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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语言中的说服力与论证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修辞以语言为载体。修辞的说服力,通常被认为是修辞学的研究对象。至于如何在形式逻辑之外,从细节上考量修辞如何为理由论证增加说服力,图尔敏的论证为修辞提供了论证图式或范式。

修辞:语言中的说服力与论证

修辞以语言载体。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语言的使用,不仅表达了丰富的内容,也显示出优雅的格调。除了内容的感染力外,形式上选用语词的技巧也会在沟通思维对象与听众感知之间产生联想力,进而影响着听众的态度、观念,甚至行为的情感宣示,这种形式上的技巧被称为修辞技术。如,文学研究中常见的比喻、拟人、夸张、婉辞等修辞手法,虽然形式各异,但其功能都在于增加表达的说服力。修辞的说服力,通常被认为是修辞学的研究对象。

回顾修辞学发展的历史(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命名就是源于历史的回顾[15]),可以发现,修辞学滥觞于古希腊政治更迭导致的财产诉讼,推动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学术发展,毁灭于科学哲学方法的兴起,复兴于对形式逻辑的批判。修辞学之所以能够“死而复生”,原因在亚里士多德给予它正名。亚里士多德突破了他的老师柏拉图对修辞术的否定——通过巧妙的语言和华丽辞藻骗取听众情感的诈术,而是认为修辞术发挥着“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功能”,也就是说,它的“功能不在于说服,而在于从每一种事情上找出其中的说服方式。”[16]沙伊姆·佩雷尔曼正是借用了修辞术的这种说服方式,论述了法律领域需要说服听众接受个案裁判的论证技术,强调在形式逻辑之外,寻找为裁判提供说服力的理由。同样,图尔敏的修辞论证证明了形式逻辑之外存在理由论证的有效性支撑,保证使得规则(数据)支持结论,而保证植根于事实的陈述而获得支持。菲韦格的论题学则认为,论证的有效性建立在说服听众的一般观点——论题之上,它是正当化某一裁判的基础。理由论证究竟如何借用修辞存在于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尽管追述修辞学的发展历程并不是本书的论述重点,但必须明确修辞方法的杰出代表,即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图尔敏的论证模型和菲韦格的论题学。[17]

一、理由与新修辞学

佩雷尔曼在批判形式逻辑的基础上,构建了新修辞学。批判的起点,始于对亚里士多德对推理的区分上。在亚氏那里,推理存在两种类型——分析推理和对话推理,在分析推理的基础上又形成了演绎推理的三段论和其他模型,在对话推理的基础上发展了他的修辞学、论题学和雄辩术。佩雷尔曼认为,现代形式逻辑只注重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推理,而忽略了对话推理的作用。[18]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修辞一直作为对话推理的一部分,它们都是说服的手段。既然修辞离不开对话过程,也就离不开言语行为(Speech act)。日常生活中,个体与世界相连的重要媒介就是语言,语言是事物内容得以表达的载体。如果表达与事实相符,我们就会认为它是真实的、有意义的,而不是虚假的、夸张的或者虚无的。然而,围绕命题的真或假的判断产生了各种猜疑,毕竟它们不可能得到每个人的亲力亲为,由此需要言说、判断或承认。所以说,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必然包含言内之意、言外行为和语言效果[19],正是这三者的密切集合,言语行为才得以进行,并持续完成对话所要实现的目标。

言语行为理论是语言哲学的重要内容[20],它离不开语言表达。作为修饰语言的技艺,修辞并非揭示语言的功能,而在于呈现功能发挥的方式。对话实践为修辞提供了功能发挥的场域,当然在发挥功能时,必须遵循语言本身的规则,因为“操持语言就是从事规则约束形式的行为”。[21]考虑到行为可以通过语言来实现,实践中在解释或论证行为时必然运用词汇与句式,而词汇与句式在规则的安排下或者在修辞的作用下,必然表现出不同风格或方式,所以说,言语行为是对话论证的着力点或称修辞的主要对象。尽管如此,它却在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理论中并不占重要位置,而只将其作为以现实结构为基础进行论证的一个要素,并将言语行为能否实现说服力的标准以及它与发言人的关系交给了“听众”来评判。[22]修辞就是帮助发言人将内心的“理由”——听众没有考虑到的——呈现出来,而这种呈现需要在方式上下功夫才能获得听众的认可,以至于帮助实现对话中对观点或行为的论证。根据佩雷尔曼的观点,修辞被定位于影响既定听众的一种“说服性推理”[23],它要求发言人必须首先关注他的听众,然后才能做好自己的演讲主题。为此,佩雷尔曼提出了“一般听众”这个修辞的基础概念。一般听众,在佩雷尔曼看来是哲学上的统一性的“理想化”追求——理性人,他不仅听懂、读懂对方所言之事,而且有义务向持相反观点的人说明事理;与其相对应的概念——具形听众,因价值多元与具体情形的不同是发言人提供理由的根据,也就是说,佩雷尔曼主张发言人为其观点或行为提供理由依赖于具形听众对价值的衡量。

