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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犯罪:日常活动理论的效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班尼特运用了从52个国家采集的1960年到1984年的数据,发现日常活动理论并不能解释杀人罪犯罪率的变化。但盗窃罪犯罪率的变化与日常活动理论有关联。但是与机会理论关注机会不同,日常活动理论关注犯罪条件,并将犯罪视为犯罪条件空间聚合的结果,显得更“悲观”一些。所以,日常活动理论关注的是犯罪行为宏观的时空模式。但日常活动理论不是将犯罪视为由一小部分已知

人格与犯罪:日常活动理论的效果

日常活动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假定如果以下三个关键要素在时空上发生了聚合,犯罪就会发生。它们是:适当的目标,如可被窃取的财产或者可被侵害的被害人;警察、邻里、监视技术等得力“保护人”的缺席;有动机的犯罪人。[32]日常活动理论最初用来解释街头抢劫之类的犯罪,现在已经扩展到包含多种犯罪行为。科恩(Cohen)和费尔森(Felson)指出,很多犯罪发生在城市中心区,是因为可以在这种地方发现这三个要素的结合物。此处犯罪人可能选择他们看来易攻击的、合适的任何目标。“保护人”是指其出现可以阻止犯罪的任何人或有些情形之下的事物。例如恰到好处地出现而阻止了商店扒手的保安人员和用于监控的闭路电视摄像机。费尔森指出,很多现代城市在入室盗窃等犯罪方面有很高的比率,但并不令人吃惊。因为这些地区不仅有一定数量的有动机的犯罪人以及合适的被害人,而且从总体上来说也缺乏可以威慑犯罪人的保护人。费尔森描绘了一个典型的场景:一个富裕的年轻房主,在无他人照看的房子里存放了很多价值高昂的电器,此人长时间外出工作或应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去和邻居建立良好的关系。此处无人照看的房屋就缺乏任何形式的有能力的保护人。这一观点也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单独居住的人要比那些已婚的人成为犯罪被害人的可能性更大。前者总是独处,而后者有更多机会让他们的伴侣充当保护人。大多数陌生人强奸案的被害人是那些独自外出的女性,而不是与丈夫一起外出的女性。[33]

科恩和费尔森认为,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日常行为变化,导致了犯罪率的增加。日常活动即普通大众如何工作、过家庭生活、抚养孩子、接受教育、进行娱乐的生活方式。当人们居家之时,他们具有自己财产保卫者的功能。但是现代生活的日常活动使他们四处奔波、远离家人和家庭。这就意味着很多家庭在可预知的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再具有有能力的保卫者。此外,便携的可作为盗窃犯理想犯罪目标的财物也大量增多了。即现代社会中可被侵犯的犯罪目标大量增多和有能力的保卫者的缺少是犯罪率增加的结果。科恩和费尔森认为美国在1947年到1974年犯罪率的变化很大程度上能被这种趋势所解释——尽管在此期间犯罪大量增长,但无论是有动机的犯罪人数量还是产生犯罪动机的原因都没有变化。[34]这种理解很直观,但是也会引起疑问:犯罪应该被视为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吗?班尼特运用了从52个国家采集的1960年到1984年的数据,发现日常活动理论并不能解释杀人罪犯罪率的变化。但盗窃罪犯罪率的变化与日常活动理论有关联。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盗窃罪的增多具有关联,但盗窃罪的增多不依赖于当时的经济增长率。他还发现当社会达到高度发展水平的临界点后,进一步的经济增长并不会带来更多的盗窃罪。班尼特认为可能是因为社会发展到这种水平后多种适合的社会机制变得有效了,比如“为盗窃目标设置增加盗窃难度”的措施(如更好的锁、更高的围栅、防盗自动警铃)、社区警戒系统的发展、增强对财物的监管、更有效的警事策略和手段(如以社区为中心的警事活动)。[35]

日常活动理论与机会理论非常相似,也看到了犯罪是对于空间的利用,一些学者往往同时使用这两种表述,他们到底应该被归入哪一阵营也令人为难。但是与机会理论关注机会不同,日常活动理论关注犯罪条件,并将犯罪视为犯罪条件空间聚合的结果,显得更“悲观”一些。表面上,它也强调犯罪个体的认知,如克拉克和费尔森提出:“(一些犯罪学的理论形式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犯罪行为上,有意识地排斥和忽视谁实施了犯罪的问题)尽管犯罪由犯罪人公然的行为产生,但是考虑可能导致这种行为的动机和其他个体因素的诱惑还是被竭力避免了。”[36]然而,日常活动理论更强调合适的目标和有能力的保护人的缺乏对于犯罪的作用,更多的是用来研究可能的犯罪目标及以加强对可能目标的防范和监视作为犯罪预防策略。所以,日常活动理论关注的是犯罪行为宏观的时空模式。虽然它被用来解释许多犯罪行为,但是实质上,它不是一个中观或微观的理论模型,而是一个极其宏观的理论模型。例如入室盗窃、盗窃交通工具和打斗更普遍地发生在某些地点和白天或黑夜的某个时段。犯罪行为展示模式预示了个体可获得的犯罪时机,正如在他们日复一日的生活中发生于其他行为周期的活动一样。[37]

