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接收律师函一方的代理人,律师在帮助客户处理律师函时,要对律师函中提到的事实与措辞进行审核,若发现发函人在撰写律师函时未对案件情况进行客观调查与核实,或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在律师函中的措辞有不客观的情况,从而导致律师函中的内容失实,有侵犯收函方名誉权、构成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嫌,此时就需要帮助收函一方对发函人提起相关的维权诉讼,具体来说,一般有以下三种诉讼:
1.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是针对专利领域侵权律师函被滥用的一种适当限制措施,专利权人一旦发出警告函,被警告人可以向权利人发出书面催告权利人及时起诉。若专利权人收到被警告人的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专利权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侵权诉讼,被控侵权人可以依据此警告函,向发函人提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典型的因专利侵权律师函引发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案件有双环与本田不正当竞争案。
收函方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侵权警告函发送人在其侵权指控被法院认定不成立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水木天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有限公司(合称“水木天蓬公司”)诉北京速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速迈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的审理中明确了在侵权指控最终 被认定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权利人向竞争对手的客户发送警告函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专利权利人需要就不当警告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侵害名誉权之诉(www.xing528.com)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详细规定了法人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应该受到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被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特别是在发函人通过媒体或者其他公开途径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若发函人在律师函中陈述的内容并非完全客观真实,被侵权人有可能据此在中国提起侵害名誉权的诉讼。
3.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之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虚伪事实”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比如,在警告函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明知其专利为无效专利,仍主张权利,极有可能被认为陈述了虚假事实。
事实上,很多侵权人都将侵犯名誉权和不正当竞争在确认不侵权之诉中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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