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产生的一种用地方式,理解此定义应把握以下几点: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统称为“转让”,如《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0年5月19日实施、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出让和转让条例》)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不同,其首次从立法上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予以规定。这说明我国从法律上确认并开始规范土地使用权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质的区别。相同之处表现为二者都是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区别在于出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别规定,出让方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它是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对转让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没有特殊规定,它是在土地二级市场中所发生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
2.出让的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它是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之一。广义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幅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它表现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本章是从广义上论述土地使用权的。我国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问题在《房地产法》中有明确规定,该法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条规定清楚地表明了出让的标的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www.xing528.com)
3.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是让渡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影响或改变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是土地的所有者,即国家,称之为出让方;另一方当事人是土地使用者,称之为受让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者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出让金,只是获得了对该幅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而非取得所有权。可见,出让行为并不影响或改变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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