相应地,在司法裁判领域,法官面对具体个案中的原则或价值的讨论,尽管存在普世所追求的价值,但具体适用却难以获得一致认同。因此,司法裁判需要事先确定法的秩序,围绕它,法官可以将法律规则、原则作为论证起点,但佩雷尔曼的新修辞有的只是论证方案或宏观规划,缺乏具体适用。原因在于,在“一般听众”标准基础上,修辞所提供的理由是模糊的,佩雷尔曼没有为明确界分“一般听众”和“具形听众”具体论证标准,即使实践论证也找不到参照的框架。佩雷尔曼的新修辞理论不适于作为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的实践工具[24],但在论证方案的规划上发挥着基础作用。至于如何在形式逻辑之外,从细节上考量修辞如何为理由论证增加说服力,图尔敏的论证为修辞提供了论证图式或范式

二、理由与修辞论证

读《列子·汤问》中“两小儿辩日”的故事,可见两小儿各执一端,论据有力,即使圣人孔子也难以“决断”。尽管这则故事所反映的是人们对科学知识探索时需要秉持的态度,但现在读来尤能感觉到修辞在日常生活对话论证中的强烈作用。由于形式逻辑在论证上的有效性难以适应日常生活,图尔敏将自己的论证模型建立在日常生活的对话中,论证过程的每一个步骤都对应着向一个由质疑该主张的对手提出批评性问题:

①你的主张建立在怎样的基础(理由)之上?②从基础(理由)到主张的推进,你又是如何证明的?③作出这样的推进确实是安全可靠吗?④你的主张到底有多强?⑤有没有推翻这个论证的可能?[25]

基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图尔敏摆脱了“三段论推理”形式逻辑在论证语境上的“狭窄”视域,为论证语境固定了与形式逻辑大体相似的论证模式。唯有不同的是,实践中理由(规则)随着语境的变化会对论证形成不同的支持。由此,图尔敏的修辞论证可以归结为两个内容——“语境依存”的标准 [26]和“论证分层”的设计[27],其核心集中在日常生活、学术研究、司法裁判中的各种议题能否得到合理的论证,是否存在统一的规范系统,并以此作为论证根据的可能。(www.xing528.com)

根据图尔敏的观点,理由对结果的论证能否达到可接受性程度,既取决于场域恒定(field-invariant)的标准,而且也依赖于场域依存(field-dependent)标准。[28]前者是指形式上固定的要素、顺序或程序,后者则是指实质内容会随场景不同而有别。这样,在图尔敏的论证中,理由需要经过“三步走”才能将二者结合起来:第一步,提出一项具体主张(Claim)C,对应着司法过程的诉求或指控;第二步,提出支持该主张的基础或理由(Ground)G,对应着司法过程中的证据;第三步,为避免从理由到结果的推进受到质疑,从而引入新的规则或命题来保证(Warrant)W。[29]然而,这种简易的“三步走”只适用于简单案件,当W 受到质疑时,可以从它的背后寻找事实,以支持(Backing)B 所保证的规则、原则或者命题W。此时,结论C 在大概(Qualifier)Q 层面上可以导出或推出,除非存在可以反驳(Rebuttal)R 的情形(见图5-1)。

图5-1 图尔敏的论证要素

尽管图尔敏没有给出规则、理由与结论之间的关系,但分别用数据D、保证W 与主张C 来表示。在数据D 对主张C 的论证中,数据D 充当前提并支持结论,而支持关系的加强又依靠理由来保障。即使图尔敏没有明确适用形式逻辑来正当化结论,但由数据与结论的推进仍然坚守了形式方面的固定要素,相比形式逻辑,它的突破点在于借用其他命题或理由获得支持。在图尔敏给出的例子中,哈里出生于百慕大的事实,证明他是英国公民。由事实到结论的推进中,“在百慕大出生的人通常是英国人”W 保证了它的实现。保证W 不是一般性的事实陈述,而是说明由数据D 推出主张C 的正当性的假设性陈述。也就是说,数据D 与主张C 之间似乎不能直接推出,因为有人会问:凭什么如此断定?保证W 显然消除了这种疑虑,然而数据D 和保证W 促成的主张C 也只能是限定的、大概的Q 情形。当保证W 持续遭受质疑,那么对它“支持B”必然是更为强力的理由——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出生于百慕大的人都是英国人”通常被看作广泛知晓的事实或者由其他事实促成并得到证明。至此,图尔敏的述说形成了完整的论证模式。但有人质疑该模式没有提供针对支持B(法律规范)的解释标准,只能作为法律论证的基础,而不能进行规则解释或疑难案件的定性。[30]显然,这是对图尔敏论证模式的一种误解。因为,支持B 可以是其他事实,对于事实作为理由的探究,论证完全可以继续走下去。如,从“根据英国法律规定,出生于百慕大的人都是英国人”这个规则的形成背后,完全可以获得解释或者找到其他支持的理由。