机会理论关注的是具体的空间利用决策。如果说机会理论的缺陷在于对特定空间内犯罪人的犯罪目的理解过于狭隘,那么日常活动理论的缺陷则在于将所有进入空间的人都视为潜在犯罪人。如Bennett和Wright认为,理性选择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将犯罪当作有图谋的现代形式,这种方法被运用在更狭窄有限的领域内,以解释犯罪的某种类型。例如,一旦下定了全部的决心要实施一次入室盗窃,想要成为夜贼的家伙就会考虑一系列的因素来挑选最好的“犯罪目标”。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与目标区域之间的距离、接近住所的容易程度、被中断或觉察的可能以及可预期的收获。[38]而费尔森则指出,犯罪并不需要特别的动机,主要是因为缺乏可以阻止犯罪的各种控制。他认为,日常生活对人们产生的诱惑是不均衡的,“犯罪主要是由受到更多的诱惑和更少的控制的人所实施的。”关于犯罪人在决定是否去实施一起特定案件时究竟受到怎样的影响,他提供了一种巧妙的理解方式。他指出,每一个犯罪人的犯罪都有情境的诱因,并且更可能受到诱惑而去实施似乎会得到更多回报的犯罪。另一方面,如果有些事情会引起罪责感,会需要更多的努力或会引起更多的即时的风险,犯罪人作案的可能性就会减小。因此,“当实施犯罪时作案目标的回报较少,而另一方面可能产生更多的罪责感、更多的努力或更多的风险,引起犯罪结果的诱惑就会较少。”基本符合这些观点的情境犯罪预防措施,是那些最有可能得到成功的措施。[39](www.xing528.com)

把犯罪视为“缺乏控制的诱惑”而产生的这一观点是有力的,并且日常行为理论在犯罪学的诸多理论中正是以这一点著称,大批犯罪都可以被套进这一模型,并通过集中“被激发的犯罪人、适当的犯罪目标、有能力的监护人的缺失”的空间和时间特征来解释犯罪,这确实也构成了很多情境犯罪预防工作的核心。但日常活动理论不是将犯罪视为由一小部分已知的人所实施的行为,而是将所有进入空间的人都视为潜在犯罪人的这一做法走得太远了——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值得刑事政策关注的犯罪人或者潜在犯罪人,刑法不能干涉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人。日常活动理论遭受到的最大批评就是缺乏道德维度,没有在理论中塑造公平正义,也没有为其使用或含义设定任何界限。

在拼凑犯罪的整体图景时,还是应该从已知的拼图开始,至于整体犯罪图景能否扩大到覆盖于人类全部生活世界——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用来解释和应对普遍越轨的情况,日常活动理论应该是非常有用的。如目前在跟团旅游中几乎百分之百出现、屡禁不止、全体游客都被导游视为潜在受害人的强制购物现象,用高额的回扣、无法覆盖到每一段行程的监控缺失、建在郊区的购物点来解释,就没有任何问题。对于临时出现的特殊情境,用日常活动理论解释也非常合适。如自然灾害后灾难改变了当地的日常活动,如果缺乏有能力的保护措施,有动机的犯罪人就更有机会确定适当的目标。无人(或监督不力)的住宅和财产成为恰当的犯罪目标。人们离开家,执法官员忙于疏散和应急救援,使得监督水平下降。在恢复、疏散和搬迁过程中,灾民可能成为刑事犯罪的受害目标。用克伦威尔的话说:“大规模灾难带来的破坏可以增加犯罪,因为它使人和物更易受到伤害,并使监督的能力降低或数量减少。”[40]但是为了预防发生在校园里无差别杀人犯罪[41]而要求家长坚持每天接送孩子直至孩子从校园毕业的做法则缺乏推广可能。

但是问题也正在于此。日常活动理论可以套用到每一个犯罪上,而且结论往往会使人感觉:这太简单了,太常识了,每一个人都知道。这并不奇怪,因为日常活动理论就是把每个人都视为犯罪人的。肯定会将犯罪人对犯罪诱惑缺乏的认识拉低到全部人的水平。既然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每个空间都在提供着犯罪机会,那么是不允许人进入公共空间还是彻底消灭人呢?这显然都做不到。回到前述跟团旅游中的强迫交易的例子,政府无法取消购物点,也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其搬迁到具有更多公平竞争机会的地区,因为这违反了市场经济和财产制度。政府无法将监管布控到游客行程的每一段,这不仅做不到而且可能侵犯游客的人权。政府也不能取消具有谋财目的的导游的准入资格,因为每位导游做的都是有偿服务。政府更不能简单地要求游客在遭遇强迫购物的时候愤然反抗,如果特定空间的属性和功能仍不改变,仍然有利于实施犯罪,那么游客接下来遭受的肯定是不愉快的旅行,甚至谩骂、侮辱和殴打。所以,日常活动理论的问题在于,它不仅将犯罪视为现代生活中的“正常”部分,而且只能将犯罪视为日常生活中的“正常”部分。因为日常活动理论将每个人都当做犯罪人来对待,那么只能把犯罪人当作普通人来对待。与机会理论点燃了人们对于犯罪预防的希望之火不同,日常活动理论最终带给我们的是无奈,只能将犯罪视为现代生活一种必然的代价。如果能够强调空间使用的心理感知和人格差异,那么日常活动理论的缺陷是可以得到适当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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