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人的行为。虽然每件犯罪都是经过刑事诉讼并由刑法定性的结果,天然地就折射出权力运行、权利侵害、社会变迁、公共生活等色彩;但是,如果承认犯罪研究的目的是更好地理解具体的人和人的行为,那么犯罪研究就应该在个体问题与公共问题之间、在意义世界与生活世界之间不断切换视角、往返洞察,在审视现实和实践之间穿梭前行。犯罪学是而且应该是有反思维度的,并且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批判立场为指导进行我国话语体系内的理论整合,这样才能形成真切的知识。遗憾的是,从目前犯罪学的研究现状来说,作为行为主体的人本身却并没有得到真切的关注,在宏大叙事和结构叙事中,人只是personal。日常生活中一个个鲜活的人在犯罪学诸多研究中却变成了碎片化、面具化的扁平存在,并且在理论的流变中渐行渐远。
犯罪人不应该仅仅被视为刑权力演示的舞台,也不应被视为与研究者无涉的小白鼠。他们并非仅仅生存在刑事政策的场域里,也不是活在研究者的想象里,相反,如果剥离开曾经犯罪这一特定事实,犯罪人的生存空间显然是真切的日常生活,而不是想象中的另一个世界。人是社会存在的本源,是刑事政策支配的行动者,是现实中犯罪与被害互相遭遇的具体场域。除了受制度总体安排的支配之外,人还有喜怒哀乐、生老病死的生活体验和生命历程。日常生活中的人在衣食住行等特定问题导引之下,时刻与他人发生联系,并通过利益、权利、规范等现代话语体系与国家和社会发生联系。因此,人是犯罪与被害遭遇的舞台,是城市发展、刑事政策等当代社会实践汇聚的溪流,是不同权力技术和各种行动策略演示的银幕。他们并不是在以往犯罪学研究中所展现的简单而平淡的面具,而是生动鲜活的个体。
在personality一词流入东方话语体系时,它被翻译成了“人格”这一充满了浓厚儒教色彩的词语。格,形声,从木,从各。“木”指树木,“各”为“十字交叉之形”。“木”与“各”联合起来表示“树干与树枝形成十字交叉之形”。因此又引申为“法式”“标准”。如《礼记》中有“言有物而行有格”的说法。从标准、规范的含义又引申出“正确”的含义,如格论乃至理名言,格训乃正确至当的训示,格尚乃方正高尚。又引申为动词“纠正”“匡正”“守规范”。如《孟子·离娄上》中有“人不足与适也,政不足闲也;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的说法。其中的“格”即为匡扶归正之意。又引申为形容词,如格人乃至道之人,格王乃至道之王,格命乃福命,格保乃降临保佑等,此处的格均有“圣”和“吉祥”之意。在“品格”“格调”“别具一格”这些词语中,都可以一窥古圣先贤的造字者对于某种高尚、美好的品质的肯定。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格”被形容为“木长高貌”。可见,人格的说法也表现出了一种积极、发展的行动过程。树枝生发于树干,正如人的本质——人的存在形态也是从以群体为本位、到以个体为本位、再向以自觉的类体为本位——的不断发展过程。这一否定之否定的不断实现,正是人应有的发展过程。
在西方犯罪学研究中,人的形象被不断地排斥和消解,人格问题也被简单地理解为犯罪人格是否存在、能否被识别的问题。虽然诸多犯罪研究中无论哪种理论都可以为我们理解人的心理和行为提供一定的帮助,但是这些研究大多是在“犯罪人—被害人”对立模式和“犯罪人—国家”对立模式下展开的。这种潜在的对立研究模式具有很强的道德控制色彩。虽然在一些问题的把握和分析中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但因为人并不只是个体的存在,也不存在犯罪人群体和被害人群体截然分开的局面,所以在一些问题的结论和处理上就会引发更深的问题。因为,犯罪与被害、标签与个体回应本身就是一个碎片化、意义叠加的杂糅状态。不仅犯罪可以在多种维度上被解读和解构,即使被害也并非是一个可以明确感知、简单归责、轻易识别的实体。
对于犯罪学研究来说,现代传媒所提供的那些严重、骇人听闻、充满人性之恶的犯罪案件构成了公众对犯罪的认知起点、研究者想象力的源泉和主要问题域。但实际上,大多数犯罪既不复杂也不严重,大多数犯罪人既不邪恶也不恐怖。我们似乎习惯了把犯罪人当作一个不同于常人的特殊群体,并在描述和解释时不自觉地采取一种“他者的故事”的叙事立场。但是实际上,他们就是与我们生活在同一个世界的普通人。而且,每个犯罪人的犯罪都受到其自身的生活需要、思维习惯等诸多个体性因素的影响。但奇怪的是,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这一点几乎是公理性认识,为什么在犯罪学研究中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犯罪学家对于生活中的人的集体忘却,使得本应大写的人被择一的或被视为归责的对象和刑罚的客体,或被视为被邪恶犯罪侵害的善良公民。