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由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范文一:
律师函
A技术有限公司:
就贵公司涉嫌侵犯B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C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专利权一事,我们接受B公司的委托,现向贵公司致函如下:
1.B公司2014年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慢速快门拍摄方法和拍摄装置”的专利,并于2015年3月1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410069624.9.
2.B公司2013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摄像装置和移动终端”的专利,并于2013年7月3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320095542.2。
贵公司制造和销售的“×××”智能手机所用技术方案覆盖了上述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有鉴于此,我们向贵单位郑重告知,请贵单位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智能手机。鉴于多款手机可能使用相同技术方案的情况,若贵公司制造或即将制造和销售的其他型号手机也使用B的上述专利(根据贵公司在××产品发布会上介绍的PX智能手机的相关信息,PX智能手机也涉嫌用到了上述专利技术),请贵公司同时停止制造和销售行为。请贵公司在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的同时,与B公司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否则,B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范文二:
律师函
沪××律函(2012)第×号(www.xing528.com)
致:×××××××有限公司
发件单位:上海×××律师事务所
发件人:××××律师
总页数(包含此页):共2页
日期:2012年5月7日
××××××有限公司: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科技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胡××律师处理×××××公司与贵公司专利侵权事宜。本律师根据调查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致函如下:
据查:×××××公司是×××××××的专利权人。×××××公司于×年×月×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年×月×日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期限为十年。
贵司所属3333网站销售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已严重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本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贵司销售侵犯专利权人的产品,属于严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贵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专利产品,同时要求贵司马上与专利权人或本律师联系和解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委托,依《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代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承担诸如损害赔偿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望三思,以免讼累。
顺颂
商祺!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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