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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法规精粹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应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相结合。第十条安全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记录。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略)2.安全评估记分表(略)

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法规精粹

(2010年7月30日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银监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应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安全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营业场所安全;

(二)业务库安全;

(三)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

(四)运钞安全;

(五)消防安全;

(六)计算机安全;

(七)枪支弹药安全;

(八)案件防范;

(九)安全保卫基础工作。(www.xing528.com)

第六条 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

(一)询问被评估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了解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二)查阅、复制、调取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实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五)实地查看测试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六)突击检查和抽查;

(七)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安全评估方法。

第十条 安全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记录。必要时,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采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安全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时,不得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略)

2.安全评估记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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