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的论题出发,核心词汇是裁判理由,首先需要对这个概念是在怎样的观念基础上产生的需要做一个追述,为概念形成寻找它的本质属性。在概念形成以后,它的操作定义又有哪些具体表现,与司法实践发生着怎样的联系,研究就需要一个发展史的呈现,学术史需要梳理的不仅是论题所涉及的问题,更是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发现与论证的必要性。从陈述式的命题结构看,紧接着要做的是,在核心词汇“裁判理由”基础上阐述二级关键词“发现与论证”是怎样的行为,遵循怎样的准则,使用哪些方法,如何规范才能服务于裁判理由形成的任务。因此,需要在核心词汇与其他等级的关键词之间进行幂律式的阐述与论证,论证模式不仅采用整体设计,还要进行逐步分解,以完成命题论证的任务。所以,全文共分六章,各章又细分为节,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从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目的与方法、论题的基本内容与结构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等五个部分进行展开。正如本瑟斯·巴斯卡所说,“篇章中最后确定的东西,往往一开始就要呈现出来”。本部分既是对论题的整体规划也是论题展开的基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为论题展开场景设置,追寻学术研究的实践和理论意义,从而为研究奠定基础。学术研究渴望创新,但不能脱离实际和历史传承,要在学界共识的基础上,或者在常识之上进行创新,不能凭空设想,因此论题研究需要站在已有的成果基础之上,借鉴和吸纳国内外经验与成果才能形成创新。创新不仅包括内容还有方法、句法、篇章结构等形式,而内容与形式相结合的创新必然会利用各种概念,事先统一、确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无疑为顺利展开论证打下基础。
第二章为“裁判理由的独立价值:发现与论证的根据”。本章并没有直接回答裁判理由的独立价值是什么,而是通过法律作为裁判依据能否自治、事实与规范的两分靠何种媒介连结、为裁判说理——实践理性的要求等三个部分来完成的。第一部分,以法律规范体系能否在为裁判提供理由上做到自治,对“法律能否自治”进行设问,以此作为阐释裁判理由具有独立价值的背景,为检讨、分析理由发现与论证的必要性创造理论前提。第二部分,在明确司法裁判过程的本质就是法律适用过程后,由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休谟问题”或者实然与应然两分,且不能直接推导,需要在它们之间寻找连接介质或结点,针对连结——行为理由的探讨,必然为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路径提供制度规范性的指导与解释。第三部分,以为裁判说理——实践理性的要求为出发点,论述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裁决纠纷的本质属性在于实践,原因是行为不仅是规范的内容,也是理由负载的主体。实践理性要求行为遵循逻辑与规范,赋予行为恰当的理由,才能既具有合理性又能指涉规范的目的,因此,为裁判说理不仅考察来自形式正义对行为的要求,还要针对实践中行为的多元价值进行平衡与选择。如此,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成为必须,它的独立价值不仅是理由本身的独立性,更是提供裁判理由需要发现与论证的独立性。
第三章为“发现与论证:司法过程的系统性考量”。通过上一章论述,我们知晓裁判理由具有独立价值,这种独立价值不仅是理由的独立性,也是发现与论证的独立性。抛出这种论断,必须给予说明或者论证,因此文章在裁判理由具有独立价值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探讨“发现与论证”的本体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分为:“直觉:科学与法律的交集”“发现:围绕形式主义的论争”“论证:理由正当化的当然要求”等三个部分。由于法律规范体系在为裁判说理所提供的依据上不仅不能自治,通常也不能通过感性直观就能达到清楚明白的状态,需要对产生行为的理由进行解释与论证才能达到揭示规范的目的。因此,理由在指导、解释与论证行为的规范性上,首先需要借助发现活动的直接表象——直觉或者法感进行启动,在此之下即使发现的路径是经济的,但直觉参与又为论证增加了对直觉本身所发挥的作用进行澄清的义务,也就是说,直觉或者法感这些并不为法律人所熟悉的词汇在使用时,特别是作为启动发现行为的心理要素需要向读者澄清。第一部分,由直觉与科学发现的关系,类比得到法感与法律发现的关系。类比的基础,首先是直觉是人类认知的普遍特征。