出,格劳秀斯所说的自然法是造物主“上帝”都不能改变的,是普遍适用于宇宙万物和人类的法则。那么自然法是指什么?当然不是中国现代语义上的法律。我们再看一下中国道家的说法:“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处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语出《道德经》)老子关于“道”的这段阐述,和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相比较,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对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宇宙万有,创造他们的如格劳秀斯说的“上帝”和老子所说的“道”是等同的概念吗?上帝也必须遵守的“自然法”和“道”所遵从效法的“自然[4]”是等同的概念吗?再如《约翰福音》开篇写道“太初有道,道与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5]。这又表明了什么?虽然西方人对上帝的理解有所不同,其认识上帝的方法也有所差异,因此上帝的精确概念暂且存而不论,中西文化互相影响也暂时搁置,但是此处我们至少可以初步得出结论:西方的上帝、“自然法”和中国的“道”是在同一个层级的概念,也就是宇宙终极本体或者宇宙终极法则这样的最高层面。纵观很多论者所认同的“西方的历史就是一部法治史”这样的结论,其所指“西方法治史”的“法”就是此种宇宙本源或者宇宙终极法则意义上的西方“法”。因此,虽然将西文翻译为“法”,但其含义却是远超法律的。或者说,西方的法律是“法”的产物和表现之一,“法”是统摄宇宙万有的终极法则。所以说,中国传统文化是一部“志于道”的“求道史”,西方文化的历史就是一部“志于法”的“求法史”。当下文将西方的“求法史”全面梳理之后,我们就会更加明确地得出这样的结论。

对西方法本就应该以“宇宙法则”这样的高度进行研究,因为在这种宇宙法则观念作为指导思想的情况下,如果单纯研究西方人间法律,不免会因为不知晓其背后的深层次理论依据和完整的理论体系,而无法真正理解人间法律为何如此般地存在。西方的人间法律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作为“宇宙法则”的必然分支或者自然延伸,或者说宇宙法则作为法理基础或者法律渊源决定着、支撑着人间法律的正当性和必然性。但在中西法律比较研究领域,却因此出现了很多不当之论。一方面将西方的宇宙法则与人间法律都视为西方法学研究的对象;同时却将中国对等的“道”排斥在中国传统法的研究视域之外,甚至将“礼”排斥在外,将“德主刑辅”的“德”解释成现代道德并且排除在外,达到极端状态就是最后将中国传统的“刑法”这样一个“道”的最小分支与西方的“宇宙法则”这样一个文化整体进行比较。这样比较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其理论价值可想而知,其对中国当下法治建设的指导功能必然偏颇。西方的“法学”对应中国的应该是“道学”或者“理学”等,而不是对应中国的“律学”,这应该成为未来中国法学研究中的基本常识。西方历史上不缺乏法学家,中国历史上也不缺乏与之对应的“理学家”。特别是当我们对中国人本文化西传欧洲的历史进行深入研究的时候,我们一定能够发现“自然神”“自然法”之类的概念,甚至自由、人权之类的概念,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的真正联系,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作为西方近现代之文化渊源的真实历史。这是一个法学研究领域的极好研究方向。总之,本书需要确立的是中西之间在文化、政治治理结构、法治模式、法律制度等方面,诸多具有高度对应性的对等概念之间的比较研究模式,这样才能总结出中西社会内在的历史动因和历史规律,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公允的评价、合理的取舍。

(二)西方“法统”的解读路径

西方对宇宙法则的研究,正如中国对“天道”的研究一样,贯穿各自的文化史,因此其外在文化成果浩如烟海,都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如若依据现代学术的领域划分,大概可以从宗教、哲学、科学这三方面着手对宇宙法则的研究成果进行分类,但是西方的宗教、哲学、科学本来也是断无可分的,到今天也体现着一种复杂的交错共融关系。有一种说法:西方历史只有两座城市——罗马耶路撒冷,它们一座统治人间,一座通向天国。这句话意指西方是在宗教与世俗纠缠相伴下展开的历史和文化演进。对此,学者赵林对西方文化勾勒出了一条主线:作为西方文化摇篮的希腊文化体现着灵魂与肉体、理想与现实的和谐统一;罗马文化虽承继希腊文化,却在文化精神方面把希腊文化推向了英雄主义和物质主义两个的片面化极端,肉体完全摈弃了灵魂;而后基督教却发展到了另一个极端,为了天国理想唾弃肉体的禁欲主义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两场运动从不同方面努力重新实现灵与肉的和谐统一,最终导致人性的复苏和包括政治、经济、科学、理性、民主、宗教等内容在内的西方文化的现代化转型。[6]这样一条主线勾勒基本为我们展现了西方哲学、宗教、科学发展的进程框架。其包含的具体内容极其浩繁,本书择其中关于宇宙法则的认知截取论述。

