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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与使用技巧:律师函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人已授权律师段集相关证据,目前已完成相关取证工作,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诉讼等一切方式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相关侵权事实今日已由公证机构予以证据保全,并将作为诉讼之用。鉴于以上事实,委托人特授权本律师向贵公司郑重函告:自本函发出3日内,贵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了该相册,并赔偿我委托人相应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损失费用______元。

写作与使用技巧:律师函侵犯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范文一:

律师告知函(至平台)

致: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蔡××先生(下称“委托人”)的委托,由李××律师、詹××律师(以下称“律师”)就贵司主办并经营的互联网站“××”上发布的严重侵犯委托人权利的相关内容郑重通知贵司。

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贵司网站上存在大量严重侵犯委托人权利的内容,且点击量高、传播范围广,影响十分恶劣。上述内容不仅存在故意诽谤,滥用肖像,还使用了诸多侮辱性词汇,且对委托人的表演视频素材进行了恶意剪辑。这些内容的制作、上传、散布、转载传播者已经侵害了委托人的名誉权、肖像权、表演者权等权利,其中部分个人及自媒体等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造成了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同时,贵司网站上还存在大量其他显而易见的侵权信息,贵司作为该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理应对网站上存在的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防止侵权及犯罪行为的发生。

请贵司接到此函后,立即删除上述侵权内容并断开侵权内容的链接。同时,贵司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本函未列明的其他被侵权信息,亦应主动采取积极的技术措施,永久删除并屏蔽阻断侵权内容,确保之后在网站上不再出现任何侵犯委托人权利之内容。

委托人已授权律师段集相关证据,目前已完成相关取证工作,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诉讼等一切方式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附:侵权链接

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 唐××律师

×年×月×日

范文二:

律师函(滥用肖像权侵权)

致:陈××

由:北京××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周××工作室

关于:通过个人微信公众号和今日头条号发布文章构成对周××小姐名誉权等相关权利之侵犯的律师警告函

日期:2015年10月24日

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周××工作室(以下合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向你发出律师函。

经查,你于2015年10月23日通过个人微信号“×××”(微信名“×××”)、今日头条号“×××”发布文章。文章以图文形式写就(文字配周××小姐肖像照片),以周××小姐与其他演艺人士做无端比对作引,并写到“这个女人味真的有点over了,有点像某天你嫌某人身上有汗臭,第二天他喷了半瓶香水来见你,害得你以为自己香薰过敏的感觉。过犹不及呀。有突然发现,其实汗臭比喷半瓶香水还好闻,他不再喷香水了,你也不再抱怨了。这个世界的审美在妥协中和谐了。后面,周××又变得不太女人了,还是做自己好”,等等。

本律师认为:使用周××小姐的肖像构成了对周××小姐的肖像权侵权;过度消遣艺人,相关言论已完全突破言论自由的范畴,经本所与委托人核实,文章中还有部分内容纯属捏造,已构成了对周××小姐名誉权的严重侵害。(www.xing528.com)

根据委托人对本所的委托,并经本所指派,本律师现严正要求如下:

一、立即删除你个人微信公众号和今日头条号中的涉案文章。

二、立即停止通过一切方式发布或传播涉案文章。

三、你负有监控涉案文章被其他媒体转发的责任,如有发现其他媒体转发涉案文章的,你有义务立即请求删除处理。

四、你应于函至24小时之内向周××小姐做书面道歉,道歉内容应提交给本律师并需经本律师审核,本律师审核确认并交给你之后的24小时之内,你有义务于个人微信公众号和今日头条号将书面道歉信予以连续公布,连续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相关侵权事实今日已由公证机构予以证据保全,并将作为诉讼之用。委托人保留诉讼、要求经济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等一切权利。受托函至如上,请查照办理!

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范文三:

律师函

______________摄影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的委托,特指派本所______律师就贵公司侵犯委托人肖像权的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委托人曾于____月在贵公司拍摄了一组照片,近期发现这些照片被制作成大幅宣传相册供顾客阅览,并用于公司招揽生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贵公司未经同意使用委托人的照片用作商业宣传,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委托人特授权本律师向贵公司郑重函告:

自本函发出3日内,贵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了该相册,并赔偿我委托人相应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损失费用______元。

经本函告知后,若贵公司拒不按照上述正当要求办理,本律师将依委托人授权,对贵公司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将会不必要地耗费贵司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并对贵司一贯良好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顺祝商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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