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凌晨两点半,在一个某全球苹果手机首发店门口,为了买到最新型号的苹果手机,许多粉丝已经彻夜排起了长队。到了八点钟,许多人已经又累又饿,并且出现了口角、推搡等现象。到了九点钟开始售卖时,由于很多代排队的黄牛党将排在前面的位置让给了出钱多的人,还有很多海外代购者买了数部手机,这时那些排在后面购买无望的人开始骚动,并且打算不再排队进入商店。随后队伍开始溃散,人群拥挤着向前,即使保安也无法控制局势。很多人的财物被挤掉了,也有一些心怀不满的人趁乱拿走了别人的东西作为无法买到手机的心理挫败感的补偿,一些人的身体由于受到推搡而造成轻伤,还有一些人开始厮打起来。
在以上事件中,单纯地将犯罪原因归因于犯罪者的特殊人格或者缺少遏制性因素,恐怕是不够全面的。更为准确的是,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行为是可以想见和可以理解的。或许此时,哲学家会提示我们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将犯罪视为必然的话,犯罪人是不是自由的?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试图解释自由时,却发现了一个关于自由的两难问题——我们的行为要么是事先已经被决定了的,这样我们就不必为它们负责;要么是偶然事件的结果(随机的),这样我们也不必为它们负责。即否定常识“非此即彼”式思维的“休谟之叉”(Hume's fork)[1]。
之前已经叙述了犯罪人的差异可能来自于很多因素,曾经,这暗示着每个人的犯罪轨迹已经被先前地决定了。在假设的情境中,如果把犯罪视为机会主义的——如果缺少特殊的机会,犯罪根本不会出现;如果具有特殊的机会,那么那些看起来不会犯罪的人也可能卷入犯罪。那么这种偶然的机会有多大?当然,我们也会发现,同样的情境对于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很多人采取的做法可能只是作壁上观或者离开混乱的现场,而不是参与进去。这样,在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空隙中,是否罪犯是或者至少可以被视为一个自由选择和自主的人?好在犯罪不是存在于哲学的世界而是生活在日常的世界中,日常世界的最大特点是在变化中追求稳定,这样才能够较为准确且更重要的是更简洁地预测他人的行为。公众更喜欢简单的解释,这已经被心理学研究所证明。虽然简单的解释不利于学术的发展和对于世界的理解,但是不可否认,简单的解释更有利于预测他人的行为,从而减少日常生活中的决策成本。从这个角度来说,解释,尤其科学属性的解释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对就是对,错就是错”的二元对立,而是分别从不同视角去解释问题。毕竟,每种解释都是研究者试图拼出犯罪这个巨大拼图的一部分,学者们不仅试图全面地看待犯罪,更看到了想象中的犯罪。但对于解释的效果,则有合适与否的问题。从人的角度进行描述和归因,与从情境的角度进行描述和归因,在理论前提和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着巨大区别,但是考虑到描述和归因的效果,尤其是站在犯罪预防的功利角度来看,则存在是否更可能、更恰当、措施更有效、更经济的区别。所以,对人和人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应该结合起来看待。(www.xing528.com)
如果认为犯罪心理是一种固定的心理模式,是某个人所固有的与其他人的差异,那么任何犯罪都只能是被认为特定的人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将这个具有犯罪心理的人逮捕入狱,才能够解决继续犯罪的问题。但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显然不能做如此理解。在犯罪内部描述和犯罪情境描述之间,应该存在一种必要的张力。在之前假设的情境中,如果用特殊的情境聚合来解释可能更为合理。毕竟如果不再出现同样的情境,那么同样的行为就不会再次出现。对犯罪研究来说,追求社会秩序的终极目的要求我们必须止步于此,因为日常世界要求我们“在不确定性的海洋上提供一个能够漂浮在上面的智慧的压舱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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