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提出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五原则: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2012)认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需要遵循外部性、信息处理的复杂性和激励相容三原则。这是整体财政分权的大框架大原则,也为交通领域细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奠定了主基调。
在交通领域合理划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本原则方面,雷红尧、邱栋(2017)认为,公路水路交通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包括受益范围原则、信息对称原则、激励相容原则和因地制宜原则。古尚宣(2014)指出,在现行公共财政框架下,应按照公路受益范围或外部特征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应按照“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分配给地方。周国光(2017)则结合财税体制改革新形势强调,明确公路事权并不难,但必须遵循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其中车购税资金的分配与使用应“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的基本原则。胡开平、吴俊利(2015)、孙虎成(2015)、马玉寿(2016)等一致认为交通领域事权改革应遵循“外部性、信息复杂程度、激励相容”三原则,或称“受益范围原则、效率原则和激励相容原则”。(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交通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则:①外部性原则,将明显为全国受益的事项划为中央事权,明显为局部受益的事项划为地方事权,跨区域重大事项划为公共事权;②效率原则,将直接面向基层、点多面广、信息处理复杂程度高、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作为地方事权;③激励相容原则,坚持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增进统筹合作,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④因地制宜原则,体现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和具体国情实际,结合交通运输管理体系体制,妥善处理央地关系、政府和市场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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