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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房地产法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季夏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重视土地征用[1]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土地征用法律和法规。这一办法对土地征用的原则、补偿标准、劳动力安置以及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程序作了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作了第二次修正,主要是区分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将第2条第4款改为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征收或征用,并将原集体土地征用改为土地征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重视土地征用[1]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土地征用法律和法规。1949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处理无主土地暂行办法》,该办法首先使用了“土地征用”这个词。1950年11月21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中,不仅使用了“土地征用”一词,而且比较准确地表述了这一词的含义。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这一办法对土地征用的原则、补偿标准、劳动力安置以及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程序作了规定。该办法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土地征用法。1954年《宪法》对土地征用也作了规定。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状况对《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作了修改,并于1958年1月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办法明确了土地征用的对象不仅包括私有土地,还包括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土地。20世纪60年代,国家根据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对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等问题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1982年,针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国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各地也先后出台了实施细则。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四章和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五章专门对国家建设用地作了规定,从而把国家征用土地行为纳入到《土地管理法》的轨道。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区分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不同含义,突出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所反映的不同的财产关系,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市场的发展趋势。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作了第二次修正,主要是区分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将第2条第4款改为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征收或征用,并将原集体土地征用改为土地征收。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是缩小了土地征收的范围,明确可以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六种情形,并规范了土地征收的程序。两次修法使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法律制度上显得更加完善。(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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