然而,在论证过程中,相当于拉兹“排他性理由”的反驳理由R 的出现,会阻断先前由数据D 到主张C,并在保证D 的作用下形成的正当化结论。但是,当这个反驳R 并不能达到排他的程度,就有可能存在冲突的情形,选择哪一个结论需要法官继续参照法律规范体系进行平衡。当然,图尔敏并没有提供理由平衡的标准。由此,可以看到,图尔敏的论证修辞模式还存在发展空间。庆幸的是,图尔敏的论证缺陷已被察觉,并有了新的发展[31],论题学更好地完成了理由平衡的任务。

三、理由与论题学

“论题学”(希腊文为τοπικs,拉丁语为Topika 或Topica),从字面讲就是研究论题或论题目录之学问。“论题”一词来自希腊文τοπικs(拉丁语为topos,其复数为topoi),原义指“所在地”“处所”“位置”,引申为“同类事物之所”。如西塞罗(Cicero)所言,论题乃为“论点的位子”(“论址”,the seat of argument),即论点所由生之处。[32]在自由法学运动的影响下,菲韦格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基础上,尤其是后者,将论题学发展为修辞学上阐释问题的特定程序[33],其特征在于应用若干确定的一般性的看法、设问方式及论据,质言之,即“观点”的应用。[34]也就是说,论题学作为一门学问的目的在于为论证寻找充分的、恰当的理由或观点,以便建立融贯的、充分说理的论证模式,从而使得论证的结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论题学是由修辞学发展而来,是问题思维的技术[35],这也许是菲韦格对论题学与法学之间关系最核心的概括,它破除了法律科学只通过严格演绎推理发展而来的神话,而希冀“争论问题的程序”可以构成法律科学研究的对象。受扬姆巴蒂斯塔·维柯的演讲——“论现代和古代的研究方法的融贯统一”的启示,菲韦格继受了修辞方法与批判方法的结合,继续探究法学与论题学在结构上的一致性及其相互影响。作为研究问题思维技术的论题学,它将问题困境置于对话的情景理解之中,引导着人们在此情形中作出应对,从而不至于陷入困境。然而,“每一生活情景中所展现、推荐或劝阻某个步骤之理由的技艺……即,对此赞成的理由和对此反对的理由”[36],暗示着问题的解决不能完全遵守固定的关联性或者体系的约束性。即便如此,菲韦格仍然认为问题与体系之间存在着“实质交叉关系”,其中任何一方的事先投放必然引致对方的选择,尤其是问题的投放通常导致体系的多元化,却不能根据某个包罗万象的体系来证明它们之间的协调性。[37]在这种问题与体系的交错关系下,论题学就是西塞罗所强调的、一种寻找前提或者是发现理由的程序。当然,理由的发现方式影响着结论形成的性质,反之,结论形成的性质又为理由的发现提供指引。这就要求,论题学所寻找的理由,是一切从根本上适合结论的观点。因此,论题学在论证方法上应当置于领先逻辑学的第一的位置上。

然而,论题学的这种要求似乎有违法教义学的根本——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约束,常常招致批评。[38]在接受这些攻讦的同时,对于缺陷的克服也是论证的应有之意。论题学不仅融合了批判方法和修辞方法相结合的哲学,而且从规范与事实结合的维度出发,抓住了法律的实践本质,为理由的发现与论证提供了学理上的描述与指引。从阿列克西、菲特丽丝等人所述说的论证理论展现的发展趋势中,可以看出,司法裁判实践不断地摆脱从制定法中推导出结论的、形式主义机械形象。即使实证主义法学也在寻求两个层次上的论证,这无疑受论题学的影响。随着论题学的不断发展,除了吸收语用论证理论外,偏向于把对话作为展现逻辑的形态,而对话要求新修辞的新转向,所有的论证须根据言谈情景加以理解,不仅涉及语言批判思考、伦理学思考,而且注重逻辑学思考。[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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