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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价值及现状:国外研究综述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本书的研究势必涉及西方学者对西方自身的研究,也涉及西方学者对中国的相关观察研究,此处不予详细述评。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价值及现状:国外研究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综括

法治在西方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也是一个常新的话题。因为法治本身就被公认为“难以下一个统一定义”,何况关于法治的各种理论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如有所谓的保守主义法治、自由主义法治、民主主义法治、国家主义法治之分别。从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罗马西塞罗和乌尔比安等五大罗马法学家;到欧洲中世纪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到西方近代的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卢梭康德、黑格尔、萨维尼、梅因、边沁、戴雪、奥斯丁;到西方现代的庞德、狄骥、凯尔森、哈特、拉兹、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德沃金、哈耶克等众多人物,都对法治进行过专门研究或者有所涉猎,为西方法治理据的构建作出了巨大贡献。

目前国内外对于西方法治理据的研究,基本都是在追随这些人物的思想或者在其基础上力求有所创新。因此,研究这些“法学家”的“法学家”队伍庞大壮观。由于西方文化在当今世界中的“强势地位”,与此相应地,西方法治理据也占据了世界法治研究领域的主流地位,法治理据的话语权、法治话语体系基本是围绕着西方法治理据展开的。国内学者一般将西方法学划分为不同的法学流派,不同的法学流派具有各自特色鲜明的法治理据成果。(www.xing528.com)

2.国外研究现状评析

回溯过往,我们从稍微久远的时间跨度、更加广阔的研究领域上看,19世纪以来,西方人视野中的“中国问题”也基本是戴着西方中心主义和西方文化优越论的有色眼镜观察得来的。譬如黑格尔、孟德斯鸠等人对中国的评论代表了中西两种文化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的必然结果,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西方人近代以来对中国问题认知的常态;此外,英国哲学家罗素、英国科学技术史专家李约瑟等人则代表了少有的能够深入了解中国文化的少数西方人。具体到法治研究,已有的国外关于法治理据问题的研究多是基于西方社会自身进行法治理据研究,鲜有以中西法治文化比较为视角,以中国现代法治理据为落脚点的专题研究;或者研究者的“有色眼镜”让其研究成果大打折扣,因此对本书的正向借鉴意义不大。但是本书的研究势必涉及西方学者对西方自身的研究,也涉及西方学者对中国的相关观察研究,此处不予详细述评。西方列强必须为从1840年开始的侵华战争寻找冠冕堂皇的借口,其借口之一就是中西法律文化差异[1]。而今天,我们依然没有完全找回应该属于我们自己的法律文化话语权,尤其是在法治研究领域。一方面,中国现代法治需要自己的话语体系;另一方面,西方法治话语体系几乎已经形成垄断局面;这样的状况导致我们很难构建与中国传统、现实相符合的、真正属于自己——既体现法治共性,又体现法治个性——的法治理据[2]。国内很多论者构建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据,不过是用西方的法治理据在中国进行“填鸭”而已。如“法治中国化”这样的论题,看似是在打造中国自己的法治,实际上却有一个隐含前提——法治是西方的专利,中国自古没有法治,因此才需要引进来,谓之“中国化”。这是本书需要进行彻底纠偏的观念。中国现代法治的话语权与话语体系之缺位,是中国现代法治理据构建过程中的首要问题。用中国语言、表达中国思想、发出中国声音、解决中国问题,这是中国现代法治理据的应然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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