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世界上第二个推出股指期货的国家。早在1984年,英国的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LIFFE)就效仿美国,推出了100(FTSE)指数期货合约的交易。不过,在对股指期货的跨市场交易监管上,英国并没有引入美国式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而仍沿袭单纯行业自律的深厚传统,即采用以期货交易所为主、参与者自我监管为辅的自律监管模式。详言之,英国期货交易所的监管职能通常包括:(1)制定并执行市场规则,确定交易所的重大经营方针和决策,审定相关管理和交易规则;(2)独立开展清算与结算;(3)对会员申请及资格进行批准审查;(4)对会员日常交易实施动态跟踪,并对其实际交付和结算进行监督检查。以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为例,其主要通过内设的市场监督部与四个委员会的共同协作来实现这种自律监管职能。其中,市场监督部负责会员场内交易行为的总监督,包括交易的风险预警和与会员单位的协商、沟通。而四个委员会分别为:(1)会员资格和规则委员会,主要负责设定、审议和实施会员入会的资格条件与规则;(2)场内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交易大厅的实物布置的管理以及与交易有关的软硬件设施配备,同时也审议和维持场内的交易秩序;(3)自动交易委员会,主要负责场内交易的结算与交割,同时也为交易所的自动交易池(Automated Pit Trading)交易提供支持和建议;(4)股票市场委员会,主要负责股票、债券及股指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5)违约委员会,负责在会员公司违背交易所交易秩序与金融期货合约时采取相应的惩治措施。
尽管英国期货市场监管长期以来恪守期货交易所这种“纯粹”的自律管理模式,且也在促进市场发展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然而,随着期货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英国式的这种自律监管日益暴露出利益冲突和自然垄断方面的缺陷与不足。1985年,英国伦敦金融交易所的银期货交易发生了严重的违约事件,致使伦敦金属交易所的会员们遭受了6亿标准纯银的损失,并引发了整个商品期货市场的激烈震动。以伦敦大学吉姆(Jim Gower)教授等人为代表的英国学界为此呼吁政府对交易所这种松散型自律监管进行整合和优化。[27]是故,英国议会于1986年通过了《金融服务市场法》,尝试在全国层面构建统摄整个资本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根据该法,英国确立起新型的、统一的“二元化”自律监管模式。这种新型的、统一的“二元化”自律监管组织的核心为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和证券期货管理组织(SFA)等非政府机构,[28]其中,SIB在财政部的授权下取得准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并直接对财政大臣负责。[29]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障投资环境,对市场的管理以授权为原则,并通过对结算公司、交易所、行业自律组织的资格审核,以及对从事衍生交易的企业与个人的资格审查来实现对衍生市场的监管;SFA主要负责金融业中的证券期货的自律监管,其对SIB负责,目标是促进、维持交易的公平、公正,从而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不过,事后英国期货市场上发生的一系列丑闻,如蓝剑权利事件、Robert Maxwell盗用公款案和一些内幕交易案件很快将这种以SIB和SFA为支柱的二元自律监管架构推到了风口浪尖。特别是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更使得声讨改革这种监管架构的呼声日益高涨。1997年,成功上台的工党政府决定对英国已有的金融制度体系进行全新的改革,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和公司融资、基金和个人投资顾问等多个领域。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将SIB更名为FSA,FSA的成立标志着俱乐部模式自律监管的终结。作为独立的非政府机构,FSA享有法律授予的广泛权力,统一行使证券投资、保险及衍生市场的监管职能。同时,其监管范围不仅在证券与期货行业,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FSA也正式替代英格兰银行取得对所有商业银行的监管地位。为了认可和适应金融监管架构的这一调整,2000年,英国议会在1986年《金融服务市场法》的基础上增补更新形成了更新版本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分30个部分,共433条,主要内容是通过全面确立FSA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职能,为FSA提供一个单一的法律框架,以代替原有的二元监管模式。而具体到期货和现货市场的监管上,FSA的职能主要包括:(1)制定并公布有关金融期货立法的解释和其他跨市场交易行为规则的监管指引手册(handbook),监督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条例的实施;(2)受理期货行业相关公司、交易所、行业协会的注册申请,并依法对上述企业、相关组织进行资格审查;(3)受理投资者的赔偿投诉,对投资者遭受的不法损害进行赔偿;(4)对金融期货市场进行实时监管,预防操纵和垄断期货市场的不正当行为。[30]可以说,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使得英国逐步告别了先前完全依靠自律的金融监管模式,转为采纳更为统一与更多政府干预的金融法制框架。[31](www.xing528.com)
时移世易,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特别是2009年由保守党主导的新政府上台后,其于2011年6月16日发布了《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提出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措施。2012年1月26日,英国政府正式以此为基础向议会提交《<2012年金融服务法>草案》(Draft Financial Services Bill 2012)。该草案很快就在下议院和上议院得以通过,并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获得批准而成为2012年《金融服务法》,并于2013年4月1日生效实施。[32]相比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12年《金融服务法》最大的调整举措就是将FSA的统一监管职能分拆成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FPC)、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与金融行为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三家机构。具体说来,FPC的职责在于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即通过识别、监控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系统风险,以维护和增强英国金融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PRA则负责对吸收存款机构(包括银行、住房贷款协会和信用社)、保险公司和大型或复杂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审慎监管。FCA则负责确保金融消费者受到适当程度的保护。除此之外,由FSA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8篇行使的对期货交易所的认可和监管权则继续由FCA继承行使。由此可见,就期货市场而言,FPC和FCA分别是英国期货市场的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主体。FPC有权根据期货市场交易的不同情况向FCA的微观监管行为发出指示和建议,从而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联系起来。
由于FPC、FCA和PRA这三家机构均隶属于英格兰银行,因此,2012年《金融服务法》此次的调整等于重新赋予英格兰银行全面监管金融市场及维护英国金融系统稳定性的权力。而众所周知,英格兰银行原本就是英国的中央银行,英国此举意在改变过去FSA作为非政府机构对金融市场“宽松”监管的表现,确立政府监管的权威。有学者认为,英国重新搭建金融监管新架构,推动自律监管向行政监管回归,旨在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有效结合,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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