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空间防卫的不足则在于:第一,过高估计个人控制感的控制幻觉。[138]CPTED通过摄像头、栅栏、无所不在的主人监控等表达了一种对空间入侵者的粗暴的、拒人千里之外的姿态,但是对于那些刻意犯罪以及具有一定犯罪经验的人来说,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则是需要考量的。我国学者的研究也表明,未成年人最开始对于犯罪地点是随机选择,在作案得手之后,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得到强化,并对作案成功原因进行分析和自我评价,之后会对作案地点进行选择。[139]包括犯罪空间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犯罪成功的条件,这都取决于犯罪人的个体经验与能力,也受到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
这涉及犯罪人对空间的使用(选择犯罪地点)和重复被害问题。西方犯罪学中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是犯罪人的犯罪地点与他的居所之间的距离,并且认为犯罪人对犯罪地点的选择与他的日常生活相关。甚至一些经验研究中提出盗窃犯罪的犯罪人选择的作案地点通常都在其家庭所在地的2公里半径之内,即使犯罪人会离开这个认知地图到其他“额外”地点作案,但是这种“犯罪的出游”都能够从犯罪人的心理中找到文化联系。虽然暴力犯罪更多地体现出随机性,但是在多次暴力犯罪人的犯罪序列中也体现出犯罪人根据公众认知而改变地点选择的特征。按照皮斯(Pease)的说法,很多重复的(财产)犯罪是由于原先的犯罪人归来。这提示我们,犯罪人对于犯罪地点的选择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西方犯罪学研究语境中更多地从犯罪人的选择角度进行讨论,因而引发出犯罪转移可能性的问题,提示需要提防犯罪从防范较强的地方向防范较弱的地方转移的问题。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考虑到犯罪人的居住地这个相对稳定的起点以及犯罪人的出行能力所决定的活动半径,那么犯罪可能转移的范围应该也呈现出某种规律性和相对稳定性。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犯罪人大多居住在哪里?当然,他们可能居住在任何地方,因为大多社区并没有意图犯罪者不得入住的规定,这也是做不到的。也许有些社区的居民中犯罪人比例高些,我们通常可以发现这些社区具有某些结构性特征,如流动人口比例过高、社区条件没有那么优越。必须要注意一点,空间是互相邻接的,即使这些犯罪人入住率高的社区也不是汪洋中的孤岛。在日常生活中,居民必须要出行,活动范围会覆盖到社区外的商业区、居住区、道路和公共场所。那么,即使是犯罪人倾巢而出寻找和劫掠其他地区,而其他地区通过空间防卫来筑起“堡垒”以防止被害,这种极端的“战争”也未必能够取得胜利。而且,虽然犯罪人会寻找防御相对薄弱的环节,但是在这种类似“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互相“战争”过程中,犯罪人的经验和能力是不断提高的,还有曾经成功侵害过的被害人作为备选项。而空间预防既然是通过物理设计来预防犯罪,物理设计是固定的而没有那么灵活,犯罪人是智能的,那么单纯的空间预防的效果可能是暂时的。
如果把犯罪想象成发源于犯罪人居住地并向外蔓延的一股洪水,那么空间防卫良好的社区可以比作流域范围内的岛屿。岛屿可以起到分流和引导洪水的作用,让洪水聚集在凹处。凹处就是防御能力相对比较薄弱的地区。但是如果洪水过猛或涵量逐渐加大,就可能慢慢淹没岛屿,使之无法独善其身。这就是犯罪人能力的提高突破空间防卫的临界点。而且,这道洪水向外蔓延时有一道天然的界限,就是犯罪人的出行能力和犯罪能力。犯罪人不可能无限制地活动,他们需要经常回到住处休息,也不可能到无限远的地方寻找“猎物”。同样,犯罪的洪水也不可能无限制地向外蔓延直到自然地停止,而是在这道天然的界限内反复寻找突破口。所以,如果我们没有出于对犯罪的恐惧而不自觉地放大了犯罪人的理性选择,就会发现犯罪的可能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140]但是在这个有限的作用范围内,犯罪的动能不是一次性消耗殆尽的,而是日复一日不断进行。如果不从产生犯罪的更为根本的原因入手,或者从打消犯罪意图的更为根本的措施入手,[141]只是通过空间物理防卫造成犯罪的转移,不妨大胆地推测,这会造成短期内犯罪热点的转移和较长时期内的犯罪浸润,并形成更大的犯罪热点。[142]
