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楼继伟(2013)总结了与之适应的外部性、信息处理复杂性和激励相容三个划分原则。第一,对于某一项具体的事权,要从其影响其他地区的外部性的大小进行分类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共同承担外部性大、影响波及多个地区的事权,如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而外部性小的、影响范围局限于某一地区的事权,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第二,地方政府在该地区内拥有信息优势,便于处理信息复杂程度高的地区性事权,而涉及全局事权往往可以忽略错综复杂的细节,信息复杂程度较低,适合由中央政府处理。 第三,事权的划分需要实现各个层级政府的激励相容,这样各个层级的政府才会尽心履行事权,尽力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才能最大化社会总体福利。在其基础上,段炳德(2017)提出了央地政府事权划分的四原则,即受益范围原则、外部性原则、信息对称性原则和规模效益原则。此外,刘尚希等(2018)则从公共风险视角出发,提出了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风险决策原则,公共事务的决策权限划分,取决于哪一级政府的决策更有利于实现公共风险最小化目标;二是风险分担原则,即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共风险,应由不同层级的政府来分担,以实现风险-权力-责任三者的统一;三是风险匹配原则,从风险识别、风险防范到风险处置,不同层级政府有着不同的能力,应当据此进行有效的风险匹配。
在原则的具体应用上,白景明等(2015)指出外部性高的事权应该归属高一级政府,信息处理复杂的事权应该归属低一级政府。当外部性和信息处理复杂度同高或者同低的情况下,则需要考虑激励相容原则。如外部性高并且信息处理复杂的事权应该采取委托事权的方式处理,通俗地说即为中央出钱委托地方办事;外部性低并且信息处理不太复杂的事权,应该归属低一级政府。李俊生等(2014)进一步提出,在实操层面,激励相容原则应该被放置于优先地位。因为激励相容与否和政府间事权的划分有着直接关系,只有划分的方案满足激励相容条件,才会改进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而且在满足激励相容的条件下,再应用其余两个原则来划分事权,将会简化各个层级的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可以问责的政府职能制度。事实上,激励相容原则转化为实践语言,即“调动或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已经在我国国家治理实践中应用久远。刘尚希等(2018)则提出,首先应当充分识别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事权中的风险,然后,根据风险决策原则,适度强化中央财政事权;根据风险分担原则,适当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根据风险匹配原则,赋予地方政府充分的自主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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