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法律适用相对更为疑难复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商业秘密民事和刑事司法保护,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www.xing528.com)
我国于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作出专门规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以下简称2007年《解释》),其中,第9条至第18条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赔偿责任等内容作了修改。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涉及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保密义务、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为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于2018年1月启动《商业秘密规定》的起草工作,先后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法院系统的意见,多次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并于2020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了境内外有关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专家、律师及个人等多方意见。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业秘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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