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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同:人格与犯罪,犯罪人的生理特征与普通人无显著差异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龙勃罗梭称其为智人犯罪人。天生犯罪人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在这部著作中,格林提供了他对英国罪犯与非罪犯的生理测量数据的对比结果,并指出他的研究结果与龙勃罗梭不同,并未发现罪犯与普通人在生理特征上具有显著差异。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人头盖骨的形状与正常人不同。

生而不同:人格与犯罪,犯罪人的生理特征与普通人无显著差异

将遗传、犯罪与人格最早联系起来的是一位自称为犯罪人类学家的医生,意大利的龙勃罗梭。他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从犯罪学史来看,龙勃罗梭是现代犯罪学最重要的开拓性研究者之一,被许多犯罪学家称为“犯罪学之父”“现代犯罪学之父”“生物实证主义学派的创建之父”“意大利学派之父”等。[11]他搜集了大量的意大利罪犯和军人的生理数据,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论断。[12]《犯罪人论》一书集中体现了龙勃罗梭犯罪人理论的思想。

龙勃罗梭用隔代遗传来解释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产生原因。隔代遗传是指倒退到原始人或者低于人类的物种的一种返祖现象。隔代遗传者在生理方面所表现出的一系列形态学特征,使人容易联想起猿和低等灵长类动物的形态学特征,这些特征在类人猿化石中可以见到,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近代的“野蛮人”中出现。这些形态学特征包括:在身体特征上,腭部异常发达,下巴向上突起,有犬齿窝,女性犯罪人和杀人犯的嘴唇多肉膨胀而向外突出,诈骗犯的嘴唇薄而直挺,犯罪人中有兔唇的也比正常人多,面部皱纹在数量、变化和产生时间方面,都与一般人明显不同,等等。此外,隔代遗传一词还意味着,隔代遗传者的心理就是原始人或野蛮人的心理,他们是在生物学上倒退到早期进化阶段的人,他们的行为必然与近代文明社会的规则和预期相反。龙勃罗梭认为,隔代遗传者在感觉和功能特征上,与一般人相反,左侧比右侧更加敏感,对疼痛和触摸的感受性比正常人低,视力一般比普通人更敏锐,听觉、嗅觉和味觉一般低于平均敏锐度。在感情上,极少体验到自然感情,表现出对动物和陌生人的过分喜爱,往往用虚荣心、冲动性、复仇心和放荡性等激情代替家庭和社会感情。在道德感上,明显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在心理特征上,很少有悔恨和自责,不能区别美德与邪恶,夸耀自己的堕落行为,很容易受到诱惑,很有可能出卖和背叛他们的同谋和朋友,冲动性是天生犯罪人所具有的、几乎是病态的特征,他们不可能感觉到痛苦,对别人遭受的痛苦也漠不关心,赌博冒险的欲望相当强烈,缺乏小心谨慎和深思远虑,他们往往草率鲁莽。在龙勃罗梭看来,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祖先身上有病的身体成分通过隔代遗传给后代,使后代退化(degeneration)成为介于现代人与现代人的原始祖先的独立物种。这一独立物种会表现出原始人所具有的最初的身体和心理特征,产生原始人或野蛮人类似的行为,这类行为在文明社会就成为犯罪。龙勃罗梭称其为智人犯罪人(Homo delinquent)。在解剖了383名意大利犯罪人的颅骨之后,龙勃罗梭发现,210名犯罪人都有所发现的那些异常特征,而43%的犯罪人则具有5种或更多的异常特征。因此,龙勃罗梭认为有5种或更多的异常特征就可以表明该犯罪人是一个天生犯罪人。天生犯罪人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所以,犯罪人是一种自出生时起就具有犯罪性的人,他们的犯罪性是与生俱来的,是由他们的异常的生物特征决定的——犯罪人就是生来就会犯罪的人。

后来,龙勃罗梭对自己的观点不断进行修改和补充,提出气温、社会的文明程度、人口过剩、新闻媒介、生活状况、酗酒、吸烟、教育、经济条件、宗教、家庭出身、交往、战争、模仿、监狱生活、移民、职业等因素都对犯罪有影响。在此基础上,他把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激情犯罪人、精神病型犯罪人、偶发型犯罪人四种,并不断修正天生犯罪人在所有的犯罪人之中的比例。在龙勃罗梭的早期学说中,龙勃罗梭几乎将所有的犯罪人都归入天生犯罪人之中(占65%~70%)。后来,由于龙勃罗梭对隔代遗传之外的其他犯罪原因的认识和重视,天生犯罪人所占的比例逐渐下降(50%~60%)。在《犯罪人论》第5版第2卷中,龙勃罗梭认为,天生犯罪人占所有犯罪人的40%。在《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一书中,龙勃罗梭将这个比例再降为33%,[13]并且声明生物学的退化规律不适用于纯粹的“违法者”。

