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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第4版》修订:地征收程序与规定的变化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地产法》第三版于2016年8月出版,重印了三次。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第三章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第二节和第四节进行了较大修改,在介绍我国以前土地征收(征用)程序的同时,增加了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明确了土地征收申请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是土地使用单位;阐明了土地征收申请审批的前置程序是土地征收申请人应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房地产法第4版》修订:地征收程序与规定的变化

房地产法》第三版于2016年8月出版,重印了三次。这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近几年来,我国有多部与房地产法相关的法律颁布或者被加以修改,如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同时,出台或修订了一些行政法规,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二是废止了一些与房地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三是房地产法理论研究也在不断产生新的成果,笔者对房地产法一些理论问题也有了新的认识。为了及时把这些信息反馈给读者,笔者对本教材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除对原版本查漏补缺外,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第一,更新了部分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教材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对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第七章房地产转让法律制度、第八章房屋租赁法律制度、第九章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第十章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第十一章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做了全面更新。

第二,补充完善了部分内容。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第三章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第二节和第四节进行了较大修改,在介绍我国以前土地征收(征用)程序的同时,增加了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明确了土地征收申请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是土地使用单位;阐明了土地征收申请审批的前置程序是土地征收申请人应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在第十章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一章重新撰写了两节内容,即第二节房地产登记程序的法律规定、第三节房地产权利登记的法律规定等。

第三,删掉了部分内容。鉴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首次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明确了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用“区片综合地价”代替了延用60多年的“按土地年产值倍数”确定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删去了原教材第三章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第四节中有关完善相关立法建议的内容,即“采取‘列举式’ 立法模式,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决定,删掉了第六章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第四节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内容、第十章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第二节土地登记和第三节房屋产权登记、第十四章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中的营业税部分等。(www.xing528.com)

最后,感谢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及编辑部同志的辛勤工作和支持帮助。

黄 河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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