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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及公共利益界定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法律对这一概念在不同时期的表述方式不同,《土地管理法》经过了由“概括式”向“列举式”逐步演变的过程。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仅在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中,把公共利益与国家建设等同起来,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及公共利益界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才能征收土地,这是世界各国或地区法律所规定的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之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何谓公共利益?我国法律对这一概念在不同时期的表述方式(立法模式)不同,《土地管理法》经过了由“概括式”向“列举式”逐步演变的过程。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仅在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中,把公共利益与国家建设等同起来,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章规定办理”。何谓国家建设?人们对此的理解有所不同,有人认为应以投资主体来确定,即凡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就是国家建设,否则就不是国家建设。笔者认为,1986年《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国家建设,应依该法第22条来进行判断,即凡属下列情形之一,均为国家建设:①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②各级人民政府准许建设的项目。不应以投资主体作为认定是否为国家建设的条件或标准。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章把“国家建设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即合并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的“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但仍没有明确何为“公共目的”。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采用了“列举+概括”的方式,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该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⑥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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