第二,从宏观层面来看,空间防卫的设计理念究竟有多少被应用于犯罪热点地区,有多少被应用于不属于犯罪热点的“普通”社区?我国学者认为,犯罪热点地区一般包括复杂且高密度的道路、密集的商业网点及金融网点、农民房社区等。[143]而CPTED在用于改良非居住环境时不太有效。这里当然有我们对于犯罪规律和空间预防的认识不够深刻的原因。但是,这一现象背后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心理原因,那就是意在通过环境作用于心理的CPTED在应用中到底筛选出了哪些恐惧感更高的社区。
马丁·英尼斯的一项研究已经直接指向了这一点:即对居民来说,让他们更加心烦的是发生在自己社区内大众空间的杂乱事件,如四处游荡的年轻人、毒品、垃圾/涂鸦、破坏以及公开饮酒。这使他们感觉到“我的地方失去了控制”,并十分烦扰。一位被调查者称:“是的,这是傻的,这几乎是愚蠢可笑的。但涂鸦确实是烦扰我的事情。因为它每天都与我面对面。我的意思是强奸和谋杀更为使人害怕,但是我见到的是涂鸦。”[144]同样,在一个中等城镇一年内发生3起谋杀配偶案将会是不同寻常的,但并不必然会对社会公众产生广泛的惧怕或某种威胁感,因为它们会被认为是“私人的事情”。形成对比的是,当地的一个女学生在上学的路上被劫持并被杀害,几乎肯定会在该地区产生很大的惧怕以及某种威胁感,因为它会传递出该社区有潜在危险的信号。[145]
这种烦扰应该不是来自于某个人的洁癖或矫情,而是一种群体性的、可以客观感知并且能够外化的真实情绪和可以理解的事实。美国学者使用结构方程模型评估了邻里关系质量与身体病痛之间影响的渠道,证明邻里关系质量与身体病痛之间确实具有相关性,并得出结论:身体病痛具有情景化的特征,邻里关系质量会引起青少年的身体不适。[146]那么,我们更应该关注对于居民来说,为什么发生在社区公共空间的物质失序和社会失序竟然比强奸和谋杀更会造成实实在在的烦扰乃至成病?这种自我感知的“愚蠢可笑”背后隐藏着什么心理机制?以及对于安全的需求为什么会在不同情境中体现出不同的级别?
此处无意探讨这种更高的安全感需求属于中产阶级的矫情或其他,只要我们承认不同社区成员的生活关注点不同,中产阶级的社区、少数族裔和贫困人口聚居的社区在安全的需求上明显不同,[147]就会有限地得出两个推论:第一,现代社区警务运动的特点是大力强调警察应该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和需求作出区分和调整,根据不同的社区情况进行社区警务活动。这种做法当然会导致警力分配的不均衡。那么,在那些更强调安全需求的社区,警力得到了倾斜配置。因此在预防犯罪的效果上,该社区当然会比其他社区更加得益于警方的倾斜投入。这一现象类似于我国的俗语“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第二,社区居民作为协助警察维护社区秩序的关键因素,在防范犯罪方面,那些来自更强调安全需求的社区的居民比其他地区的空间使用者起到了更大的作用。[148]因此,基于空间设计的犯罪防御机制到底如何实现,就值得进一步考证。
桑普森(Sampson)和劳登布什(Laudenbush)在1999年的经验研究中已经提出集体效应(collective efficacy)假说,以检验特定环境中规则的明确性和人们的信任感是如何通过人们的自愿介入来对社区的失序进行干预。而特定环境中规则的明确性和人们的信任感显然与空间使用者的人口特征、社会地位、使用频率等结构性因素相关。我们如果只强调空间的物理设计对外来者的影响,却不考虑空间使用者的人口特征和经济地位等可以持续起作用的结构性因素,可能预防效果只是临时的,并体现出更多的随机性。换言之,与空间的结构性因素相比,空间的物理特征在预测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起的作用是相对较低的。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即使我们不得不承认哪怕是严重的系列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地点时也要考虑风险和监控,但是,一个个由闭路电视、保安、电控门组成的防御性、封闭式、自我隔离的社区所组成的社会,是我们真正需要的吗?这种自我隔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减少整个社会犯罪产生的根源?这正是CPTED在产生之初就遭遇的最大质疑:空间设计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抵消社会结构带来的冲突?
