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律师函的作用包括:预防和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和继续发生,如对侵权行为的制止;敦促某项义务履行,如债务催讨;公示某件事实或权利,如上市公司向股民披露某项事实;在商务谈判中,为澄清事实也可以使用律师函;从诉讼与仲裁的角度讲,巧用律师函还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具体来说,律师函在一般民事活动中具有以下作用。
1.律师函具有调查取证的作用
律师经常出现当事人准备起诉却证据不足的情况。为了弥补法律事实的不足,必须事先做好搜集证据、补强证据的准备。接到律师函的当事人多数会给予书面回函或口头答复。这些都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正所谓投石问路,甄别证据和打探对方的态度,探听虚实。
2.律师函具有商洽和解的作用
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纠纷发生后,可在诉前通过发律师函晓之于法,动之以情,促成收函方主动接受和解,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化解纠纷。我们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要根据情况来决定行动步骤。为了试探对方的态度或反应,或者有可能直接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的,就应该考虑发律师函提出当事人的诉求,告知收函方律师的专业预判,要求收函方限期和解并履行。
3.律师函具有催促警告的作用
通过律师函达到提醒收函人尽快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作用。例如,可通过发律师函要求收函方自觉履行债务。此时发律师函,一般是以此引起收函方的高度重视,让其考虑一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比如收函方需要承担诉讼费和利息,面临讼累,败诉后不执行还会面临列入失信人名单,名下财产被财产保全或执行查封,等等。除非收函方对债务是否成立及其金额有较大争议,或者收函方没有偿债能力,预谋恶意逃避债务,一般正常情况下,大部分收函方都会高度重视,配合解决纠纷。
4.律师函具有通知告知的作用
通过律师函来履行一些法律上的告知或通知义务。比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买卖合同质量异议的提出等等。此时发律师函往往是为了让当事人在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或已经发生的纠纷中占据主动,固定事实和证据。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合同达到解除条件时,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向对方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律师函具有震慑、吓阻侵权行为的作用
通过发律师函制止不法侵权行为,要求收函方自觉承担赔偿责任。在律师函中告知收函方不自觉停止不法侵权行为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和面临的麻烦,往往能直接实现当事人的委托目的。
例如,有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达到某些目的,故意对明星、名人、焦点事件等进行歪曲报道,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为了让媒体有力度地澄清事实,可以委托律师签发律师函,给媒体以正告,责令其澄清事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6.律师函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据此,在发生的纠纷没有提起诉讼与仲裁之前,通过发律师函,提出权利主张,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尤其是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碍于面子、经济困难等各种原因,不能下决心在3年内起诉,为了不放弃自己的利益,可以委托律师签发律师函,以中断时效,保留起诉胜诉机会。
以下是最高院的一个典型案例,真实地诠释了律师函的价值和意义,因为这封律师函起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
再审申请人林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卢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卢某某作为债权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主张其曾于2013年1月25日委托律师向林某某发出《律师催款函》,并提供了加盖有泉州顺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快递单为证。
再审申请人林某某认为《律师催告函》不能作为认定诉讼期间中断的证据,理由有:
首先,快递单的收件地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虽与林某某身份证地址一致,但该地址实际为裕丰大厦所在地,并非林某某确切的居住地址。林某某的确切住址为”石狮市延年路36号裕丰大厦701室”,该地址证明材料已提交给二审法院并已确认。(www.xing528.com)
其次,该快递单收件人签名一栏也并非林某某本人签名。虽然快递单上写有林水源手机号码,但是卢某某及顺丰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投递员通过电话联系过林某某确认地址,并由林某某指定其他人员代为签收。
第三,该快递单的托寄物详细资料一栏为空白,并未注明邮寄的物品名称。假设林某某收到该邮件,也不能证实所收到的就是《律师催款函》。
综上,卢某某没有在保证期限届满前向林某某主张权利,林水源依法应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借据》未就保证期间做出约定,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内,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只要卢某某能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曾向林某某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就会产生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本案中卢某某虽于2013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但其主张曾于2013年1月25日委托律师向林某某发出《律师催款函》,并提供了加盖顺丰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快递单为证。林某某再审申请时主张其事实上没有收到该快件并否认快递单的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快递单上的收件地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虽并非林某某确切住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裕丰大厦701室”,但与林某某的身份证标明住址一致。另,快递单上写有收件人林某某有效的手机号码,通常情况下足以使快递员联系到林某某。林某某主张快递单托寄物名称一栏为空白故无法说明投递物品就是《律师催款函》,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卢某某与林某某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卢某某不仅向林某某寄送了快递,同时也向吴某某、某公司公司寄送有关资料,这三份快递同时寄出,从三方均为卢某某的保证人这一事实看,存在内在的相互关联性。
综上,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恪尽一定注意义务向义务人提示权利,应认定为已向义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本案中卢某某提供的快递单及其载明事项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足以认定该《律师催款函》“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可以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曾向林某某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林某某应当向卢某某承担案涉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最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51号判决书)
7.律师函具有解释评价的作用
可以就某一法律事件或者某一法律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和客观评价,以达到法律层面上的沟通需要。
8.律师函具有抗辩回复的作用
针对对方发来的律师函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辩性回复,以达到反驳对方律师函的作用。
9.律师函具有证据的作用
发送律师函的目的是通过律师表明权利人的主张,对侵权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法律责任等进行法律阐述,使责任人清楚其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将来确要诉讼,那么,对方收到确有理由的警告而不停止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可以确定侵权具有明知性。
律师出具的律师函一般都是通过邮局挂号信和快递方式,发出后如果对方地址正确却遭拒收视为已经送达。
如果律师函没退回,发函方可通过邮局查询签收信息,双方发生诉讼时,发出的律师函即成为某事项已经经过告知的证据。
10.律师函具有证明主观恶意的作用
如果权利人曾经发送过警告律师函,侵权人仍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故意侵权。
在一些涉嫌共同侵权(或间接侵权)的场景,主观故意会成为侵权认定的必要考量因素时,可以成为重要证据。
除此之外,律师函在特定领域还有其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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