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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交易风险分析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形成的原因具体而言有两个:一是金融衍生品合约确认文件不充分,交易对手不具法律授权或超越权限,或合约不符合某些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宣布金融衍生品合约无效;二是交易对方因破产等原因不具清偿能力而对破产方的未清偿合约不能依法进行对冲平仓,从而加大了风险暴露,最终导致损失。

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交易风险分析

风险和收益是一对孪生兄弟。根据巴塞尔委员会(BCB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1974年7月26日联合发布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引》中的经典分析,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可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五种。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是指因基础资产变动即股票指数大小变动而导致整个股指期货合约价格或价值下降而给交易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是最为经常和普遍的,它存在于每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这是因为,任何金融衍生品交易,都是建立在对基础金融产品价格变化的预测基础之上的,当实际价格的变化方向或波动幅度与预测出现背离时,就会给交易者造成相应的损失。当然,在跨市场交易中,不同交易者面临的市场风险不尽相同。对于套期保值者而言,其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就是要管理和规避市场风险,故而市场风险相对较小;而对于投机交易者而言,其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就是要以较小的成本获取高额的利润,故而愿意承接套期保值者转移过来的股票市场价格风险,市场风险较大。一旦判断失误或在操作中出现差错,在股指期货高杠杆效应的作用下,必然发生极大的损失。总体而言,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越大,则跨市场交易行为的市场风险也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交易对手风险或履约风险,指的是跨市场交易一方不履行股指期货合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跨市场交易中的信用风险跟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信用风险有很大的不同。如在借贷业务中,只要借方出现财务危机,如破产或无力清偿时,贷方就会出现损失。而跨市场中信用风险的形成条件则要复杂得多,不仅同样需要交易对手因为财务危机出现违约,而且还要求在合约剩余期限内,违约方的合约价值为负值,或者非违约方合约价值为正值。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违约方不履行合约才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由此可见,在跨市场交易中,信用风险的大小与期货合约期限长短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合约的期限越长,信用风险越大。此外,对于同一期限的合约来说,其信用风险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生变化,即信用风险会随着合约期限的不断临近而呈现出递减的趋势。

(三)流动性风险(www.xing528.com)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缺乏交易对手或者由于交易者流动资本不足而无法履行合约,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两类风险:一是与市场状况有关的市场流动性风险;二是与资金状况有关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前者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找不到相关的交易对手而导致投资者无法变现或平仓,遭受损失。后者是指交易对手因为流动资金不足,造成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被迫申请破产,或者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而被迫平仓,从而造成巨额亏损的风险。在跨市场交易中,制造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如多头逼空头或空头逼多头,一旦空方主力严重违规,将会使无数多头面临爆仓的危险。[49]可以说,流动性风险是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投资者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比如,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发生不仅通过影响资产价格和收益导致流动性风险,而且可能引发金融恐慌,进而导致整个系统的流动性缺失。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完善或人为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既有来自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来自人为的原因。前者是指投资机构内部因通信线路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管理模型定价偏差、风险系数不准等引发交易不能执行或交易执行错误给交易主体带来的不可预见的损失;后者是指交易人员非故意的操作失误或故意不遵守交易规则、持仓限额、止损点的规定,以赌博的心态进行的投机交易。在很多情况下,当市场变动与交易人员的预测相左时,在上述赌博心态的作祟下,交易人员可能不仅不会停止交易,反而会越权操作、追加资金以孤注一掷,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2005年6月7日,台湾富邦证券交易员计算机操作失误,将客户美林证券公司下单买进的新台币80万元错误地输成新台币80亿元,成交的错账金额高达新台币77亿元,造成盘中238种股票瞬间涨停,约2000名投资者在涨停板上将股票抛出,富邦证券为此损失金额约新台币5.5亿元。

(五)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不明确或交易不受法律保障,从而使合约无法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带来损失的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金融衍生产品创新过快,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或发展滞后所引发的。其形成的原因具体而言有两个:一是金融衍生品合约确认文件不充分,交易对手不具法律授权或超越权限,或合约不符合某些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宣布金融衍生品合约无效;二是交易对方因破产等原因不具清偿能力而对破产方的未清偿合约不能依法进行对冲平仓,从而加大了风险暴露,最终导致损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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