他们或者是对抗国家权力的,或者是被国家权力保护的人。而实际上,任何刑事政策都是社会政策,并且要最终渗透、塑造每一个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如果我们把日常生活的不同参与者视为具有自主思考能力的人,他们会按照不同的逻辑规则、运用有限的理性和合适的策略来作出相应的行为决策,争取对自己有重要意义的资源,就会承认在刑事政策意义上人的存在意义应该包括从意见表达、经由公共问题加以表现到由普通民众亲身实践的全过程,而不仅仅被视为可能犯罪的人或者只能被害的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能更好地理解犯罪。(www.xing528.com)
对犯罪原因的阐述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情境选择问题,研究者选择的观察视野和价值预设决定了最终的结论认定。从人的日常生活角度进行犯罪学的“功利性”整合,转回到人的日常生活实践层面,关注在时空中发生的各种社会事实,可以将贫困、教育、邻里、认知过程等诸多因素整合入个人的生命发展史和生活史,并且寻找出影响正常社会化的最重要的因素,这对于实现个别矫治也是有效的做法。
当然,强调在犯罪学研究中人的存在意义,并不是将人看作完全自主的存在,而是将犯罪看作个人的日常生活与国家相遇和互动的舞台,激活人真实、生动的一面,将人与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的微妙互动纳入视野。这不是个人的学术偏好使然,也并非单纯的逻辑推演,而是我国正处在转型期的社会所提出的真问题。在改革开放和快速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社会正在形成一种以物质极大丰富和现代技术为基础,古今中外文化互相浸染、交织的现代生活图景。这必然带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和路径的变革,朝向经验事实的犯罪学当然也不能例外。
身为社会成员的人的日常生活需要秩序,这是刑事政策的根据。如果从生活情境、执法者的实际操作、个体事件的发生场域来看,总体的制度安排总是会显示出一定的外部性和脱域性。人们未必循规蹈矩地沿着制度安排来延续着例行的日常生活,他们真实的、变通的行为策略总是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个人的生活逻辑与底层智慧,并与施加在他们身上的总体制度安排有着或多或少的距离。人们在犯罪时更多地立足于现实生活中的遭遇和源自生命经历的内心感悟,而较少地立足于刑法规范理性决策。国家权力的治理过程和人对国家权力的认可与回应应该是一种均衡的状态,因此回归人的日常生活对于理解犯罪人的真实生存方式、解释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行动逻辑非常重要。只有研究日常时空中的各种具体的人的真实行为和想法,在人的身上看到犯罪与被害的互动、社会事件的连续影响、犯罪的流动过程以及刑权力实践的效果,才能更好地对犯罪进行解释和因果说明。这才是犯罪学实践的本体关怀。
我国现在的犯罪学研究正在受着西方犯罪学理论和话语的挤压,在逐渐“精英化”和自我封闭中失去了扎根于社会生活、实事求是的优秀理论传统,在精心构建理论象牙塔的同时傲慢地将理论的逻辑加之于生活的逻辑之上。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强调从日常生活场景出发、重返生活现场,是立足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拨开各色理论迷雾的必然要求。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直怀有一种强烈的世俗性格或救世性格。他们的理论关怀从来就与现实社会的重大问题、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有着根本的关联。当代的犯罪学研究也应该关注那些真实的人,重新审视那些曾经被“理性”无情净化的各种有意义的细节,描绘犯罪人在具体情境之下的实践逻辑,在重返日常生活世界的路径中重塑犯罪学的实践品格,生产我们自己的地方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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