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表述房地产法的定义和确定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种学说:
1.“房地产经济关系说”。该说认为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是房地产经济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1)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关系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结为一体的。具体而言,房地产调整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重要的经济关系:①土地利用管理关系;②土地财产关系:一是土地所有权关系,二是土地使用权关系;③土地利用规划关系;④城市房屋管理关系:包括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关系,房屋拆迁管理关系,房地产交易管理关系,房地产评估及鉴定等管理关系,物业管理、行为管理关系等;⑤房屋财产关系:包括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交易关系、房屋租赁关系、房屋继承关系、抵押关系、典当关系、相邻关系、公共关系、物业管理关系等;⑥涉外房地产管理关系和协作关系。[14]
(2)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房地产经济关系的理解可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房地产经济关系包括房地产产权、开发、经营、使用、交易、服务管理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关系;狭义上的房地产经济关系,可以理解为房地产产业法,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房地产法所调整的特定领域的房地产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理解,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按照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部门可分为以下三类:①房地产民事关系;②房地产行政关系;③房地产经济法律关系,包括土地管理法律关系、土地规划管理关系、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管理关系、房地产租赁收缴关系、房地产管理关系、涉外房地产关系等。[15](www.xing528.com)
2.“房地产关系说”。该说认为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是房地产关系。对于如何理解房地产关系又有如下观点:
(1)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调整的房地产关系可以分为民事性质的关系和行政管理性质的关系,具体包括:①土地、房屋财产关系;②土地使用和管理关系;③城市房屋开发经营关系;④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⑤城市物业管理关系。[16]
(2)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管理等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是房地产关系,包括房地产开发关系、房地产交易关系、房地产管理关系。[17]
(3)房地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房地产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房地产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调整房地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义的房地产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房地产法,是指以房地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学理和实践意义上的房地产法,一般指其广义含义。房地产法以房地产关系为调整对象,房地产关系是指以房地产为客体或联结因素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总和,可以将其归纳为房地产权属关系、房地产异动关系、房地产管理关系和房地产争讼关系四个方面。[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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