1.从宗教角度看宇宙法则(www.xing528.com)

谈到宗教,我们不能简单以迷信对待而不究其义理,因为无论非宗教人士是否有兴趣关注宗教教义,宗教人士都对宗教教义深信不疑,包括作为整个宇宙和人类主宰的神和上帝的存在。譬如《圣经》,在信徒的心中,就是对人类的产生、发展的真实历史的客观记载,而不是一种人为的学说和理论创造。如果我们不能了解宗教信仰中最高主宰及其主宰下的宇宙运行法则,不了解宗教人士如何虔诚的依据这种法则而生活,那么我们就更不可能了解他们为什么会形成对人间法律的种种实际态度,就不可能真正了解他们心目中的人间法律的内在运行机理和规律,那么也就对法律统治的社会基础和人心基础失去了最根本的认知。特别是在绝大多数时候,在宗教权威下,人间法律是依据宇宙法则而制定的,因此遵守人间法律就是遵守宇宙法则的必然行为,遵守人间法律是践行对宇宙法则和最高主宰信仰的行为方式之一。何况,在很多时候,宗教教义本身就是对宗教人士直接适用的人间法律。这是探讨西方法治话题时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否则我们谈论西方人信仰法律或者法治信仰,就是只看其表、不寻其本。西方宗教在西方文化发展过程中从未缺席,甚至一直在现实政治统治中地位举足轻重。西方人的“求法史”,也是一部宗教的发展演变相伴始终的历史,直至今日还在继续。犹太教伊斯兰教、基督教是当今西方世界的三大主要宗教,其中后两者脱胎于前者。“《旧约》首篇《创世纪》用上帝六天创世、人类祖先亚当和夏娃原罪、毁灭人类的洪水与挪亚方舟等传说为开端,树立了一个创造一切、统治一切、至高无上的上帝的形象,这就是希伯来人信仰的耶和华。”[7]“犹太教虽然承认上帝的人格,但使他的意志与情感超越人性,又使他避免人的形象。”“基督教哲学中充满着关于上帝的证明与说明,不能不说与耶和华的超越形象有关。”[8]“伊斯兰教崇奉安拉为宇宙中唯一的神,它自生、永在、无形象、无所不在、全知全能,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主宰者。”[9]综上,通过对上帝、真主的描述,我们可以知道在宗教人士的观念中,宇宙的最高主宰是最终极宇宙法则的创造者,人必须遵守这些宇宙法则。

