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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和股票现货跨市场交易管理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美国的经验看,强化程序化交易账户监管是最基本的监管措施。并应加强与股票现货市场的联合监管,避免行为人借程序化交易之名规避法律限制,切实防范风险。显然,只要是借助计算机程序实施的,且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的交易,即可归入程序化交易,并由中金所对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实施备案管理。

股指期货和股票现货跨市场交易管理研究

期现套保、跨市风险管理、期现套利、组合保险交易策略皆可通过程序化交易的方式自动实现,为实施跨市交易账户的动态监管,防范程序化交易引致的系统风险,阻止行为人利用程序化交易实施操纵,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实施严格的程序化交易账户管理,具体做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深沪交易所与中金所应加强程序化交易账户的跨市监管。从美国的经验看,强化程序化交易账户监管是最基本的监管措施。早在1988年监管机构开始出台专门措施,NYSE就从此前的P(本金)、PR(自营)、A(代理)三类账户细分出D(会员指数套利)、C(会员其他自动交易)、J(个人指数套利)、K(个人自动交易)、U(其他机构指数套利)、Y(其他机构自动交易)6类账户,要求会员在DPTR中报告各账户的明细交易情况。最近NYSE开始考虑取消DPTR,代之以跟踪审计,其基础仍然是账户的分类管理。而与此相应的,CME也要求自动化交易单独注册TAG 50,本质也是保证对自动化交易进行专门的监管。当然,专户管理或独立注册的前提是界定自动化交易,而值得注意的是,NYSE和CME采取了不同定义。通过专户(注册)管理,美国监管机构获得了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的整体情况,包括市场总体情况、发展趋势,为研究程序化交易在各种情况下对市场的影响准备了基本资料。正是通过这些资料,美国监管机构才不断提升了对自动化交易的识别、评估、监管能力,并且在后来的监管中可以取消部分逐渐失去意义的监管措施(如延迟、终止自动化交易以及目前讨论的取消DPTR),并提出或完善其他有效的规定(如价格限制和此前不断修改DPTR报告规范)。总之,独立账户(或注册帐户)是其他监管措施的基础,有利于监管机构在市场发展阶段提前发现问题,保证其能够持续完善针对自动化交易的管理手段。

国内在程序化交易监管方面尚为空白,因此专户(注册)管理是实施各种监管的基础。并应加强与股票现货市场的联合监管,避免行为人借程序化交易之名规避法律限制,切实防范风险。(www.xing528.com)

第二,应对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实施备案管理。依照《中金所交易细则》的规定,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中金所备案。显然,只要是借助计算机程序实施的,且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的交易,即可归入程序化交易,并由中金所对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为机构投资者开立程序化交易编码。从中登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实践来看,中登公司通常为同一机构旗下的不同基金、不同资产管理业务和不同信托产品开立不同的证券账户,这样各类资产、业务运作的独立性和透明度较高,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因此,笔者认为,机构投资者若想证明指数成分股交易的合法性,就应能轻易举证其与成分股交易相匹配的期指头寸账户交易数据,而这需要引入证券市场的分产品、分业务、分类别的单独账户规则。具体而言,对于自然人客户按照一人一个客户号的标准执行;对于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特殊机构投资者,根据其产品和业务分别授予不同的客户号,同一产品、业务若单独从事期现套利类业务,每一产品、业务则分别拥有单独的套利客户号,以防止其所管理的不同产品间的混同,以及不同业务之间的混合操作,也有利于中金所加强对上述特殊机构交易行为的监控。为明确基金公司和券商等特殊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编码开立问题,笔者建议由证监会出台有关特殊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通知,明确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机构可根据其业务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分别开立不同的交易编码。中金所再根据证监会通知的规定,修订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并明确特殊机构投资者开立交易编码的具体业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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