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跨市场交易监管规则体系分析

跨市场交易监管规则体系分析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些规则体系中,《证券法》处于最为核心和基础的地位。[1]而《证券法》第42条,即“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这一规定,更非常清楚地说明我国发展股指期货交易的立法决心。在2005年《证券法》解除跨市场交易限制之后,我国中央政府和各方市场监管主体均对此做出了积极回应。

跨市场交易监管规则体系分析

如前所析,无论是广义抑或狭义的跨市场交易,其都围绕着股指期货交易这一核心展开。因此,各国有关股指期货交易监管的法律规定当然构成跨市场交易法律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到我国,由于目前我国对股指期货交易的监管基本上是采用国际上通用的三级监管模式,即由证监会、金融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三级共同负责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故从监管的法律依据而言,我国在跨市场交易监管上也相应形成了由法律(狭义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准则组成的全方位、多层级的规则体系。

在这些规则体系中,《证券法》处于最为核心和基础的地位。现行《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已事先为股指期货交易的引入打下了制度伏笔,暗示着《证券法》调整的范畴将从股票现货单边市场扩大到现货与期货兼备的双边市场。[1]而《证券法》第42条,即“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这一规定,更非常清楚地说明我国发展股指期货交易的立法决心。此一规定既为现货和期货这两个双边市场格局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又为跨市场交易提供了合法的制度保障,可以称得上是调整跨市场交易监管的基本法。(www.xing528.com)

在2005年《证券法》解除跨市场交易限制之后,我国中央政府和各方市场监管主体均对此做出了积极回应。首先,国务院于2007年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首次将条例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并进一步完善了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2]其次,为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陆续发布并调整了一系列相关的配套办法,诸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等,进而在期货市场基本上形成了覆盖面较广、针对性更强的规章框架体系。最后,中金所也依照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制定了《中金所交易规则》《中金所结算细则》《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此外,我国期货业协会也颁布了诸如《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等行业内的准则性文件。毋庸置疑,这些自律机构制定的细则、规则、管理办法和文件也构成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和后续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