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必有因,有因必有果,因果之定律须注重“缘起”。笔者为何希望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进行再认识?这还要从两千多年前、遥远的古希腊说起。古希腊著名的哲人亚里士多德,他在对城邦(相当于今日中国的一个镇或者县城)统治的政体优劣进行分析时,“驳斥”了“他人”的一个“近乎天真”的意见: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然而在今日中国,“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却摇身一变成为亚氏为推崇法治所做的论断,并且广为流传,学界的文章专著都以此作为法治必要性的充分理据,并且以此理据“启蒙”着国人进行中国现代法治建设。同样还是亚氏,他说过一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这句话也在中国广为流传。亚氏的老师是古希腊大名鼎鼎的柏拉图,曾经提出过“哲学王”治国的政治设想。在今日中国,这对师徒之间的故事被演绎为:柏拉图的“人治论”输给了亚氏的“法治论”。随之而演绎出的就是一个风靡中国大地的被广为讨论且争论不休的话题:治理国家是人的才德更加可靠还是固定、良好的法律制度更加可靠,而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法治。因此,柏拉图和亚氏关于“人治—法治”的“师徒与真理”之争的“结果”就成了今日中国倡导法治舍弃人治的重要理据。还是亚氏,创立了“形而上学”来研究“存在自身”,创立了形式逻辑体系、开启了西方哲学主客观二分法的先河。这些方法在今日中国同样被作为论述法治理据的必备思维和方法,不可或缺。
同样是在两千多年前,中国春秋时期出现了一位被后世尊为“万世师表”的圣人——孔子。孔子对国家治理提出的政治主张是“为政在人”和“为政以德”。孔子在世时认为“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然其未曾预见在两千多年之后,其“罪”恰在“为政在人”和“为政以德”,因为前者表明了其与法治对立的“人治观”,因而必须反对;后者表明了其远不如法治“高明”的“德治观”,亦必须反对,主流观点至少要论证出其不如法治高明和有效。因此,似乎很少有人去思考孔子为什么说“为政在人”,是因为“徒法不能以自行”,因此必须要有以“仁德”施政的“人”来完成这一使命;也似乎很少有人思考孔子到底是否重视法律制度,而孔子面对礼崩乐坏的春秋战乱,是希望恢复“周礼”这一最根本的制度的,法律是必备的和极其重要的,因而需要“出礼则入刑”。何况,孔子曾经是鲁国的大法官——当时名为“大司寇”,我们能够找出这位大法官“不重视”法律的理由和事实吗?“重视”仁德就是“不重视”法律的同义语吗?如果说“最”重视什么,孔子显然“最”重视“以仁德合天道”,而不是“法律”,因为前者代表了人生的终极意义,而后者是一个为了人生终极意义而存在的规范,当然其中应该体现了人为注入的仁德精神。那么如果我们今天将法律作为“最重视”的来否定孔子对人生终极意义的追求,那么我们所“最重视”的法律里面,体现了人生的终极意义了吗?如果体现了,又是什么具体内涵?很多人说是“正义”,那这个正义又是谁的“正义”?当然是人所认同的“正义”。人为什么追求正义?当然是为了人生的终极意义。那么人生的终极意义是什么?这样才发现,原来我们又回到了和孔子一样的模式:人生终极意义一定高于法律本身,人生终极意义一定比法律更为重要和根本。难道不是吗?我们再来看,孔子“学道、修道、悟道”,其境界是无主客观分别的“天人合一”,这又被认为是“原始、朴素”的,甚至还没有脱离人类最原始的追求。对“圣人”的光环而言,这是不是比《春秋》更严重的“罪”?因此,中国现代法治似乎不仅无法从孔子那里找到理据支持,反而让我们找到了更多法治的反面参照。可事实本来如此吗?
以上问题就足以引发从法治文化高度对中国现代法治理据的重思。为什么古希腊时期一个针对相当于今日中国一个乡镇或县城的治理,而且近乎乌托邦式幻想的意见“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会成为今日偌大中国之现代法治的理据且大家对此深信不疑?而中华民族的圣人孔子在法治话题甚至更广泛的话题中,却只能作为被批判的对象?对孔子的批判往往是以古希腊这个近乎天真的意见为信条和立论前提的,而且这个立论前提还是通行的大部分学理研究中“法治理据”的立论前提。我们不妨冷静下来思考一下,有一个叫“法律”的东西可以像人一样治理国家吗?“徒法不能以自行”难道在此时不适用吗?治理国家的“人”和“制度”一定是对立关系吗?如果说一个好的制度存在,那么这个好的制度是否必须能够保证最优秀的人有机会施政才算是最好的制度呢?如果一个最优秀的人不制定、遵守、依靠一个好的制度,那么他还算是最优秀的人吗?因此,柏拉图和亚氏之间真的存在人治和法治之争吗?西方现代民主理论所提倡并引以为自豪的理念是:民主虽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一定不是最坏的。难道我们就没有能力和智慧去设计、追求一个最好的方案吗?而且这个最好的方案里面一定是民主和人本的完美契合,可以称之为“民本”。为什么在通行的观念中,中国两千多年来唯一被称为“圣人”的孔子似乎没有给中国现代法治带来智慧支持?通过好的制度保证充满仁德和智慧的最优秀的人来施政难道不应该吗?我们必须在主/客观的“有对”二分法之下制造类似的制度/人或者法律/人的对立吗?还是可以在“天人合一”这种“无对”方式下追求人/制度的完美统一?人的主体属性和法律/制度的规范、理念或精神属性人尽皆知,那么人/法律/制度可以作为国家治理的并列/对立主体吗?这种划分方法是否存在亚氏眼中的“逻辑”问题?(www.xing528.com)
以上一系列的问题,都足以让人产生困惑,因此必须重新思考那些原本看似已经成为“通论”和“定论”的法治理据。而且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会发现问题还远远不止这些,还有更多的具体问题需要重思;更重要的是,我们又发现上述问题还只是表象,其中有着更为深层次和更为复杂的文化、历史、政治、经济、宗教、信仰、人性等原因。而对这些问题的重思,其影响和意义更为重大、深远。因此,重新思考中国现代法治理据十分必要,即使重新思考后可能得出并不正确的结论,也不应因此隐忧导致恐惧而停止重新思考的脚步。
笔者经过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文化与法治本为一体、断无可分,应该支持中国现代法治从中国传统文化寻求智慧借鉴以及找到人文皈依;因此与流行的“西方中心主义”法治观之下的以西方法治为师、为宗形成了重大差异。这就是中华民族“文化自信”背景下的“中国现代法治理据”重思之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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