【注释】
[1]王勇:“罪过与责任——社会生物学视野中的‘休谟之叉’及其解决”,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2]王勇:“罪过与责任——社会生物学视野中的‘休谟之叉’及其解决”,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3]石梅子:“犯罪学实证研究的若干前沿问题——《国际犯罪学大师论犯罪控制科学》评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1期。
[4]谢建社、刘念、谢宇:“青少年犯罪的时空分析——来自广东未成年人管教所的调查”,载《中国人口科学》2014年第3期。
[5]徐建华:“抢劫犯罪的时空分布案件类型与团伙构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1期。
[6]赵国玲、王佳明:“凶杀犯罪被害状况区域(深圳—内蒙古)比较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7]Farrel和Pease在1993年的研究曾经得出了一个经常被引用的数据:4%的人口遭受到44%的有记录的犯罪。
[8][英]Peter B.Ainsworth:《犯罪人特征剖析》,赵桂芬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45~46页。
[9]王开泳:“城市生活空间研究述评”,载《地理科学进展》2011年第6期。
[10]在此意义上,可以解释心理地图的存在。
[11]王霖:“当代环境空间设计的认知过程及特点”,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12]刘澍:“‘90后’大学生日常行为的时空特征分析——基于行为地理学研究方法”,载《教育研究》2015年第11期。
[13]季珏、高晓路:“基于居民日常出行的生活空间单元的划分”,载《地理科学进展》2012年第2期。
[14]冯莉、宋莉:“故宫建筑的媒介功能分析”,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5][印]阿米塔·巴维斯卡尔:“暴力与欲望:大都市德里营建过程中的空间、权力和身份”,党生翠译,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4年第1期。
[16]王开泳:“城市生活空间研究述评”,载《地理科学进展》2011年第6期。
[17]顾至欣、顾海玲:“犯罪预防性环境设计与居住区安全性的提升——以瑞典罗森歌德居住区改造项目为例”,载《城市问题》2012年第1期。
[18]Ronald V.Clarke、Derek B.Cornish,“Rational Choice”,in Raymond Paternoster and Ronet Baeham,eds,Explaining Criminalsand Crime,Roxbury,Los Angeles,2001,p.24.
[19]所以,为了避免误解,称之为机会理论要比称之为理性选择理论更为合适。
[20][英]Peter B.Ainsworth:《犯罪人特征剖析》,赵桂芬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21][美]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22]Gray Jane、Elizabeth Wilson,Looting in disasters:A general profile of victimization Working Paper 71,Columbus,OH: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 Disaster Research Center,1984,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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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英]Peter B.Ainsworth:《犯罪人特征剖析》,赵桂芬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30][美]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页。
[31][英]Peter B.Ainsworth:《犯罪人特征剖析》,赵桂芬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32]Lawrence E.Cohen、Marcus Felson,“Social Change and Crime Rate Trends:A Routine Activities Approach”,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44(1979),pp.588~608.
[33][英]Peter B.Ainsworth:《犯罪人特征剖析》,赵桂芬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34][美]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261页。
[35][美]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1~262页。
[36]R.V.Clarke、M.Felson,“Introduction:criminology,routine activity,and rational choice”,In Clarke,R.V.and Felson eds.,Routine Activity and Rational Choice.Advances in Criminological Theory,Vol.5.New Brunswick,NJ:Transaction Publishers,1993.
[37][英]詹姆斯·马吉尔:《解读心理学与犯罪——透视理论与实践》,张广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38][英]詹姆斯·马吉尔:《解读心理学与犯罪——透视理论与实践》,张广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39][英]Peter B.Ainsworth:《犯罪人特征剖析》,赵桂芬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40]Paul Cromwell,etc,“Routine Activities and Social Control in the Aftermath of a Natural Catastrophe”,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3(1995),pp.56~69.
[41]无差别杀人犯罪是指并无犯罪组织依托的行为人,出于较为明显的社会不满情绪,针对不特定的被害对象,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肆意杀害无辜他人,造成一定社会惊恐的刑事违法行为。参见张小虎:“我国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现实状况与理论分析”,载《江海学刊》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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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来自遗传学的研究显示,人与人在基因上的差异要比他们看起来在外表上的差异小得多,“种族”内个体的基因差异要大于“种族”之间的基因差异。一些之前被视为“种族”差异的遗传特征其实应该被视为基因漂变(genetic drift)而产生的偶然性状。随着群体之间的基因交流变得越加频繁,这些性状在不同族群中的分布差异逐渐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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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关于在特定急迫情境中犯罪人实际心理反应的描述请参见李安:“从交通肇事到故意杀人转化的心理历程分析——大学生药家鑫杀人犯罪心理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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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钟建安、张光曦:“进化心理学的过去和现在”,载《心理科学进展》2005年第5期。
[128][美]史蒂芬·杰·古尔德:《生命的壮阔——从柏拉图到达尔文》,范昱峰译,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版,第247页。
[129]金盛华:“人际空间与人际交往——微观社会生态学导引”,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1期。
[130]Oscar Newman,Defensible Space,New York:Macmillan,1972.[英]Peter B.Ainsworth:《犯罪人特征剖析》,赵桂芬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4页。
[131]赵秉志、金翼翔:“CPTED理论的历史梳理及中外对比”,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3期。
[132]赵秉志、金翼翔:“CPTED理论的历史梳理及中外对比”,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3期。
[133]参见顾至欣、顾海玲:“犯罪预防性环境设计与居住区安全性的提升——以瑞典罗森歌德居住区改造项目为例”,载《城市建设与发展》2012年第1期。
[134][美]爱德华·霍尔:《无声的语言》,何道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4~137页。
[135]金盛华:“人际空间与人际交往——微观社会生态学导引”,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1期。
[136]刘瑞光、黄希庭:“运动视觉中行为控制策略研究”,载《心理科学》2005年第3期。
[137]Daniel.T.,et al,“The correspondence bias”,Psychological Bulletin,117(1995),p.21.