龙勃罗梭通过对犯罪人的犯因性特征进行经验观察来研究犯罪,并在人的遗传性基础上发展了犯罪学理论。这一观点在当时的意大利引起了不小的影响,他本人也拥有大量的拥趸,后来形成了犯罪学中的意大利学派。但是这种理论引发的震动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许多犯罪学家不断试图对龙勃罗梭的观点进行验证。在1913年,查尔斯·格林发表了一部相当具有影响力的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格林提供了他对英国罪犯与非罪犯的生理测量数据的对比结果,并指出他的研究结果与龙勃罗梭不同,并未发现罪犯与普通人在生理特征上具有显著差异。[14]

当然,这些争议来自于龙勃罗梭的方法上的不足。首先,在开始有意识地观察犯罪现象时,直观的感受就是犯罪人相较大多数未犯罪者而言,是少数的特殊个体。在寻找特殊性时,相貌及心理上的偏差会首先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例如,古希腊苏格拉底就认为“凡面黑者,大都有为恶的倾向”。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人头盖骨的形状与正常人不同。还有,在面相学者拉法特看来,没有胡须的男人或有胡须的女人、狡猾的眼神、薄弱的下颚及傲慢的鼻子等生理特征,是犯罪倾向的重要指标。但是这种去试图寻找犯罪人不同于正常人之处的先入为主的研究思路,前提就隐含着放大犯罪人的比例和个别特征的危险。

其次,龙勃罗梭为了使自己的研究更具有科学性,采用了当时最新最科学的统计学研究方法。1827年法国公布了第一个国家级的犯罪统计后,1831年比利时天文学家阿道夫·凯特勒运用社会测量的方法做出了一项涵盖法国部分地区、比利时和荷兰的研究,从此统计学方法在犯罪学研究中逐渐占据了不可动摇的地位。在当时龙勃罗梭努力像他所极为敬佩的比利时数学家凯特勒那样,采用统计材料揭示大量现象中的平均数规律。比如他在说明遗传对犯罪的影响时引用了一份统计资料:在接受调查的104名罪犯中有16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有精神病,24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曾犯过罪,55人父母或兄弟姊妹有酗酒、卖淫等恶习。对此,黄风教授认为:“不管龙勃罗梭的主观意图如何,他的研究方法客观上告诉人们,关于遗传与犯罪联系的假说,并不是适用一切情况的动力学规律,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作用的统计学规律,这一规律不能完全决定个别现象的命运。接受调查的104名犯罪中的各个成员虽然同整体一起在龙勃罗梭关于遗传与犯罪联系的假说中表现着统计学规律,但他们各自的犯罪行为还表现其他规律的作用。”[15]可见,这些数据既可以解读为遗传对于犯罪具有强有力的影响,也可以解读为遗传对于犯罪的影响并不是绝对的、单一的。在缺少客观对比组的情况下,对于数据的解读受研究者主观倾向的影响很大。放大犯罪人的比例和个别特征的危险,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反而表现出了似乎是不可置疑的确定性。

再次,为了防止统计数字沦为“数学游戏”,就要提高研究的信度和效度。在研究策略和具体方法选择上,需要搜集能够反映真实世界的数据。在龙勃罗梭的研究中,搜集数据的具体方式,如抽样,不具有代表性,导致了其统计数字的真实性不足,不具有典型性,这就导致了其研究结论的可验证性不强。(www.xing528.com)

在今天看来,龙勃罗梭的观点过于简单化甚至是错误的。他将犯罪人与其他人进行区别的做法,可以视为人类类型学的尝试。在任何研究的早期,类型学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16]他的研究是影响深远的。他研究人格对于犯罪的影响,并从隔代遗传和返祖现象的角度进行解释,不仅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视角,而且激发了大量对于犯罪人格的研究。从这个角度而言,他的理论与犯罪研究的社会理论不相上下。Abrahamsen就认为,龙勃罗梭的研究为犯罪人格的研究铺平了道路。[17]在当今,很多临床的、心理的和精神病学的分析报告中所显示的人格特征,与龙勃罗梭的发现有很多相似之处,区别只是在于,当代的研究结果表述更加精炼、结论更加复杂。

龙勃罗梭的理论贡献还在于:首先,他对于人格的理解超越了刑事古典学派对于人格的理解。西方现代犯罪和刑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是古典学派的理论。古典学派的重要观点在于犯罪是对自由意志的一种否定,其方法论的特点是古典的哲学[18]犯罪古典学派认为,人犯罪的原因就在于人本身,即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但它无法解释为什么具有同样本性的人对同样的事物会做出不同的抉择。古典学派至少忽视了两点:第一,处于不同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地位的人对同一事物的利弊得失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受到不同的压力和刺激;第二,具有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素质的人对于同样的压力和刺激也会做出不同的反应。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犯罪中所占有的优势比例就是对人格因素同犯罪间联系的证明。[19]龙勃罗梭所注意的正是这种联系。龙勃罗梭没有将人的抽象本性作为理论的当然前提,不认为犯罪是无差别的抽象人格在同样的欲望支配下进行功利计算而作的必然选择;也没有完全采取个案观察的方法,认为对单个对象的观察和实验的结论能够解释一切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动力原因。相反,他力图在人格所表征出来的一切生理、心理、家庭、社会因素中寻找犯罪的原因。