2.从哲学角度看宇宙法则

哲学又被译为“爱智慧”,与宗教一样,也是求索宇宙和人生的终极问题的方法。哲学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贯穿整个西方的历史,也概因此,希腊被称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哲学影响力深远,近现代胡适冯友兰等学者以“中国哲学”为题来研究和看待中国传统文化,是进行中西文化互通的尝试。但是,西方哲学的基本方法和中国传统文化存在着一些根本性差异,用一种话语体系来解读另一种话语体系,导致很多研究的结论可能误入歧途,如将“中国传统哲学”等同于“道德哲学”。至于那种认为中国从来就没有西方哲学这样顶级学问的怪论之盛行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我们需要在西方话语体系中探求西方哲学的真谛,在中国话语体系中探求中国传统文化的真谛。而探求西方哲学的真谛,是对西方哲学、对宇宙终极之认知进行澄清,而哲学家心中的神和宗教是必须深入解读的。在当前,我们虽然可以在学科上将宗教归于哲学,从“哲学思想”的角度来研究宗教,但是宗教和哲学在历史事实上呈现出的是一种更为复杂的关系。如罗素认为哲学是“某种介乎神学与科学之间的东西”[10]。古希腊是一个信奉多神的时代,因此当时的哲学家们的“哲学思想”和大众的观念必然是以神的居于人上为前提的。希腊众神如众神之王宙斯、冥王哈迪斯海神波塞冬、智慧女神雅典娜等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当然,譬如在前苏格拉底时代,从巴比伦的神马尔督克居于其他诸神的核心地位到后来宙斯作为希腊众神的核心,经历着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总之,多神或者上帝的观念一直是哲学领域中客观的历史存在。因此我们在对西方哲学进行研究的时候,可以一方面得出神的法则支配人间法律这样的普遍认识结论,当然有神论者中很多观念认为在神之上存在着神也无法摆脱“命运”等法则,这种“命运”亦是宇宙的终极法则。当然,在另一方面,西方哲学也有很多无神论。如“斯宾诺莎的无神论在西方无神论史上占有突出的地位”[11]。但是斯宾诺莎否定的是人格神、超自然神,同时认为神是“产生自然的自然”,即自然律是宇宙的最高法则。因此,我们可以大体得出结论,西方哲学中,无论是有神还是无神,无论是认为自然律是神还是人格神是神,终归认为在人类社会之上存在着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更高法则,即宇宙法则,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各自的哲学思想体系,其中又延伸出对人间法律的各种主张。

3.从科学角度看宇宙法则

科学,原本为分科治学之意,也同时指代以近现代西方自然科学为发源的、以观察实验等方法为手段的实证研究,进一步引申开来包括了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乃至宇宙整体研究的一种人类追求认识真理的路径。当然,现代人对科学的崇拜,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科学基础之上的技术,技术带来了各种有形的创造,为人类提供了各种现实的便利,因此,科学崇拜与技术崇拜是混合在一起的。在宗教、哲学作为主流的时代,现代科学所研究之内容并非不被包含,只是研究的深入程度和方法有别。但是科学的出现,被认为是人类一个划时代的标志。因为科学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上帝或者神是人类主宰这样的理念,进而对宗教和哲学、特别是社会大众的思想观念产生了非常大的冲击。如作为科学成果的日心说、地球是球体等结论,直接推翻了基督教的相关教义,导致宗教信仰格局在西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科学与技术联系在一起,导致了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直接改变,因此也有人认为科学是从农耕文明转向工商文明、科技文明的第一推动力。作为一种人类探求真理的路径,科学是被人肯定的。但是“科学主义”的出现,让人类对科学产生了反思和批判。笔者认为,不是科学本身出现了问题,而是人们对科学的态度出现了问题。科学发展到今天,虽然突飞猛进、成绩斐然,但是在宇宙整体面前,所有科学成果的总和亦不过是人类对宇宙整体的极小一部分有限认知,这也是推动科学不断进步的动力。秉承科学主义理念的人,会出现一种以上帝自居的不良倾向,认为科学是判定真理的标准,甚至科学本身即是真理的代名词。一切皆以“是否有科学依据”论是非,凡是不能以“科学检验”的都排斥在真理大门之外。这种极端化的倾向,导致了一种悖论:科学是有限的人类认知成果,科学主义者亦不过是在“相信科学”的前提下掌握了已有科学成果中一小部分成果的人。而这种掌握了本身就是有限认知属性的已有科学成果中更为有限的一小部分科学知识的人,却自以为具有了评判一切是否为真理的“上帝”资格,这是一种堪比欧洲中世纪宗教裁判所对异端审判的极端心态。因此,在这部分人眼中,别人所说的宇宙法则即使存在,但是由于“不科学”,也登大雅之堂。这种科学主义实质上已经背离了真正的科学精神,那就是对自己未知领域的基本敬畏之心。同时一律否定采用异己方法探求宇宙和人生真理之路径,可谓夜郎自大。反观真正的科学家,从来都是怀着对宇宙的无限敬畏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思考的。例如,爱因斯坦自述称其对明显存在的宇宙秩序的神秘性的渴求,其试图建立但未完成的统一场理论也是以对宇宙法则的承认为前提的。因此,科学否定宗教的一些教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以科学之名否认宇宙法则的存在的确是一种“无知者无畏”。近现代西方的大科学家,如牛顿和爱因斯坦,就从来不敢如此狂妄,他们对待未知的态度或者对待“上帝”的态度,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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