[138]E.J.Langer,“The illusion of control”,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32(1975),pp.311~328.
[139]周娅:“犯罪地点选择之实证研究——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观察”,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6期。
[140]Ratcliffe提出的时限理论(temporal constraint theory)假设犯罪人受到日常生活时间限制,对某些距离以外的地方不熟悉。因此,时限和犯罪人的居住地是决定财产犯罪时空分布的主要因素。参见Jerry H Ratcliffe(2006),A Temporal Constraint Theory to Explain opportunity—based spatial offending patterns,jrc.sagepub.com/content/43/3/261.short.紧邻重复被害现象(the near repeat phenomenon)也可以作为佐证。紧邻重复被害现象是指不仅发案地在日后重复被害的可能性较大,而且发案地周围的区域在日后被害的可能性也很大。参见Johnson,D.(2008),The Near-Repeat Burglary Phenomenon,in Crime Mapping Case Studies:Practice and Research(eds S.Chainey and L.Tompson),John Wiley&Sons,Ltd,Chichester,UK.doi:10.1002/9780470987193.ch15.
[141]空间防卫的理念导致传统警务向社区警务的转变。原本警务多集中于街头、商业中心等特殊地区,社区成为权力监控的薄弱环节。但社区警务补强了存在漏洞的权力网,并增强了社区居民积极防卫的信心,这也许是空间防卫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
[142]在西方发达社会已经出现了中产阶级逃离城区,向郊区迁徙,将城市中心留给那些无力搬迁的居民的情况,并造成了城市中心犯罪率的升高。
[143]单勇、劳纯丽:“犯罪热点与冷点的空间差异分析”,载《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
[144]M.Innes,“Signal Crimes and Signal Disorders:Notes On Deviance as Communicative Action”.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55(2004),pp.335~355.[英]麦克·马圭尔、罗德·摩根、罗伯特·赖纳等:《牛津犯罪学指南》,刘仁文、李瑞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24页。
[145]李瑞生:“空间、失序与犯罪——西方环境犯罪学研究综述”,载《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146]米米·查普曼、汪慧:《美国青少年的邻里关系和身体病痛》,载《当代青年研究》2011年第10期。
[147]MichaelWagers、William Sousa、George Kelling,“Broken Windows”,p.256.转引自李本森:“破窗理论与美国的犯罪控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148]在西方以往的犯罪学研究中,对于犯罪热点的判断通常是以该地区所拨出的报警电话数量作为判断标准。但是,报警电话并不一定能够作为该地区犯罪发生率的判断依据。因为报警电话中除了真正的报警之外,还有大量的求助、咨询和投诉电话,而且无效报警电话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与其说报警电话数量反映了犯罪发生率,不如将其理解为对警务的信任度更为合适。在居民受教育程度更高、法治观念更强、社会地位更高、收入更高的社区,居民可能更信任警察,在遇到一般纠纷和困难时更愿意拨打报警电话。而这些地方可能社会治安本身就比较好。在居民成分更加复杂、教育程度更低、法治观念较低、收入较低的地区,居民对警务的信任度可能没有那么高,因此求助、咨询、投诉电话的数量可能会减少,也许真正的报警电话会更多,但是报警电话总量未必比前者更高。而这些地方可能社会治安本身较差。如果考虑到对警务的信任和对报警电话的利用强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弱报警电话的信度,但是会增强警务的效果,那么可以有根据地猜测,由社区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社区治安状况(负相关)、对警务的信任度(正相关)和对报警电话的利用强度(正相关)会影响报警电话的数量,进而通过警务的投入反作用于社区治安——这是一种类似马太效应的过程。而警务的投入和社区治安的持续不足,会影响到那些经济状况好转的居民的决策,他们可能用脚投票,搬离原社区,迁入社会治安更好的社区。因此,根据报警电话的数量来分配警力的做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将警力分配在那些事实上更需要的社区并真正降低犯罪率,就是值得进一步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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