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尚没有明确的科技事权划分标准,可以从法律的相关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能设定来定义科技事权。
1.从法律的视角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科技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预算法等。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科技事权主要包括宏观统筹协调、科技政策制定、科技规划制定、创新体系建设、环境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确定科技重大项目、科技协调、建立咨询和决策机制、建立科技评级制度、公共科技条件和科技资源供给、科技普及等。从科学技术进步法看,科技行政部门是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的具体负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来看,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见表3-1)。
表3-1 科技事权的主要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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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2.从部门职能的视角
从部门职能来看,在本轮机构改革之前,具有科技事权职能的部门包括科技、发展改革、教育、工信、环保、农业、水利、卫计、自然科学基金委、中科院等。
科技综合协调管理部门的事权包括宏观协调、科技政策制定、科技规划和科技计划制定、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科研条件建设、监督管理等,涉及科技(包括原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展改革等部门;科研活动执行部门的事权包括科研项目执行和科研平台建设等,涉及中科院、教育等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事权包括行业科研规划、科技政策制定、技术应用推广、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涉及工信、交通、农业、环保等部门;其他部门的科技领域事权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活动资金管理与支持等,包括知识产权局、财政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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