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交易监管边界研究

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交易监管边界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富有效率与效果的证券监管自始至终应是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各自的良劣决定了这两者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相互依赖与相互补充的辩证关系。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考虑授予期货业协会较大的违规违纪惩治权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交易所支持协会的工作能够拓展自律监管职能更大的空间。

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交易监管边界研究

一个富有效率与效果的证券监管自始至终应是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各自的良劣决定了这两者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相互依赖与相互补充的辩证关系[28]虽然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市场规范的主导价值定位决定了在我国这样一个新兴证券市场,政府必须在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之间寻求最佳的契合点,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边界关系。是故,“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协调好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之间的关系,避免走场作秀”理应是我国未来跨市场交易监管重构的首要问题。而此问题的解决舍其双方的机构监管职能的改革并无他径。依笔者愚见,就证监会而言,当前可从两个维度为之:一是从横向上缩小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张力,主动削减或下放手中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将其他本应由自律监管机构实施的非实质性监管职权归还给交易所或证券业协会[29]以使行政监管权的作用范围尽可能集中在证券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不经济与过度投机、公共物品市场供给缺少激励这四个市场失灵领域;二是从纵向上增强对证监会实质性监管权力的授权,逐步将其改造成类似美国SEC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管机构,增强其预防和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能力。而就自律监管机构而言,当务之急要做的也是要增强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业协会自身的独立性,从根本上切断两者与证监会或隐或明的人事依赖关系,还原其作为民间会员组织的本质,使之能在上述四个市场失灵之外的领域,充分发挥“排头兵”的一线监管作用,具体对策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中金所内部治理结构

一方面,明确中金所的监管地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期货交易所拥有制定违规处理办法和在业务规则范围内查处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权。但是,为了体现社会公正,国家必须对这种权力予以干预,而不能完全听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否则有可能造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不当干涉。如中金所出台《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赋予自身具有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明显违反了其上位法即《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30]应该予以纠正。另一方面,政府应该赋予中金所在另外领域更大的监管权。基于目前中金所组织机构不健全、权责分工不合理的状况,可以在规范监事会成员产生办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金所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同时,扩大中金所会员大会的权力,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受限制的理事会和总经理,使其真正成为中金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总之,政府应通过以上改进措施,实现中金所内部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和监督机构三者职责分明、互相制约的内部治理结构。

(二)强化中金所的一线监管职能(www.xing528.com)

首先,进一步完善中金所的风险管理机制。其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交割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分析报告和提示制度等。其次,建立实时风险预警系统,构建完备的风险监管制度。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的实时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而言,可以借鉴商品期货试点取得的成果,建立相应的实时风险预警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包括指标体系和统计查询体系。此外,必须建立针对国际游资的实时监控和防范预警制度。当允许国际资本进入股指期货市场时,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范预警措施,防止其恶意冲击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31]再次,建立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交易风险基金是指期货交易所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并由中金所理事会管理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必须存入开户银行的专门账户中去,不得擅自使用。最后,赋予中金所交易规则的法律效力。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正面对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32]从我国目前期货立法的现状及司法实践看,确立包括中金所在内的期货交易所规则在审理期货纠纷案件中的地位,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利于对期货交易进行监管和期货市场的有序运作。当然,在确立交易所规则法律效力的同时,应强调对其合法性审查。即若期货交易所规则按合法程序产生,报证监会审查批准即为合法有效。建议将“处理期货纠纷案件,应当参照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的条款写入未来的《期货法》,以强化中金所的一线监管职能的法定性。

(三)增强期货业协会日常监管中的传导性与服务性

为了合理搭建金融期货行业自律监管的构架,建议赋予期货业协会更大的权限:首先,对会员进行财务监察和业务监察。通过审计、监督会员的资本额、财务及一般规则的执行情况,以防止会员徇私舞弊或资金不足损害投资者利益。[33]其次,期货业协会缺乏可行的行业自律规则,行业道德管理也没有相应的有效惩戒措施。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考虑授予期货业协会较大的违规违纪惩治权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一言以蔽之,以法律形式确认协会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与规则、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34]最后,协会与中金所应就自律监管建立协调关系。协会可以与中金所明确自律监管运作规范与规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合作开展会员培训和市场调研工作。[35]推动期货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培育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律文化等建设。在协会会费收取方面,中金所应该大力支持协会工作,按照协会章程缴纳特别会员会费。交易所支持协会的工作能够拓展自律监管职能更大的空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