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历史上出现的诸多犯罪学理论,因为研究主题、关注焦点、提炼问题和解释路径等方面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这些理论出现的时代不同、关注的问题不同、看待的视角不同、对犯罪人和人类的理论假设不同、研究方法不同、解决问题的路径不同、对策建议、应用价值和效果也不同。这使得对这些理论和其研究者进行流派划分显得异常困难,更使得犯罪学理论整合显得几乎不可能。
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对这些理论进行划分。按照研究方法和研究焦点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学研究取向的犯罪学、心理学研究取向的犯罪学和精神病学取向的犯罪学。社会学研究取向的犯罪学采取社会学研究方法,聚焦于群体和社会是怎样影响犯罪行为的,考察人口统计学及团体变量与犯罪的关系。心理学研究取向的犯罪学聚焦于个体的犯罪行为,是关于犯罪的行为和心理过程的科学。当代的精神病学取向的犯罪学考察行为的心理、生理因素与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传统的精神病学取向的犯罪学则是寻求犯罪行为的潜意识和生理决定因素。[1]
按照Bartol的观点,还可以按照研究者对人性持有的基本假设对犯罪学进行分类。一般认为,对于人性本善或是人性本恶、人性不善不恶的哲学前提,构成了犯罪学者不自觉的研究基础。以20世纪美国三大犯罪学理论——紧张理论、差异交往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为例,它们分别反映了研究者所持的不同人性观前提。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罗伯特·金·莫顿所提出的紧张理论,又称文化失范理论。认为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定了一些值得追求的价值目标。[2]例如美国的价值主题就是强调金钱成功。成功可以用金钱数量和拥有的物质财富来衡量。并且在美国文化中,应当用来获取财富的制度性手段是“中产阶级的价值观”,例如艰苦工作、诚实守信、接受教育和支配欲望。在美国文化中,鼓励每一个人相信,就像任何人一样,每个人都有获得成功的权利,只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每个人都会实现自己的目标。但是,不是所有人都能达到这种文化目标。美国文化在所有阶级结构中都是相对一致的。所以每个人都受到文化结构所带来的财富目标的相同压力。由于文化社会结构并不能为每个人提供实现目标的手段,结果个人就会感到紧张。如果用合法手段实现这些目的的努力受到阻碍,人们就可能会尝试用各种非法手段实现这些目标。下层社会阶级的成员由于缺乏在广泛的社会中获得经济奖赏的能力,因而会把自己的努力转向犯罪活动,把犯罪作为获得这些回报的一种手段。[3]可见,紧张理论的人性观前提是人性本善,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受到社会价值和社会态度的强烈影响。社会控制理论则认为,犯罪人是社会中的少数,因此犯罪学的关键问题不是“人为什么犯罪”,而是“大多数人为什么不实施犯罪”?赫希在1969年出版的《青少年犯罪原因论》一书中,提出了一种观点:“我们都是动物,因此所有人天生就可能犯罪。”[4]社会控制理论主张当约束个体的社会化机制减弱或者根本不存在时,犯罪就会发生。埃克斯将这些约束个体犯罪倾向的社会联系(social bond)分为四种:依附(attachment):与父母、朋辈及学校的连结,当个人对这些事物的依附程度较高,会受彼此共有的规范所约束,他们犯罪的机会便较少;奉献(commitment):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愿意对事情作出承担及努力,当个人的奉献程度较高,他们犯罪的机会便较少,因为其会考虑由此而引起的代价;参与(involvement):个人对非违法行为的投入时间,当个人投入于非违法行为的时间较多,个人便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从事犯罪活动;信念(belief):相信社会公民共享的价值观及道德标准,健全信念能强化个人的自我控制力,减少犯罪的机会。[5]可见社会控制理论的人性观前提是人性本恶,这种内在的反社会的犯罪倾向必须由社会加以控制。