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研究假设把被收养的儿童与他们的养父母和亲生父母分别作出比较,基于被收养儿童与他们的亲生父母具有相似的基因,那么他们的人格如果与其生身父母在心理或行为特征上更为相似,就能够说明遗传在人格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美国犯罪心理学家Curt R.Bartol和Anne Bartol认为:收养研究(adoption study)有助于确定环境对犯罪的主导作用。然而,这样的研究数量极少并且存在很多方法学上的难题。
Schulsinger在丹麦开展的收养研究是最早的几项收养研究之一。他主要考察了被收养过的成年人的血缘亲属中精神病态的发病率。Schulsinger对比了57名他诊断为精神病态的被收养者(成人)和57名无收养经历的成年精神病态者。这两组被试在性别、年龄、社会阶层、被收养时的年龄都匹配。但该研究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值得商榷。因为,Schulsinger用自己设定的宽泛标准界定精神病态。他认为受冲动支配的个体和具有冲动行为的个体都属于精神病态的范畴。而这些表现并不意味着精神病态或犯罪性。Schulsinger发现在那些具有被收养史的精神病态者中,3.9%的人的血亲亲属能被归为精神病态,控制组中只有1.4%的被试的亲属可以被界定为精神病态。该结果并未达到显著的统计学差异。这说明我们必须谨慎对待收养研究的结果。然而有趣的是,就算给精神病态一个宽泛的界定,在有冲动型收养者的家庭环境中,被收养者为精神病态的发生率也是普通家庭的2.5倍。
Crowe主持了一项设计更加完善的研究,他追踪调查了52名被领养的孩子,这些孩子因母亲犯罪而很早就被收养。90%的生母在子女被收养时犯了重罪,其中大多是伪造罪和开空头支票罪。被收养的小孩全部是白人,其中有25%为女性。另外有52名被试来自无明显犯罪记录的家庭,他们作为控制组与实验组在性别、人种和被收养年龄上匹配。在研究的追踪阶段,Crowe分别选择了年满18岁的指标被试(index subjects,指具有犯罪问题而可供比较的被试)和控制组被试各37名。7名指标被收养者有被捕记录,所有这7人都至少有1次被定罪,4人有2次被捕,2人被判有罪,3人是累犯。在37人的控制组中,成年后2人有被捕记录,1人被判有罪。3名临床医生基于测量结果和面谈各自对被试的人格进行独立诊断。面谈收集的数据不包括家庭背景,而且医生们不知道被试的分组。结果指标组中有6名被收养者被诊断为“反社会人格”;而只有一名控制组成员被诊断为“疑似反社会人格”。Crowe发现指标组出现反社会人格的趋势与以下两个变量呈正相关:其一是儿童被收养时的年龄;其二是该儿童被收养前暂时寄养(孤儿院和寄养家庭)的时间长短。被收养时的年龄越大、临时寄养时间越长的孩子将来出现反社会人格的可能性越大。控制组成员则不受这些条件的影响。这说明两组被收养的成员要么对相似环境的反应有差异,要么是收养机构将女性罪犯的子女安置在状况较差的家庭(但这些研究中并未指出是否有这样的情况)。(www.xing528.com)
Hutchings和Mednick也主持了一项研究对遗传和环境影响进行考察。他们推测如果犯罪有遗传基础的话,那么有犯罪倾向的生父母与被别人收养的他们的子女之间应该有明显的相关。1971年,Hutchings和Mednick使用哥本哈根的收养研究档案找到了1145名男性被收养者。他们的年龄在30~44岁之间。他们与同样人数的非被收养者组在性别、年龄、父亲的职业阶层和居住条件等方面相匹配。研究者发现185名被收养者(16.2%)有犯罪记录,105名非被收养者(8.9%)有犯罪记录。对这些犯罪的被收养者的生父进行调查后发现,生父参与犯罪活动的可能性是养父和非收养者生父的3倍。更进一步说,养子的犯罪性与他们的亲生父亲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生父有犯罪记录而养父没有的被收养者中,仍有相当数量的人成为罪犯(22%),这一比例具有统计学显著性;在生父没有犯罪记录而养父有犯罪记录的被收养者中,后来成为罪犯的人要低一些(11.5%);如果生父和养父都有犯罪记录,这样的养子成为罪犯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只有一个父亲是罪犯的养子。