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服务及房地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对其法律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房地产法应属经济法,理由是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服务及房地产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地产交易关系外,更重要的还有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关系,如规划、计划、价格、税收等调控关系。有人认为,房地产法应属行政法,理由在于:①房地产法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另一类是房地产交易关系。虽然房地产交易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但其交易过程始终含有国家的管理因素,如交易价格由国家定价或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②我国房地产开发、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统一由房地产法调整。还有人认为,房地产法应属民法,理由是房地产法所调整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服务及房地产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基本上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虽然有些社会关系是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但“管理”的含义仍属民事范畴。例如,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在房屋售后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产权管理主要是指产权登记行为,而登记行为是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行为。
笔者认为,在探讨房地产法的性质时,首先应当弄清楚在什么层面上、以什么为立足点,即从什么角度来研究房地产,是把房地产作为不动产,还是把房地产作为房地产业来研究。如果把房地产作为不动产来研究,房地产法的性质自然属于民法;若把房地产作为一个产业来研究,规范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即房地产法就具有经济法的性质。本教材是把房地产作为一个产业,研究国家如何调整该产业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并据此创立其理论体系。如前所述,房地产业的运行过程包括三个环节即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房地产法所调整的对象也就是在这三个环节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生产环节中发生的房地产开发关系,流通环节中发生的房地产交易关系和权属管理关系及中介服务关系,以及消费环节中发生的物业服务关系。当然房地产业在运行过程的某一环节中也发生一些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也运用民事方法对其予以调整,如房地产法中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规范。在房地产交易和确定法律主体时,适用房地产法有关规定的同时,也要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但我们不能因为调整房地产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中有民事法律规范或行政法律规范就认为调整房地产业的专门法就属于民法部门或者行政法部门。(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