其次,龙勃罗梭采取的研究方法是当时最为先进的,而且他力图有机结合这些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的先进方法来解释人格与犯罪的关系。在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层面,他借用了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以确认人与动物的历史连续性,试图跨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层面,他以亲身调查研究的方式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大量的统计数据,并用统计学的方法加以处理。这种建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归纳方法与长久以来犯罪古典学派以逻辑推理为基础的演绎法的挑战,是犯罪学研究方法上值得关注的一次创新。可以说,龙勃罗梭的研究是跨越了生理学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研究的综合性研究。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心理学、社会学尚未充分发展的时期,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研究实在是对犯罪的心理、生理及社会因素研究的先声。所以,一般认为,龙勃罗梭开辟了现代犯罪学,他的犯罪人论是对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的一种否定或者发展。[20]

当然,就如同自然科学研究是从宗教和魔术中逐步剥离出的过程一样,从人类科学史的发展脉络考察,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和犯罪学几乎是同源的,都源自于18世纪和19世纪欧洲社会科学从哲学研究中解放出来的过程。在思想上都可以追溯到达尔文、孔德斯宾塞。在研究方法上,都力图采用系统的经验观察、统计等新兴的科学方法。在早期,这些新兴学科之间很难作出明确区分。只有在社会科学的研究视野不断拓展,研究领域不断深入,研究范式逐渐系统化、固定化之后,才形成了越来越多的学科体系。在学科体系刚刚萌发的最初,心理学家和犯罪学家关注的焦点主要在个体身上,并应用了人类学、生理学、社会学、精神分析学等方法来解释犯罪行为。或者更为准确地说,这些研究者在当时并不把自己的研究视为某一特定学科的研究成果,而且在犯罪学史或心理学史研究中,他们也被不同学科均视为代表人物。可以说,此时的犯罪学和心理学本身即是交叉、相融的。

龙勃罗梭的事业和他的“原因科学”还有许多残留的影响。其他建立在与个体有关的假设或犯罪原因假设上的研究贯穿了整个20世纪并延续到现在,产生了许多形式。如Sheldon和Eleanor Glueck最早作出了试图建立一种解释青少年犯罪成因的多因素路径的努力。在他们进行的500个青少年惯犯与500个同龄的没有犯罪的青少年的比较中,智力、民族和种族出身、邻居,他们强调生理的,尤其是体育体质的身体类型(肌肉发达的、运动、运动员型的、骨架大的)是青少年犯罪倾向的迹象。[21]谢尔登等人基于人体构造和犯罪人累犯倾向之间联系的观点对体型分类的运用和对“犯罪基因”的研究现在看来是完全不足信的。20世纪科学家发现了染色体,随之Witen等人发现具有XXY染色体的男性更容易卷入犯罪行为(当然,在目前人们更愿意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具有XXY染色体的男性并非比其他人更容易犯罪,而是由于他们的智力低于平均水平,更容易被发现和逮捕,所以在监狱、感化院里他们所占的人口比例更高)。很多心理学家假设犯罪型精神病态也许存在着左、右脑功能在协调上的异常。左脑通常以一种分析性的、序列性的方式处理信息,如语言功能由左脑负责,右脑以一种看起来全面的、整体的方式处理信息,如对人脸的识别就需要由右脑完成。在处理情绪上,右脑对于理解和交流情绪更为重要,而左脑可能更多地与自我抑制相关。临床上确定的很多精神病态者表现得非常善于社交,他们的外表富有魅力,做事风格大胆,谈吐风趣,看起来很聪明,但是他们对他人的情感和情绪反应水平较低,并且常常表现出缺乏道德标准或者理解他人感受的能力的欠缺,在很多行为上表现出缺乏理性的特点。一部分假设是通过对左利手的研究体现出来的。有些研究者曾认为左利手可能是左脑机能障碍的指征之一,并预测在罪犯中左利手的比例超过在正常人群中的比例。遗憾的是,对此的研究结果差异较大。如Fitzhugh在1973年指出,有1/3的少年犯是左利手。Andrew在1978指出1/5的成人男性罪犯习惯用左手。但Andrew在1980年又指出,左利手者的暴力倾向似乎比右利手者要小。Nachshan和Denno在对1066名黑人小孩进行研究后发现,非罪犯的左利手发生率显著高于罪犯。因为他们所使用的样本、样本成分的定义、获取和分析数据的步骤和方法都不具有可比性,所以目前这一假设还需要更多的研究支持。[22]至于暴力犯罪人脑部畸形的假设,目前正通过运用神经成像技术进行探测以获得大脑损伤可能导致犯罪的证据,但是在结论上却是最不确定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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