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提出的差异交往理论则认为,每个人对外在经验联结(association)的方式不同,当习得在特定情境中倾向犯罪的“定义”多于不犯罪的“定义”时,便较可能在此情境中做出犯罪行为。主要观点包括:犯罪行为是学习来的。犯罪行为和其他任何行为的学习机制相同。学习发生在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中。大多数的学习发生在个人亲近的亲人、朋友互动中。各种接触因频率、持久性、优先性与对个人的意义不同,导致学习的强度不同。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犯罪技巧、动机、合理化思考、态度等。犯罪的动机和驱力来自于个人学习到对法律和犯罪好坏的“定义”(definitions)多寡而得。若个人学习到支持违法的“定义”多过反对违法的“定义”,就会有较高犯罪可能。[6]可见,差异交往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是中性的,犯罪是通过学习而习得的。加拿大当代的犯罪心理学权威著作如此评价萨瑟兰的差别接触理论:“这个人提出了曾是犯罪心理学史上最有力的理论,但也正是这个人,促成了主流犯罪学走上反心理学的社会学派。”[7]
值得关注的是英国犯罪学家马吉尔的分类:“看似不同的犯罪学理论实际上是因为它们从不同的描述水平来检验犯罪问题。犯罪学理论领域可以被描述为关于理解犯罪行为的各种理论的五个离散但相互连接的水平。广义地说,这些理论涉及了从大规模的宏观社会水平到微观的个体水平。”马吉尔借用生物学的说法,使用了复合显微镜的比喻,认为这些犯罪学理论是一系列日益增多的、更有效的、用来观察犯罪的“透镜”。[8]第一级透镜的描述焦点或分析单元是社会,包括冲突理论、张力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女权主义理论;第二级透镜的描述焦点或分析单元是局部范围或者社区,包括环境论、差别机会理论;第三级透镜的描述焦点或分析单元是最近的社会群体,包括亚文化不良行为理论、差别交往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第四级透镜的描述焦点或分析单元是社会,包括日常行为理论、理性选择理论;第五级透镜的描述焦点或分析单元是个体犯罪者,包括中立化理论、心理控制理论和认知社会学习理论。[9]透镜对于观察者很有必要,观察者必须明确自己的视阈和观察的维度,因为只有在确定的范围内才能够发现显著、进行比较。但是,任何通过透镜的观察都是管中窥天,当人为地限制了观察视阈之后,任何结论也只有在这个固定的范围内有效。而且,随着逐渐旋转透镜,视阈在不断地转换,虽然观察对象还在那里并没有变化,但是呈现出来的景象却可能完全不同。对于研究者来说,他想看到什么,就会选择什么样的透镜,选择了什么样的透镜,实际上也就决定了他将看到什么。
犯罪研究是人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因此犯罪理论既是对犯罪现象本身的追问,也是研究主体对于犯罪现象追问(认识)过程的结果。犯罪理论作为系统化的、深入的对犯罪现象认识的知识体系,离不开对两个问题的理解,而对这两个问题的理解,也决定着一种犯罪理论的结论和应用前景。第一个问题是犯罪学的本体论追问。所有的犯罪研究肇始于一个源自人类最天真的好奇心的疑问: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也是犯罪学的核心问题。第二个问题是犯罪学的认识论追问,如何从已知之罪来认识未知之罪?犯罪暗数是一个谜一样的存在。基于诸多理由,我们似乎可以充分地相信除了那些被感知、被记录的犯罪之外,还存在着许多没有被记录、甚至没有被感知的犯罪。那些犯罪暗数构成了海平面下的巨大冰山。但是,被感知的犯罪是实实在在存在的,那些没有被感知的犯罪如何“向我们”证明它们的存在?我们如何去寻找到那些在我们认识之外的未知“犯罪”?如果存在着与已知犯罪相比数量巨大的未知犯罪,那么犯罪的整个图景将发生何种改变?如果存在着与已知犯罪人相比数量巨大的未知犯罪人,那么犯罪人的整个群体与普通人相比有何不同?有些研究者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也有些研究者没有认识到。虽然在犯罪统计方法方面已经发展出社会调查、参与观察、生活史与个案研究、非干扰式测量、二次分析、元分析等多种技术和自我报告、被害研究等多种方法,但是随着对未记录犯罪和未报告犯罪的逐步呈现,这个原来只是潜伏着的未感知犯罪的梦魇好像更加严重了,越是走近未感知犯罪,越是觉得它大得超乎原来的想象。