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卡茨(Jack Katz)总结了“传统”的犯罪学研究,发现之前的犯罪学家总是从种族、阶级、性别、城区地域等各种反映犯罪人“背景”的因素来解释犯罪。于是他提出了这个问题:“当人们实施犯罪之时,他们意图做到的是什么?”于是,他向犯罪人自传、传记、新闻报道档案、参与性调查报告等材料寻求答案。他将自己的研究建立于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之上,并称之为“前景”变量因素研究。[12]
卡茨认为每种犯罪人都有“计划”,即通过犯罪实现某种东西。但是这种“需要”更适合理解为道德精神上的需要。他将犯罪分为五类:激情杀人犯罪、青少年财产犯罪、帮伙暴力犯罪、抢劫惯犯、冷血谋杀犯。他发现:激情杀人犯所面临的精神上的挑战是“从某种境遇中解脱出来,否则将面临无情的羞辱”,杀人者为“从事更高形式的善行而选择进行正义的杀戮”。参与小偷小摸和轻微破坏行为的青少年通过这种“闹剧”来证明自己的能力,以打发自己面临的持久性的无能的感受。参与城市帮伙暴力犯罪的青少年通常来自刚从乡下迁居到城里的穷人家庭,他们在城市功利的环境中显得地位卑贱,对城市的原居民低三下四。为了回应这种精神挑战,这些青少年故意在实施行为时很不理智,以傲慢专横的态度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从而在城市中创造了自己的领地。经常从事抢劫的人一定会变得完全掌握即时形势,并以极端和冷酷的方式自觉支持犯罪意图,超越了他们曾经所被“体制”掌控的状态成为“硬汉”。冷血杀人犯普遍有被社会的普通成员当作贱民被践踏、驱逐的感受,他们无情地杀害一些普通的社会成员是对他们曾经遭受的践踏进行报复。(www.xing528.com)
卡茨认为,犯罪是试图超越犯罪人在当时所面对的精神上的挑战,犯罪人的目的是为了摆脱他人的控制并对他人实施控制。因为这种挑战经常涉及准确与错误、正义与非正义,所以犯罪人经常体验到带有强烈道德感的情绪,如:羞辱、正义、傲慢、嘲笑、愤世嫉俗、亵渎和复仇。犯罪人在犯罪的过程中超越了精神挑战并获得了精神上的支配,这使得他们获得了一种色情的、诱人的、魔幻的、创造性的甚至令人佩服的“震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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