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各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要岗位应制定详细完整的工作手册并适时更新。对相关人员应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
(一)验证个人信息,包括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和专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二)审核信息科技员工的道德品行,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
(三)确保员工了解、遵守信息科技策略、指导原则、信息保密、授权使用信息系统、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和流程等要求,并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
(四)评估关键岗位信息科技员工流失带来的风险,做好安排候补员工和岗位接替计划等防范措施;在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后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
(一)信息分级与保护。
(二)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三)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
(四)访问控制。
(五)物理安全。
(六)人员安全。
(七)业务连续性计划与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需资源的优先级别(包括外包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应包括:
(一)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定期进行更新和公示。
(二)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详细和独立的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建立适当的控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平衡风险;定义每个业务级别的控制内容,包括:
1.最高权限用户的审查。
2.控制对数据和系统的物理和逻辑访问。
3.访问授权以“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为原则。
4.审批和授权。
5.验证和调节。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职能。该职能应包括建立信息安全计划和保持长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全体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就安全问题向其他部门提供建议,并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本银行信息安全评估报告。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应包括信息安全标准、策略、实施计划和持续维护计划。
信息安全策略应涉及以下领域:
(一)安全制度管理。
(二)信息安全组织管理。
(三)资产管理。
(四)人员安全管理。
(五)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
(六)通信与运营管理。
(七)访问控制管理。
(八)系统开发与维护管理。
(九)信息安全事故管理。
(十)业务连续性管理。
(十一)合规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管理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的流程。用户对数据和系统的访问必须选择与信息访问级别相匹配的认证机制,并且确保其在信息系统内的活动只限于相关业务能合法开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用户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或离开商业银行时,应在系统中及时检查、更新或注销用户身份。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设立物理安全保护区域,包括计算机中心或数据中心、存储机密信息或放置网络设备等重要信息科技设备的区域,明确相应的职责,采取必要的预防、检测和恢复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信息安全级别,将网络划分为不同的逻辑安全域(以下简称为域)。应该对下列安全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安全级别定义和评估结果实施有效的安全控制,如对每个域和整个网络进行物理或逻辑分区、实现网络内容过滤、逻辑访问控制、传输加密、网络监控、记录活动日志等。
(一)域内应用程序和用户组的重要程度。
(二)各种通讯渠道进入域的访问点。
(三)域内配置的网络设备和应用程序使用的网络协议和端口。
(四)性能要求或标准。
(五)域的性质,如生产域或测试域、内部域或外部域。
(六)不同域之间的连通性。
(七)域的可信程度。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系统软件的安全:
(一)制定每种类型操作系统的基本安全要求,确保所有系统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二)明确定义包括终端用户、系统开发人员、系统测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和用户管理员等不同用户组的访问权限。
(三)制定最高权限系统账户的审批、验证和监控流程,并确保最高权限用户的操作日志被记录和监察。
(四)要求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可用的安全补丁,并报告补丁管理状态。
(五)在系统日志中记录不成功的登录、重要系统文件的访问、对用户账户的修改等有关重要事项,手动或自动监控系统出现的任何异常事件,定期汇报监控情况。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明确定义终端用户和信息科技技术人员在信息系统安全中的角色和职责。
(二)针对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采取有效的身份验证方法。
(三)加强职责划分,对关键或敏感岗位进行双重控制。(www.xing528.com)
(四)在关键的接合点进行输入验证或输出核对。
(五)采取安全的方式处理保密信息的输入和输出,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盗取、篡改。
(六)确保系统按预先定义的方式处理例外情况,当系统被迫终止时向用户提供必要信息。
(七)以书面或电子格式保存审计痕迹。
(八)要求用户管理员监控和审查未成功的登录和用户账户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策略和流程,管理所有生产系统的活动日志,以支持有效的审核、安全取证分析和预防欺诈。日志可以在软件的不同层次、不同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上完成,日志划分为两大类:
(一)交易日志。交易日志由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产生,内容包括用户登录尝试、数据修改、错误信息等。交易日志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要求予以保存。