对已感知犯罪和未感知犯罪的理解构成了研究者对于犯罪现象的整个认识图景,而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却是基于研究者的假设与想象。可以想见,研究者对于未感知犯罪的态度与设想,决定了他“拼凑”出来的犯罪图景。或者说,研究者对于已感知犯罪和未感知犯罪的掌握,只是在逐渐呈现出整个犯罪图景这个巨大拼图的某一部分。而读者所看到的部分,可能是混合了真实拼图部分和研究者阶段性构想的结果。已感知犯罪构成了研究者的认识起点,而对于未感知犯罪的设想则决定了研究者的视野,二者决定了研究者的研究方法,决定了研究者对于犯罪原因的理解,也决定了研究者对于犯罪本质和犯罪定义的理解。所以,萨瑟兰为我们“呈现”出了那些隐藏着的白领犯罪,而赫希则将犯罪理解为日常生活中那些随时可能发生的普通行为。从“犯罪定义——犯罪分类——犯罪描述——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的本体论的逻辑展开,其实如果不考虑写作活动中事后的、人为的割裂,其实早已先在地决定于研究者的认识论立场。还是那句话:“想看到什么,就会选择什么样的透镜,选择了什么样的透镜,实际上也就决定了将看到什么。”
犯罪肯定是人的行为,在文明社会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面对人已经犯的罪,或者说犯了罪的人这一已然现象时,如何寻找“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问题的答案,则受制于研究者的认识,或者说,体现了研究者的学术品味。在早期研究者那里,在面对邪恶的、做出超乎人类想象罪行的犯罪人形象时,这个问题直观、简单、不自觉地在认识论层面反映成了——“犯罪的人与其他人有什么不同?”正如天才的法医龙勃罗梭注视着维莱拉的头颅时所发现的那样。随后,这个问题又偷偷地转化成了“犯罪人具有哪些特征?”“具有哪些特征的人会/更可能犯罪?”正如后来的人格学家艾森克所致力研究的方向。直至现在,很多心理学家仍然在努力测量出犯罪人与普通人在智力、染色体、体型等生理和心理方面在某些特征上的不同。除了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也在努力测量出具有哪些社会化特征的人更有可能犯罪。他们寻找到的维度包括家庭、教育、群体、文化、性别等。还有一类属于纵向研究,通过研究犯罪人的生命历程,试图寻找犯罪人生涯中的发展性因素。强调“犯罪的人与其他人有什么不同?”与“具有哪些特征的人会/更可能犯罪?”是将目光集中于“犯了罪的人”,这些研究在思维过程中统一的倾向是,它们研究的对象是已犯罪之人,意图通过找出已犯罪之人与普通人的本质不同来对犯罪作出预测。但是问题在于,他们忽视了犯罪暗数的存在——已犯罪之人真的能够代表全部犯罪群体吗?已犯罪之人与未犯罪之人真的存在“本质”区别吗?所以这种研究进路很容易坠入决定论的泥沼,忽视了人对于生理、心理、家庭、教育等因素既具有依赖性也具有超越性——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那么在研究方向上可能出现两种极端的结果:或者导致反映犯罪“风险”概率时,由于存在多个预测指数,综合后的模型结论过于不确定而完全不具有预测性,或者完全忽视个体的人的因素,过于僵硬而成为完全的决定论。正如凯特勒所宣称却不断受到诟病的,根据一个地区的经济指标“能够提前计算出多少人的手会因同胞的血而被污染,有多少伪造者,有多少人被监禁”。[10](www.xing528.com)
另一些研究者在寻找“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问题的答案时,聪明地问自己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有的人不会犯罪?”从这一思路出发,他们走向了不同的结论。应该承认,不同的研究者看到的答案是不同的,贝卡利亚看到了趋利避苦的简单选择,赫希看到了控制,克拉克看到了理性选择,托比看到了遵从风险,马茨阿看到了犯罪的漂移。但是他们都将犯罪的人视为同普通人一样的人,或者更准确地说,“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罪犯”,因为每个人都具有趋利避苦的本能,或犯罪倾向、犯因性,犯罪的人与没有犯罪的人相比,他们只是获得了更多的犯罪机会。这种观点通常会更多地向人之外的因素寻找预防措施,包括刑罚的严厉性、情境、日常活动等。