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鉴别犯罪人某些异于普通人群的特征来寻找犯罪原因的做法,将目光和防范的重点放在了那些来自不利家庭、受教育程度较低、生理或心理上具有某些“异常”及某些特定种族的男性青少年上。但是显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来自这个人为制造出来的“群体”。通过鉴别犯罪人某些异于普通人群的特征来寻找犯罪原因的做法其实是在循着这样的思路前行:只要我们将某个犯罪人归为某个类型,就可以对他的全部行为作出解释。而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他们未必在那里。如果有一个原因能够解释在任何地区、任何时期都被定义为犯罪的行为,那么这个原因真的存在吗?当然不。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存在着将犯罪的人视为“恶魔”的做法。当然类似的观点在现代社会也能找到。[53]将犯罪的人视为“恶魔”或者“异常者”的做法,首先“有助于”我们将犯罪理解为一种恐怖、令人费解的行为,其次,会使得我们获得某种程度上的安全感。因为,如果犯罪是由那些看起来很不正常的人实施的,我们不是异常者,我们的朋友、邻居也不是异常者,这样,我们不会轻易地将自己标定为犯罪人,也不会认为自己生活的世界充满了那些邪恶的犯罪人。但是这种“顽固”的将犯罪人视为异常者的做法,试图将犯了罪的人和“不会犯罪的人”截然分开,却是极难做到的。因为每个人在他的人生中,都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比如没有按照刻板的财务规定如实贴上发票,或从饭店拿免费的纸巾回家。
白建军教授提出了“折射”的解释,认为“刑事立法只是多种社会反应中的一种,如果立足所有社会反应看犯罪,则会有一个新的视野:犯罪不仅仅是刑法典中折射出的现象,而且包括其他立法、司法、大众传媒、学校教育、家庭生活、社区邻里关系等一系列社会反应形式所折射出的现象,这种折射不仅在范围上比刑事立法广泛得多,而且在内容上也更容易表现出社会反应形式本身的痕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媒体监督、社区工作、市场机制等反应形式的运作,不一定都等行为到了犯罪的程度才开始。于是,大量越轨行为、违规违纪行为、悖德行为、侵权行为等,便成了多种社会反应的对象,而在这种反应被反应的过程中,越轨和社会反应之间,自然比犯罪与刑法之间多了许多双向的互动。”[54]犯罪当然与以上问题都有联系,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似乎很多因素都会影响一个人,使他走上或者不走上犯罪道路。似乎很多因素都能折射出一种个人与他人不同的地方。可是,我们该如何看待那些来自贫穷家庭、人格发展不够均衡、外形奇特的人?如何看待那些危险的男性青少年?他们只是处境不利,或处在某一特殊阶段,还是注定的犯罪人?如果一个人自愿选择犯罪,那么我们可以谴责他,但一个人如果因为先天赋予、只能继受的某些因素而被视为潜在的犯罪人,那么,我们应该谴责那些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他们的人。其次,在越轨、悖德、违纪等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是不是有着必然的联系?是否这是一条从轻微到严重、从人数众多到茕茕孑立的不归路?我想,与其将犯罪描述为一个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个人选择过程,也许前文的漏斗比喻更加合适,因为这是一个人为的筛选的过程:在外界的筛选下,一些处于特别危险区域的人由于也许是很偶然的因素被震荡或推挤下去了。
前述研究虽然体现了一种横断面式的多因素研究,但是更多地遵循了发展的思路。当我们用各种原因来事后评价犯罪人的犯罪之路,并且力图从中找到一种必然性(差异)的时候,这种认识方式是否合适——我们是否更多地强调了犯罪人的个人因素?并非否认这些因素的预测力,只是当我们看到概率时,请谨慎地注意,这只是一个小于1的概率而已。当我们将很多原因和谴责基于犯罪人的差异而归之于他所拥有的一切时,我们有没有问过他们的感受?
【注释】
[1][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2]Robert King.Merton,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New York:Free Press,1957,p.187.
[3][英]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4]Travis Hirschi,Causes of Delinquenc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9,p.31.
[5]Ronald Akers、John Cochran,“Adolescent Marijuana Use:A Testof Three Theories of Deviant Behavior”,Deviant Behavior,6(1985),pp.323~346.
[6]D.A.Andrews、James Bonta,“From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o Social Learning”,In Chapter 3.Understanding Through Theory,Psychopathological,Psychodynamic,Social Location,and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Perspectives.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5th ed.Amsterdam,Boston et al.,Anderson Publishing,2010.