其次,对实践活动本质追求存在共性——满足好奇心。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发现”是为裁判说理必须具有的心理活动。在明确了这一活动的属性后,围绕不同学派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论,阐述理由发现的必要性。然而经过发现过程,理由在能否给行为带来合理性,是存疑的,也就是说,它促使行为达到规范的合法性或者可以接受的标准尚不确定。为此,第三部分将分析为什么发现需要论证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本章意在从科学与法律的发现过程中,驳斥割裂发现与论证的论调,从系统性来强调理由的发现与论证的统一性。
第四章为“融贯性:理由论证的准则考量”。发现与论证的对象是理由,虽然单个行为理由本身具有论证的内涵,但这并非说明论证的程度已经充分。发现与论证并列成为命题“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的谓词,其任务是由它们的核心词汇——裁判理由决定的。裁判理由所形成的裁判标准,不能仅停留在单个行为的理由或者行为的单个理由层面,还必须形成整体的、系统的、幂律顶端的理由。与充当演绎推理前提的裁判标准相比,理由经过发现后,有可能是担纲当前案件的裁判理由,也有可能是未来类似案件的裁判理由,但这种断定依然是不确定的、或然的,论证不仅考量影响发现本身的因素,又要考量发现的源头和环境等因素,弥合各种割裂因素产生的潜在缝隙或者断裂,是论证的融贯性准则的要求。通识认为,割裂理由的要素主要有:一事实与规范的两分,二形式与实质的区分,三过程与后果的识别与侧重。在法律规范的整体性、系统性的要求之下,上述三种情形还必须加入法官的主体性分析,这样发现与论证才能遵循融贯性准则,才能增进理由于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相统一的目的。(www.xing528.com)
事实与规范的两分,为发现与论证提出了首要任务或者内在任务,即寻找它们之间的连结或者媒介。然而,事实与规范的两分所提出的任务只是在哲学层面上,具体实践则由发现与论证活动来体现。在此之下,融贯性准则要求理由的发现与论证,必须从形式与实质的结合、过程与结果的勾连、克制与能动的互动三个层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一般抽象层面上分析规范是如何对论证融贯性进行规定的。由于规范本身不仅有形式的固定性,还有丰富的内容,适用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不仅要形式上尊重法律的规定,实质上也要为规则找到原则或道义的支持,既要合法又要合理。第二部分,则是从具体个案中理由与结论的关系上看发现与论证需要遵循的准则。由理由到结论的过程并非单纯的直线过程,发现与论证总是受到几个范畴的约束,解决这个范畴反映的问题将决定着理由对结论的支持,如果想要发现与论证是融贯的,必须保证理由与结果的勾连。第三部分,强调法官主体在发现与论证时遵循融贯性准则,必须做到克制与能动的互动才能保证前两部分的结合与勾连。因此,三个方面彼此结合是融贯性准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为“对话、修辞与逻辑:理由论证的方法考量”。理由论证要达到融贯性准则的要求,在解决了产生理由割裂的问题之后,还需要采用某些方法,而方法的选用依赖于论证的内容和论证所要实现的目标。理由论证指向的对象为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论证目的是使得规范与事实相结合形成具有较高可接受性的判决结果,因此,所选用的方法必须在这两方面都有增进。对话、修辞与逻辑等方法,不仅着力于理由本身,而且将受众悬搁(放在括号中)予以指涉理由的发现与论证,使得理由的可接受性程度每提高一度都有受众在场,所以能够满足方法选择的条件。本章分别以对话、修辞与逻辑三种角度展开论述,最后统一于对话的实践推理之中。
第六部分为结语,主要阐释新语境下的理由论证。鉴于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价值,司法裁判文书应当不断提升为裁判说理的水平。如果裁判文书中缺失理由论证活动,即使司法公开或透明宏观上达到较高的程度,也不能有效地避免或杜绝个案违背正义的可能。因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是从微观上促成司法公开或透明的基础。凭借理由论证对方法的要求,某些方法的确定性或者可操作性,使得理由论证达到可以操作的程度。比如,与人工智能相结合,微观上使得裁判过程细致、清晰而又确定,裁判理由的可接受性程度无疑能得到极大提升;借用科学的论证范式,裁判理由会更加让人信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