(二)系统日志。系统日志由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和路由器等生成,内容包括管理登录尝试、系统事件、网络事件、错误信息等。系统日志保存期限按系统的风险等级确定,但不能少于一年。
商业银行应保证交易日志和系统日志中包含足够的内容,以便完成有效的内部控制、解决系统故障和满足审计需要;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所有日志同步计时,并确保其完整性。在例外情况发生后应及时复查系统日志。交易日志或系统日志的复查频率和保存周期应由信息科技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决定,并报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加密技术,防范涉密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出现泄露或被篡改的风险,并建立密码设备管理制度,以确保:
(一)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加密技术和加密设备。
(二)管理、使用密码设备的员工经过专业培训和严格审查。
(三)加密强度满足信息机密性的要求。
(四)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管理流程,尤其是密钥和证书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切实有效的系统,确保所有终端用户设备的安全,并定期对所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台式个人计算机(PC)、便携式计算机、柜员终端、自动柜员机(ATM)、存折打印机、读卡器、销售终端(POS)和个人数字助理(PDA)等。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严格管理客户信息的采集、处理、存贮、传输、分发、备份、恢复、清理和销毁。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标准和流程,确保信息系统开发、测试、维护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选择数据中心的地理位置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威胁(如是否接近自然灾害多发区、危险或有害设施、繁忙或主要公路),采取物理控制措施,监控对信息处理设备运行构成威胁的环境状况,并防止因意外断电或供电干扰影响数据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第三方人员(如服务供应商)进入安全区域,如确需进入应得到适当的批准,其活动也应受到监控;针对长期或临时聘用的技术人员和承包商,尤其是从事敏感性技术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科技运行与系统开发和维护分离,确保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的岗位制约;对数据中心的岗位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存交易记录,采取必要的程序和技术,确保存档数据的完整性,满足安全保存和可恢复要求。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维护和适当的系统升级,以确保与技术相关服务的连续可用性,并完整保存记录(包括疑似和实际的故障、预防性和补救性维护记录),以确保有效维护设备和设施。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评估因意外事件导致其业务运行中断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包括评估可能由下述原因导致的破坏:
(一)内外部资源的故障或缺失(如人员、系统或其他资产)。
(二)信息丢失或受损。
(三)外部事件(如战争、地震或台风等)。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系统恢复和双机热备处理等措施降低业务中断的可能性,并通过应急安排和保险等方式降低影响。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维持其运营连续性策略的文档,并制定对策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沟通的计划。其中包括:
(一)规范的业务连续性计划,明确降低短期、中期和长期中断所造成影响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资源需求(如人员、系统和其他资产)以及获取资源的方式。
2.运行恢复的优先顺序。
3.与内部各部门及外部相关各方(尤其是监管机构、客户和媒体等)的沟通安排。
(二)更新实施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流程及相关联系信息。
(三)验证受中断影响的信息完整性的步骤。
(四)当商业银行的业务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对本条(一)到(三)进行审核并升级。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与外包服务商合同谈判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外包服务商的报告要求和谈判必要条件。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能执行足够的监督。
(三)通过界定信息所有权、签署保密协议和采取技术防护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和其他信息。
(四)担保和损失赔偿是否充足。
(五)外包服务商遵守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科技风险制度和流程的意愿及相关措施。
(六)外包服务商提供的业务连续性保障水平,以及提供相关专属资源的承诺。
(七)第三方供应商出现问题时,保证软件持续可用的相关措施。
(八)变更外包协议的流程,以及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选择变更或终止外包协议的条件,例如:
1.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变化。
2.商业银行或外包服务商的业务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外包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不充分,造成商业银行不能履行监督义务。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科技相关外包管理工作,确保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料等敏感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现本银行客户资料与外包服务商其他客户资料的有效隔离。
(二)按照“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对外包服务商相关人员授权。
(三)要求外包服务商保证其相关人员遵守保密规定。
(四)应将涉及本银行客户资料的外包作为重要外包,并告知相关客户。
(五)严格控制外包服务商再次对外转包,采取足够措施确保商业银行相关信息的安全。
(六)确保在中止外包协议时收回或销毁外包服务商保存的所有客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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