这种思路相对于第一种直观反映型的认识来说,是聪明的,因为它已经进入了反思和想象的维度,从而在刑事政策的应用上更加受到欢迎,某些理论也确实取得了更加有效的预防效果。但是,这种观点在追问“为什么有的人不会犯罪?”时,其实已经将“人都是可能犯罪的”作为不自觉的前提了。确实可以看到,他们的经验研究和论证中,没有从那些已经发生的、严重的犯罪开始,而是往往从“青少年2美元以下的盗窃”、日常生活中顺手牵羊式的劫掠开始论证自己的理论前提,或者如贝卡利亚那样只是单纯的理论思辨。而这些行为能否被一般性地认为是犯罪,也是有争议的。如果我们继续追问:“人都是可能犯罪的”吗?那么结论无疑是,这首先取决于我们对犯罪的界定,犯罪应该被界定为人类社会中那些极其严重的行为,还是诸如超速驾驶一类的常见的生活行为。这还取决于我们对待犯罪的态度,犯罪将被作为一种惩戒、剥夺来对待还是作为提示、纠正来对待。其次,这也取决于我们对待人的态度,是将人视为绝对不应该犯罪的人,还是将其视为可以犯罪的人。最后,这还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可能性,没有犯罪的人是该被看作他因为种种原因还没有犯罪,还是仅仅是没犯罪。显然,从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制定一般的刑事政策还是对特定地区、特定人群的具体刑事政策,从不同的实用主义立场出发,会有不同的答案。至于犯罪暗数问题,在这些理论中其实并不是一个问题,他们正是从“犯罪暗数”出发,推导出“人都有犯罪性”的结论。在这里,犯罪暗数和犯罪人、普通人之间,其实可以画上等号——唯一的区别只是有没有被发现和被记录。
另一种研究者将目光聚焦于犯罪行为本身,将犯罪视为打上了人烙印的社会事件,从而向人的存在方式、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互动中寻找犯罪原因。这些研究由于关注焦点不同,所以形成了蔚为大观的诸多理论。这些理论可以大致分为如下的研究主题:第一,犯罪的内部过程,人犯罪时在想些什么?对此的回答,构成了犯罪心理学的主体部分。第二,犯罪的外部过程,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根据对待犯罪或者人的态度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似乎将犯罪视为在具体的人的行为之外独立存在的东西,试图去寻找人对于犯罪的获得性,这种获得包括遗传和社会学习两个方面。第二类,将犯罪视为人的主动活动,去追问“人若犯罪,需要什么?”但是这种主动性是需要打上引号的,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具有犯罪性,也不是每一个人都在时刻寻找犯罪机会。将犯罪理解为人的主动活动与将人理解为时刻主动寻找犯罪机会的人之间,显然后者误解了人的主动性。第三类,将犯罪视为主体不断介入、互动并赋予社会意义的事件。根据观察视角不同,有强调情境作用的环境预防论,也有强调被害人作用的被害研究,有强调法律运行的标签理论、犯罪价值论等,有研究扩展中的城市随时间演变的模型的人类生态学研究,有从性别、语言等角度对现有犯罪状况进行解构的后现代主义研究,也有对于犯罪研究资料进行二次研究的元分析。我们一旦将目光集中于犯罪行为本身,就会发现犯罪实际上是一个不同主体赋予不同意义的事件,从犯罪人、被害人、整体社会、统治功能、主流文化与亚文化、男权与女权、语言表达与语言解构、观察者与研究者的不同眼光看去,结论可能差异甚大,而这些角度都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人的犯罪行为。
以上三种分类是从犯罪研究的认识论角度进行的基本分类。不同的研究者和理论其实可能在不同的研究阶段和不同研究主题、研究结论上被分别归入以上几类,单纯地只能被归入其中一类的情况是很少的。这也是目前犯罪学研究之所以庞杂而难以整合的原因之一——所有的人都在试图拼出犯罪这个巨大的拼图,但是在不同部分可能采用了多种方法。
根据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功能进行整合,那么可以将犯罪学理论体系大致划分为:一、犯罪人差异测量与描述部分;二、犯罪过程描述部分,包括犯罪内部过程描述、犯罪情境互动描述、犯罪人类生态学描述;三、犯罪原因部分,包括犯罪观念获得、犯罪需要现实化和抑制因素、犯罪认定。出于实用的目的,可以将上述在前提上互相冲突的理论整合入这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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