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跨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除了需要建设上述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之外,尚需借鉴国际惯例,建立对金融期货进行有效管理的协作机制。前已述及,为加强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联动监管,防范和化解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后可能出现的跨市场风险,我国在参考国际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为实行跨市场监管协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此次由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登记公司和监控中心五家机构签署的协议包括:《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备忘录》以及《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信息交换操作规程》《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反操纵操作规程》《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个具体操作规程。作为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的具体落实,此次由五方共同签署的“1+3”监管协议对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跨市场风险,保证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这是因为这些机构直接服务和作用于跨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是最为基层的管理机构,它们可能不具备强有力的干涉能力,但其所扮演的确保跨市场交易顺利完成的特殊角色却能够对参与跨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发挥明显的影响作用,使投资者的市场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以深交所为例,根据其与中金所之间签订的《跨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备忘录》,通过常规信息交换和定向信息交换,深交所可以在交易日后及时跟踪、评估机构投资者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及持仓情况对深市的影响,可以定期掌握机构投资者在期市上的违规违约行为,还可以查询可疑机构投资者在特定时间段对股指期货合约的委托明细、委托汇总、成交明细、成交汇总、持仓明细数据,在排查机构投资者跨市操纵的基础上,强化跨市交易策略监管,敦促其在深市与中金所的交易行为与事先上报的交易策略保持一致。在实际监察工作中,可分解为受监管对象监察与受监管股票监察,前者系为“普查”,即对跨市机构的股票账户交易情况和持仓情况进行持续监控,掌握异动情况;后者系为“倒查”,即监控沪深300指数权重较大的股票交易情况,追踪出该交易异常的股票账户。
然而,虽然上述这些监管协作协议是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协调下进行的,但其并没有对“五方”在监管协作中的分工责任作出明确厘定。而且,尽管证监内设了发行、市场、机构、上市公司、基金与期货6大监管部门,但由于跨市场交易的业务触及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故仔细比照这6大监管部门特别是期货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37]我们会发现其现有的监管职权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跨市场交易的监管任务。因此,当务之急,证监会应尽快成立专门应对金融衍生品期货的新的监管部门,并由该部门代表证监会成立跨市场监管领导小组以监督“五方”监管协作协议的执行。当然,证监会也应通过规章的形式对“五方”在监管协作中的不作为责任形式作出规定,以增强“五方”协作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协调和督促“五方”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积极进行监管协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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