Hutchings和Mednick认为,在犯罪倾向上遗传因素持续发挥着强大的影响力,尽管如此,环境因素仍然扮演重要的角色。与其他收养研究一样,Hutchings和Mednick的数据存在一个严重的局限,即收养管理机构常试图把被收养小孩的生物学条件和社会经济背景等与收养他或她的家庭进行匹配。Crowd关于罪犯子女的研究中发现并不存在这种情况。但是Hutchings和Mednick所调查的丹麦收养机构称他们确实这样做。值得赞赏的是,研究者们不仅意识到这个问题而且提出警告:由于丹麦社会是一个文化价值和种族都较为和谐的社会,因此用这一结果推测其他国家的情况时需要更加谨慎。
Mednick、Gabriell和Hutchings开展了一项更加全面的收养研究(1984、1987)。研究者比较了某欧洲小国14 427名被法院判刑的被收养者(在1927年至1947年间被收养)以及其生父母与养父母的法庭判决记录。研究发现被收养者(无论男女)的判决记录和他们亲生父母的判决记录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当亲生的双亲都被判决有罪时,被收养者(亲生儿女)犯罪的风险明显提高。这种关系在长期或持续犯罪的男性被收养者中更加显著。正如所预料的,累犯在整个犯罪统计中的比例很小。有趣的是,没有证据表明亲生父母的犯罪类型与他们亲生子女的犯罪类型之间有关。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两者都倾向于犯罪,但他们选择的犯罪类型却不尽相同。没有线索表明被收养的小孩知道他们亲生父母犯了什么罪。研究者推测,犯过罪的父亲将某些因素传给了他们的孩子,进而提高了孩子从事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在另一篇文章中Gabrielli和Mednick评论道:“假设某些人与生俱来的生物特征,使他们和其他人相比具有更高的反社会倾向是完全合理的。”收养研究的问题在于,被收养的双生子虽然被分开,但是不代表他们的生活环境没有任何的共同性。虽然我们很难想象,一些“犯罪的基因”如何使得一些人犯罪而对另外一些人没有作用,但是或许可以这样理解,在某些情况下,环境可能会使得某些基因有机会证明其存在,而另外一些情况下,基因也许只是处于潜伏状态而从来都没有获得证明自己的机会,或者仅仅是被某些因素抑制了。如果和前文的论述结合起来,就会注意到,几乎所有的人在一生中都曾经做过与主流道德观相违背的事情,即使他们没有“犯罪”。总的来说,双生子研究和收养研究表明遗传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倾向性具有中等程度的影响。对非暴力犯罪的影响更是如此。迄今为止研究中获得的数据表明,有些人天生倾向于违反社会价值和社会规范,环境因素或促进或制约着他们的这种先天倾向。“承认遗传因素与犯罪行为可能具有相关性,并不是因为它们对引起犯罪的倾向具有直接的作用,而是因为他们对个体自身的变量,如人格或智力有影响。因此,具有特别的基因结构的个体,更可能形成特定的人格,然后,正是这种人格可能与犯罪相关。”[9]现有的心理学研究认为,人格特质不是以一种简单、直接的方式由父母传递给子女的,或许是更为复杂组合的结果。并把这种影响称为非加性影响(non-additive effects)。目前的分子遗传学正在试图对人格特质与特定基因的DNA标记之间的联系进行研究。在心理学界,认为观念可以通过遗传获得的声音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比如荣格的社会无意识说。进化心理学认为,人在进化过程中遭遇到的事件会在大脑中形成不同的心理模块,并遗传给下一代。在目前,贸然否认人格形成和犯罪行为对遗传因素的依存性和背离性,似乎是过于武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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