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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门传感器:测量时空信息的强大工具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则依据1948年的《证券和交易所法》建立美国式的证券交易委员会,1952年再以立法修正案的形式将之撤销、代之以财政部管理机制。这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较为普遍。如日本2003年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设立了证券和交易所监督委员会,但该委员会的具体职能和授权则由财务省依据《财务省法》和《国家行政组织法》分别赋予。

所谓跨市场交易监管的官方机构,就是指拥有对金融衍生市场和现货市场监管权的政府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组织。这些行政机关或政府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行政的手段,对期货市场及其参与者的各种跨市场交易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一般而言,各国的法律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授予专门政府机关或组织对证券或期货业实施监管的:一是直接授权,即由国会立法,将证券或期货监管权直接授予某一特定的政府机构或组织。例如,美国国会分别通过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和1978年的《商品期货交易法》赋予SEC和CFTC全美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的监管权。英国于2001年生效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直接成立并授予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享有获得涵盖证券业和期货业在内的整个资本市场的监管权。日本则依据1948年的《证券和交易所法》建立美国式的证券交易委员会,1952年再以立法修正案的形式将之撤销、代之以财政部管理机制。二是间接授权,即不将证券期货业的监管权全部通过一部法律直接集中授予某一特定的机构或组织,而是由政府的组成机构根据自身职能的需要由多部法律、法规来确定某一机构所应承担的证券期货监管职责。这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较为普遍。如日本2003年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设立了证券和交易所监督委员会,但该委员会的具体职能和授权则由财务省依据《财务省法》和《国家行政组织法》分别赋予。[46]我国也是一样,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47]然后由国务院通过制定“三定方案”的方式授权证监会承担此职责,从而将证券、期货的监管权统一间接授予证监会。[48]

然而,无论是立法的直接授权抑或是间接授权,以上各机构都是代表国家行使证券、期货业监管的职能部门,在性质上都属于官方机构。概括而言,其具有以下五个鲜明特征:一是合法性。证券、期货业的行政监管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主管,其强调监管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即监管机构手中的行政监管权力不是来自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授意或委托,而是由全国性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授予的,是国家依法行政的产物。二是集中性。证券、期货业的行政监管权力一般由政府建立的专门性监管机构集中统一行使。该机构地位相对超脱于其他同级行政机关,能协调一国境内的所有地方证券期货市场,可突破地域的监管界限。三是强制性。证券、期货业的行政监管权是行政执法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的复合体,是一种综合性国家权力。其以国家强制力做保障,有足够的权威来维护跨市场的交易秩序,可以禁止、要求或限制证券期货市场中的一些活动或行为。四是主动性。证券、期货业行政监管机构既可以根据本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及自身对市场的认知主动运用法律赋予的立法权制定各种部门规章以维护跨市场交易所需的秩序,也可以运用手中执法权对市场已有的或潜在的各种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制约。五是灵活性。证券、期货行政监管既可通过法律手段,也可以通过经济或行政等手段来进行。特别是监管中出现法律调整空白或法律手段在执行中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各种行政手段甚至行政领导的个人魅力等都可以凭借其固有的宏观化、非程序化和权威化的灵活方式弥补法律手段的调整不足或作为后盾支撑法律手段的执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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