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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向与路径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因一国的政体架构与国情特征而有所不同,但在基本划分方式上也存在许多普适性规律,这些规律被人们总结为一般性理论。相关理论包括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等。要理解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必要性与一般原则,就需要对这些理论进行基本的了解。

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向与路径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因一国的政体架构与国情特征而有所不同,但在基本划分方式上也存在许多普适性规律,这些规律被人们总结为一般性理论。相关理论包括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等。要理解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必要性与一般原则,就需要对这些理论进行基本的了解。

1.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的实质是构建了一套与私人物品不同的产品定价方式和供求机制。而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是其供给问题,即公共产品应当如何提供才能满足社会需求和经济效率。根据萨缪尔森等凯恩斯主义学者的观点,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现实中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来有效配置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供给应当由政府提供,这就为政府公共服务事务提供了理论基础。如今的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热点在于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的新公共管理模式,罗伯特·伍思努(1991)提出,公共产品可由政府、公民、私营组织等多个主体共同提供,在这些主体之间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构建“多中心治理”模式可以实现各方利益增进。[1]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出公共服务供给由政府、公民、市场、社会的共同互动下的多元主体承担,但政府是服务者,而非“掌舵人”,是其他各方沟通协商的中间人,负责构建利益风险共担的供给体系。可以看到,公共产品理论的未来发展趋势是注重公民诉求,实现多方共同利益,强调政府责任复位。

2.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可以定义为非市场决策经济研究,或者简单地定义为把经济学应用于政府政治学中,其代表人物包括邓肯·布莱克、布坎南、阿玛蒂亚·森等。公共选择理论的主题与政治学是一样的:研究国家理论,选举规则,投票人行为,政党政治学以及官员政治等。但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中的参与人都是同一种人,因此可以采用经济学方法,将政治活动中的人也假设为自利、理性、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分析在一个既定的组织结构中,个人偏好、决策、选择与行动是如何影响集体决策和公共选择的。在有关政府职能方面,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由于官僚主义的存在,政府官员在追求选票和政绩的过程中,往往使政府有提供过多服务的倾向和职能范围扩张的冲动,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也可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偏离。而关于公共物品提供,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并非唯一供给方,应当根据实际成本来选择市场或政府。公共选择理论还对政府模式进行了划分,它提出了三种政府模式,一是作为一个慈善专制者的政府,它完全以社会利益为自身目标,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这种模式的政府只是一个理想形式;二是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巨人式政府,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官员服务,这种模式适用于分析现代西方政府短期行为;三是西方民主型政府模式,政府决策由社会公众投票制定,政府行为受选民约束。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现代西方国家政府介于巨人模式政府和民主模式政府之间,更偏向于后者。

3.财政联邦主义理论(www.xing528.com)

财政联邦主义是研究政府财政分权的理论,其核心在于探讨如何使地方政府拥有合适与合意的财政自主权进行决策与运作。财政联邦主义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到1978年的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代表人物有蒂伯特、奥茨、马斯格雷夫等人;第二个阶段则是1978年以后的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代表人物包括温加斯特(Weingast)、钱颖一等人。

(1)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FGFF)

第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的主要内容包括蒂伯特的“用脚投票”理论、奥茨的分权定理和马斯格雷夫的“财政三职能”论等。蒂伯特在其1959年的文章《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人作为经济人,会将自己在当地的纳税支出与获得的公共服务进行比较,寻求一个最佳组合,使自身效用达到最大化。因此,在自由流动的前提下,人们会选择“用脚投票”,相似偏好的人聚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可以满足共同利益的社区,这个社区的公共产品供给和纳税制度符合集体偏好。这样,不同偏好的人会依据自身选择达到效用的最大化,从而实现公共资源有效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奥茨在1972年提出了分权定理,他认为,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等量地分配某种公共物品,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该物品的成本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符合帕累托最优的产出量提供给当地居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有效,因为地方政府更了解自己辖区内居民的效用与需求。马斯格雷夫提出了财政的三大职能,分别是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和发展,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围绕财政职能来进行。

(2)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SGFF)

在第一代的基础上,由温加斯特、钱颖一等人对政府内部激励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从而形成了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第二代财政联邦主义试图研究如何设计政治和财政制度以激励政府官员为公众谋求社会福利(温加斯特,2013)。[2]在SGFF理论中,政府为追求自身利益,会有不断自我扩张的倾向,约束政府行为的解决办法是设计政府内部激励机制。20世纪90年代,研究者们相继提出“市场维护型的财政联邦主义”,该观点认为,政府是一套政治系统,为市场效率提供支持维护作用,因此,高效的市场来自良好的政府结构,政府行为既要有效,又需要受到限制。为达到这一目标,有效的激励相容机制是政府结构设计时必须考虑的,以达到让中央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和推进市场机制。钱颖一(1998)提出,构建市场维护型的财政联邦主义对政府有五大前提要求,一是存在政府系统内的层级体系,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权力划分,三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具有稳定性,四是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且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经济负主要责任,五是各层级政府都面临预算硬约束。在这样情形下,最重要的结果是带来地方竞争,从而形成地方政府经济社会领域的激励机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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