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资本市场结构长期表现为现货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两类。虽然这两类市场的实质都是建立在货币基础上的证券流通,但两者之间因缺乏共同的关联变量,所以在运作上各自为政,一直处于两相隔绝、“井水不犯河水”的状态。与此相适应,监管部门对它们的监管也主要采取分立方式进行(以下简称:分市场监管)。[1]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业内外一体化的推进及市场对金融避险工具需求的与日俱增,我国期货市场开始从过去单一的商品期货延伸、扩展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期货。2010年4月16日首批4份股指期货合约的挂牌上市则揭开了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正式形成的序幕,同时也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开始从单边市场走向双边市场。与先前的商品期货不同,由于股指期货本是以股票现货价格指数为交易对象,故这一交易工具天生就内含有与股票现货相联结的参数变量即股票价格。这种参数变量的存在使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联系紧密,一市场的风险极易通过双方的价格联动蔓延、传染至另一个市场,进而危及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因此,股指期货在我国的推出和金融期货市场的建立与形成必将涉及现货和期货这两个不同市场结构的风险整合问题,从而对我国监管当局惯有的分市场监管模式提出严峻的挑战。为应对这种挑战,我国管理层也将横跨股指期货这一证券衍生品与其母体股票现货的跨市场交易监管提到立法和工作议程上。然而,与境外成熟国家或地区相比,无论是旧有的股票现货市场抑或新生的股指期货市场,我国整个资本市场在市场规模、参与者比例、投资者理性以及交易机制等方面均不够完善与成熟。在此情境下,我国应如何构建跨市场监管以回应当前的资本市场格局的创新与变动呢?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境外成熟市场有关跨市场监管的制度安排及调整给我们提供了哪些前车之鉴与有益经验呢?无疑,这是一个当下我国立法者、监管者及学术界不得不深察和思考的大问题。有鉴于此,本书试图从法律视角对此问题做一分析与回答,以为我国跨市场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献言献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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