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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徐女士处理离婚纠纷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女士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徐××女士与阳××先生离婚纠纷一案相关事宜。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听取了徐女士关于你们婚姻感情破裂及要求离婚的陈述,为妥善处理您与徐女士的离婚纠纷事宜,特向您致本律师函。如果您与徐女士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本律师将依法代理徐女士提出离婚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离婚律师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徐女士处理离婚纠纷

范文一:

律师

××先生: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女士的委托,就协议离婚一事,特郑重向您致函。

特别声明:本函中所述基本事实均来自××女士的陈述。

本律师谨代表××女士向你郑重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你慎重考虑:

一、××女士曾多次要求与你协商离婚事宜,您总是回避这个问题,以致此次委托本律师发函向你告知,期望您在收到本函后能积极地面对离婚这个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二、如果您在收到本函后还是一味地回避离婚这个问题,本律师将在××女士的授权下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女士并不希望夫妻双方对簿公堂,但在万般无奈之下也只能如此为之。

在此,我所诚请您接收此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我所。我所诚望您能够重视此事。我所欢迎您来电来函,就此事做进一步的交流,以期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此事,以免双方承受诉讼之累。如您不能正面面对离婚这个问题,双方没有协议离婚的可能,届时我所将在××女士的授权下,代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事,此实属无奈之举,不尽之处,还请您理解。 特此致函!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范文二:

律师函

致:阳××先生

自:广东××律师事务所

主题:离婚纠纷

广东××律师事务所系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的法定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的事件及 / 或行为发表法律意见 及 / 或进行相应之法律行为。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女士(以下简称“徐女士”或“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徐××女士与阳××先生(以下简称“您”)离婚纠纷一案相关事宜。

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听取了徐女士关于你们婚姻感情破裂及要求离婚的陈述,为妥善处理您与徐女士的离婚纠纷事宜,特向您致本律师函。

一、委托人陈述的案情及要求

徐女士认为,自2008年2月13日结婚以来,她就甚少得到作为丈夫的您的“关爱”“包容”与“重视”。

尤为让徐女士感到伤心与痛苦的是,您缺少对家庭的“责任感”与“关爱感”,特别是缺乏经营婚姻生活的积极态度与方式方法。且由于您忙于自己的事业与生活,很少履行抚养女儿、协助妻子的职责,婚生女儿阳××出生后一直居住生活在江西省上饶市××县,由女方父母悉心照料抚养,经济上主要依靠徐女士承担。在家庭经济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您还经常向妻子索要金钱与奢侈品。在感情不和谐的情况下,徐女士要兼顾工作与家庭,日复一日,她深感疲于应付、心力交瘁,已经到了再也无法承受的地步。(www.xing528.com)

步入婚姻的殿堂以后,夫妻感情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是正常的。但是让徐女士倍感失望的是,夫妻的感情在频繁的争吵与指责中日益淡薄,特别让徐女士不能容忍的是您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及徐女士的人格。

对于感情的挽救,徐女士曾一直在以自己的方式默默地努力经营,在自己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自2012年08月01日至2013年07月01日期间还给付8万余元支持您“创业”,但遗憾的是这并没有得到您的积极应和,您并没有充分理解徐女士经营感情的方式。

徐女士本是一个珍视婚姻关系及感情的人,但鉴于上述情由,徐女士认为她与您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在于男方,抱着对彼此感情及婚姻关系负责的态度,徐女士向您提出离婚的要求,并希望就孩子的抚养与家庭财产(一套商品房、一部小轿车)的分割进行友好协商。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鉴于您的过错,徐女士的想法如下:

① 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

② 要求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抚慰金50 000元。

③ 要求男方向女方返还女方长期以来给付给男方的所有款项(金额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

④ 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2 000元。

二、律师意见

鉴于上述情形,为避免讼累及影响到您的名誉及信用,本律师希望您能通过非诉讼协商方式妥善处理上述离婚事宜。

对于婚生女儿的抚养权,考虑到小阳××自出生起就跟外婆外公一起生活的客观事实,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建议孩子由徐女士抚养,具体事宜可进一步协商确定。

如果您与徐女士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本律师将依法代理徐女士提出离婚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本律师郑重地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① 如果您未能以非诉讼协商方式处理离婚纠纷事宜而付诸诉讼及法院执行,对涉及在您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之财产,将由法院按您的过错判决,并将判决书交付有关单位要求协助执行,届时,对您名誉及信用将有极大损害,且对您今后再婚存在诸多不利。

② 同时,在法院有效判决出具之前,请您勿擅自处理您名下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法院判决分割时应该少分或不分,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故此,敬请您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三日内与徐女士商谈离婚的具体处理细节。本人愿意作为你们两位的中间人,充分调和两位的意见,以尽力促使两位通过协商和谐处理好离婚事宜。

敬请慎处,以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特此致函。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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