[7][英]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8][英]詹姆斯·马吉尔:《解读心理学与犯罪——透视理论与实践》,张广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9]马吉尔归纳的五种描述水平其实不是完全按照描述犯罪现象的分布水平划分的,准确地说,是按照理论的解释水平进行的划分。一种理论的描述水平和解释水平之间还是存在区别。虽然观察的角度和范围大小会决定理论的解释进路——观察从犯罪分布的显著差异开始,通常会从这个显著的差异找到原因——但理论的解释功能还受到研究者的人性假定的制约。此外,观察犯罪的角度除了观察犯罪的静态分布之外,还包括犯罪的动态分布不均衡。犯罪的动态分布不均衡包括犯罪的历史分布不均衡、时空分布不均衡和在同一个体上不同发展阶段的分布不均衡(犯罪生涯)。在解释犯罪的时候,除了向行为人和社会结构寻找原因,即Bernard和Snipes早先所归纳的犯罪学理论除了“个体—差异型”理论和“结构—过程型”理论之外,他们还增加了刑法运作理论这一种解释进路,并且他们认为在“个体—差异型”和“结构—过程型”的很多理论中其实隐含了刑法运作理论的观点。所以,这种分类不能全然囊括现有的犯罪学理论。
[10]龙勃罗梭和凯特勒的观点虽然相去甚远,但是在认识方式上却都是片面、极端的认识:前者的最初研究只看到了个别的犯罪人,并且以个体的偶然性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忽略了个体的差异性和样本的代表性;后者则在官方数字中没有看到个别的犯罪人,在研究结论中也完全否定了具体的个体的存在。
[11]吴宗宪:“切萨雷·龙勃罗梭及其犯罪学研究述评”,载《刑法论丛》2007年第1期。
[12]天生犯罪人一词并非由龙勃罗梭提出,而是由意大利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菲利首先提出。
[13]吴宗宪:“切萨雷·龙勃罗梭及其犯罪学研究述评”,载《刑法论丛》2007年第1期。
[14]C.Goring,The English Convict,A Statistical Study,London:Methuen,1913,pp.390~392.
[15]黄风:“评龙勃罗梭及其犯罪人类学”,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5期。
[16][英]Peter B.Ainsworth:《犯罪人特征剖析》,赵桂芬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17]David Abrahamsen,The Psychology of Crime,England:Columbia Univer.Press,1960,p.358.
[18]徐爱国:“解读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载《法治论丛》2006年第2期。
[19]黄风:“评龙勃罗梭及其犯罪人类学”,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5期。
[20]马克昌:《西方近代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21][美]Peter C.Kratcoski、Lucille Dunn Kratcoski:《青少年犯罪行为分析与矫治》,叶希善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22][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页。
[23][英]詹姆斯·马吉尔:《解读心理学与犯罪——透视理论与实践》,张广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24]海慧:“艾森克的人格理论”,载《外国心理学》1982年第3期。
[25]海慧:“艾森克的人格理论”,载《外国心理学》1982年第3期。
[26][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83页。(www.xing528.com)
[27][美]Curt R.Bartol、Anne 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
[28]海慧:“艾森克的人格理论”,载《外国心理学》1982年第3期。
[29][英]麦克·马圭尔、罗德·摩根、罗伯特·赖纳等:《牛津犯罪学指南》,刘仁文、李瑞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1页。
[30][美]Peter C.Kratcoski、Lucille Dunn Kratcoski:《青少年犯罪行为分析与矫治》,叶希善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
[31]刘邦惠、黄希庭、吕晓薇:“罪犯精神病态的初步探索”,载《心理科学》2010年第1期。
[32][英]麦克·马圭尔、罗德·摩根、罗伯特·赖纳等:《牛津犯罪学指南》,刘仁文、李瑞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3页。
[33]杨慧芳:“女性犯罪者的人格、应付方式、情境因素与犯罪行为研究”,载《心理科学》2004年第2期。
[34]蒋索、何姗姗、邹泓:“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述评”,载《心理科学进展》2006年第3期。
[35]陈秀丽:“我国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环境研究综述”,载《中国青年研究》2004年第3期。
[36][英]戴维·P.法林顿:《儿童期风险因素与以风险为中心的预防》,转引自[英]麦克·马圭尔、罗德·摩根、罗伯特·赖纳等:《牛津犯罪学指南》,刘仁文、李瑞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3页。
[37][美]Ronald Blackburn:《犯罪行为心理学》,吴宗宪、刘邦惠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45~78页。
[38]蒋索、何姗姗、邹泓:“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述评”,载《心理科学进展》2006年第3期。
[39]Dodge K.A.、Penit G.S.、Bates J.E.,“Effects of Physical Maltreatment on the Development of Peer Relations”,Development and Psychopathology,6(1994),pp.43~55.
[40]郑信军、岑国桢:“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的社会性发展研究述评”,载《心理科学》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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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郑信军、岑国桢:“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的社会性发展研究述评”,载《心理科学》2006年第3期。
[45]Van Leeuwen K.G.、Mervielde I.、Braet Caroline,et al,“Child Personality and Parental behavior as Moderators of Problem Behavior:Variable and Person.Centered Approaches”,Developmental Psychology,40(2004),pp.1028~1046.
[46]郑信军、岑国桢:“家庭处境不利儿童的社会性发展研究述评”,载《心理科学》2006年第3期。
[47]蒋索、何姗姗、邹泓:“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述评”,载《心理科学进展》2006年第3期。
[48]De Courville N H,“Test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Proble Behaviour Theory to Substance Use in a Longitudinal Study”,in Psychology of Addictive Behaviors,19(1995),pp.53~66.
[49][英]戴维·P.法林顿:“儿童期风险因素与以风险为中心的预防”,转引自[英]麦克·马圭尔、罗德·摩根、罗伯特·赖纳等:《牛津犯罪学指南》,刘仁文、李瑞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0]屈智勇、邹泓:“家庭环境、父母监控、自我控制与青少年犯罪”,载《心理科学》2009年第32卷。
[51]杨静慧:“发展型家庭政策: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切入点”,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52][美]Peter C.Kratcoski、Lucille Dunn Kratcoski:《青少年犯罪行为分析与矫治》,叶希善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66页。
[53]邓丽亚、杨静:“‘魔鬼附身’者的内心世界:犯罪心理结构解析”,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54]白建军:“控制社会控制——一种犯罪学范式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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